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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东乡县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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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东乡县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制度[工作计划]东乡县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东乡县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 超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11-7-15 19:21:00 有 169 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和省人口委、省卫生厅《关于建立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通知》(甘人口委发[2011]50号)精神,近日东乡县人口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县住院分娩出生...
[工作计划]东乡县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工作]东乡县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东乡县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 超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11-7-15 19:21:00 有 169 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和省人口委、省卫生厅《关于建立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甘人口委发[2011]50号)精神,近日东乡县人口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加强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县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孕妇B超检查、节育手术等各项技术服务行为,从源头上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建立健全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程序,建立和完善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实名登记制度。B超检查孕妇实名制。为孕妇进行B超孕情检查时,要认真查验孕妇的《居民身份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逐项登记其真实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详细情况,并存档备查,个别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而又确实需要医学检查的,必须要有科室以上负责人签字为准。B超检查始终,医生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有关信息,由两名医生在场并共同签字确认。受检孕妇报告单、登记簿内容及电脑储存的信息资料均要一致。终止妊娠孕妇实名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单位必须详细如实登记受术对象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和家庭详细住址等情况,认真查验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对象的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和县人口局、乡镇计生办的批准证明,并保存备查。对未婚怀孕需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在做到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也必须实名登记。各医疗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个人病历档案。加强监督检查,每月对各定点医疗单位、民营医疗单位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定点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和妥善保管手术档案,并定期向县卫生部门汇总报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同时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在产妇入院分娩时,接生单位要主动查验产妇《居民身份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如实详细登记产妇及配偶姓名、民族、出生年月、现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址、身份证号码、新生儿出生日期、性别、医学出生证明编号、生育保健服务证编号(市州统一编号),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个人隐私权保密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实名登记。分娩后,要如实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发证登记,确保证件内容准确无误。对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真实情况的住院分娩对象,应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急产而没有带身份证的,先给予入院分娩接生手术,随后要按要求查验孕妇身份信息,并补全手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要做到存根联、证明联一致。计划生育手术实名制。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必须核实乡镇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计生证明。对受术对象要查验身份证确认身份,详细登记受术对象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情况,并将受术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对没有身份证的受术对象,必须由乡镇派出所出具产妇的户籍证明,并由产妇所属乡镇、村计生专干提供身份证明,并且签字以示担保。在为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手术、为育龄妇女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及输卵管复通手术的,必须查验人口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并存档备查。对未持证明要求手术者,应告知要有所属乡镇计生办开具的相关证明方可进行手术。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因医学需要、情况紧急、危及病人生命安全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要先行手术,之后要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并及时向孕妇所属乡镇计生办通报。有两名医务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给予施行相应的计划生育手术。 实行儿童免疫实名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新生儿预防接种建卡时应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详细登记婴儿姓名、性别、父母双方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并做好详细登记。 二是加强对B超的孕检管理。实行B超准入制度。对全县医疗机构的B超情况重新进行核查登记,按相关规定严格准入。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医学影像登记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一律不准购置和使用B超。经核准登记注册,开展医学影像但未登记注册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B超进行妇科及产科检查。严禁个体诊所私自购置和从事B超检查工作,任何医疗机构购置使用B超必须报同级卫生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B超数量(台数)、型号及使用人员等。实行B超工作人员资质准入制度。对B超工作人员的资质按相关规定要严格考核审查后给予许可,要加强对B超工作人员进行岗前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对未取得B超操作资格证且职业道德不良者,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责成其停止此项工作。实行B超孕检、染色体检查认证登记备案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并详细登记。对孕妇进行B超、染色体等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医师在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开展涉及计划生育相关业务的B超诊断和染色体检查时,必须报同一级卫生部门、人口部门备案。确因医学需要实施性别鉴定的,必须由所实施机构指定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同意,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才能实施。 三是加强对终止妊娠的管理。实行定点终止妊娠和审查登记制度。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由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机构,并实行严格的审查登记制度。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终止妊娠的有关规定,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孕妇,必须索要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且证明随病历保存备查。实行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各级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严格的药品入库验收和出库复核登记,并实行严格的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实行定点孕情管理服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定点孕情服务制度,加强对育龄妇女结婚、发证、怀孕、生育、节育等全程跟踪管理服务。要落实重点对象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有关奖惩措施,尤其要对已申请二胎指标两年以上未生育的对象,盯紧看牢。定期开展环孕检服务,对漏检对象要上门服务,确保孕妇自然生育。实行定点住院分娩制度。未经卫生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开展接生业务。开展接生业务的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单位在收治孕妇前应索要查验《生育保健服务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对无《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应查验身份证,并做详细登记,并在分娩后及时报告产妇所在乡镇计生办。医疗单位、计生服务单位每月15日前按时向县卫生局、人口局上报新出生婴儿登记表。实行出生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每月15日之前向县卫生局书面报告登记名单和汇总数据。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乡镇计生办通报,新生儿父母要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所辖乡镇计生办或村委会报告。新生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要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生办报告,乡镇计生办应及时予以核查登记。实行警示牌告知制度。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按规定在B超室、妇科门诊、住院部妇产科、药房、检验科等相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要在相关科室设置“请实名登记”、“请出示身份证”等提示标牌,充分利用专栏、网络、板报等形式,对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并将有关内容印发给孕产妇以示告知。 四是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卫生部门要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及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要认真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是落实出生人口统计报告制度。乡镇计生办、卫生院根据出生实名登记、B超孕检、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及相关手术登记资料,认真核对本辖区内的孕情、出生、计生手术等情况,属于本辖区计生管理对象的,核实后统计上报,不属本辖区管理的,应将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后上报。各乡镇计生办、卫生院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医疗机构出生实名汇总表》按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县人口局和县卫生局。卫生局每月向人口局抄送《医疗机构出生实名汇总表》复印件,通报当月出生人口登记信息。人口局要根据卫生局和乡镇计生办报送的出生人口登记情况,进一步核实数据,属本辖区的要核实 统计,不属本辖区的,务必于15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转报给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对查无此人或信息记载不清楚的,及时与卫生部门联系,在短时间内将情况核查清楚。县人口局每季度将出生实名登记汇总表报州人口委。各乡镇计生办、卫生院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做好本辖区非住院分娩婴儿的统计工作,互相提供出生人口信息,每月认真核对《医疗机构出生实名登记表》,最大限度减少漏报、错报,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统计质量。 二、加强部门联合,共同组织实施。 (一)人口局作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积极与卫生部门衔接沟通,认真做好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和孕产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经费,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宣传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和孕妇B超检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利用出生实名登记信息,进一步完善全员人口管理系统,对新婚夫妇按法定身份证明录入,核对其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对已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按法定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校正,根据卫生部门提供的出生等信息,按照全员人口信息数据采集规范,详细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录入微机管理。 (二)卫生局要结合我县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工作的全面实施,引导、鼓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和B超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要对助产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善性和真实性,没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的要及时统一规范,各接生医院及时对新生儿出生、死亡信息进行登记汇总,上报卫生局,由卫生局统一汇总,抄送人口局共享。 三、全面推进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孕妇B 超检查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出生登记管理涉及到人口、卫生等相关部门,必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县人口、卫生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孕妇B 超检查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信息共享。 (二)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医疗机构的助产医务人员,人口部门的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确保人口登记情况真实有效,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假医学证明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查考核。县上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孕妇B超检查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孕妇B 超检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对没有建立健全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的乡镇和医疗卫生机构,将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并视其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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