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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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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推荐、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高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孵化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孵...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推荐、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高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孵化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三)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 (四)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六)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 (三)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 专业孵化器选择的孵化企业或孵化项目应当属于本技术领域。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八条 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应当提交以下: (一)入驻#申请书#,载明申请到孵化基地孵化的愿望及理由,要求的孵化面积和孵化条件等。 (二)入驻企业或者拟办企业的概况,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三)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技术可行性分析着 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四)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 (五)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六)环保措施。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孵化器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孵化器应当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孵化协议是孵化器与孵化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孵化协议示范文本由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制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器应当将孵化企业(项目)的入驻条件、申办程序等张贴在显著位置,并向申请者免费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孵化器应当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所成立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孵化过程中年度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的有关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孵化器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孵化企业(项目)提出其他要求,并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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