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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2068-销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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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2068-销项税的计算H42068-销项税的计算 销项税的计算 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库搜集 更多文档请点击 * 销项税的计算 销项税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在分别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就不难计算出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条例中的一个...
H42068-销项税的计算
H42068-销项税的计算 销项税的计算 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库搜集 更多文档请点击 * 销项税的计算 销项税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在分别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就不难计算出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条例中的一个概念,从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由购买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讲,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适用税率在前已有说明,此处主要介绍销售额。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需要首先核算准确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者的运费FA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FA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 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但是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人销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这样,企业在实务中时常出现对价外收费虽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企业则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这些做法都是逃避纳税的行为,是要受到税法处罚的。因此,纳税人对价外收费按税法规定并入销售额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核查各项价外收费,保证做到正确计税和会计核算。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纳税人关心的问,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税法对以下几种销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FA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FA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需要做几点解释: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另外,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第三,对折扣销售之所以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FA票上注明,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FA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FA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有的纳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FA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对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入货物销售额呢?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 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人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人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l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征税范围"中已列明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I+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l 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l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详见第三章第五节中的表3-3,"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不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就会导致增值税计税环节出现重复纳税的现象,甚至出现物价非正常上涨的局面。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不舍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 :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库搜集 更多文档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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