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征(简) 度的关系(简)
(一)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1.主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
的主体是劳当事人依法向法定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诉讼的主体是人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法院。
会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做出裁决的活 2.受理的条件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条动。 件是只要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可以(二)特征 申请仲裁。劳动诉讼必须仲裁前置。
1.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 3.处理的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据程序,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
2.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但不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属于行政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
3.仲裁对象的范围比较宽泛。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其程序
、严密
4.劳动争议仲裁没有反映仲裁的本质和特4.处理结果的最终效力不同。当事人对仲裁征。,由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
法院就劳动争议案件所作的一审判决书送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上诉,该的关系(简) 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1.劳动争议处理的主体及其组成不
同。劳仲的处理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其由政府、企业、工会等代
组成。劳四、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选) 调是由第三方进行,其由专业性的人才机(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构、争议调解中心等担任。 1.设立的原则
2. 程序不一样: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层层设立。 经程序,调解程序是任意性程序。仲裁庭不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不按照县、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决市、区的行政区划进行。 前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组成
3.受理的条件不同。调解不是劳动争,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国议的必经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际惯例中的“三方原则”建立的。我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三方代事人依法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表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直接申请仲裁。 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4.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对双方五、仲裁参加人和参与人(了解) 的争议进行裁决;劳调是第三方在双方当事,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是指与仲裁案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件有着法律上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利
5.处理结果的效力不同。劳动争议调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仲裁中,依法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行使仲裁权利,履行仲裁义务的自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包觉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括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代理人。 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重新申请, 仲裁参与人是一个比参加人更大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范畴。仲裁参加人以及鉴定人、证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与劳动争议诉讼制人、翻译人和勘验人等共同构成了
劳动仲裁参与人的范围。 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
人
六、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简) , 《办案规则》第8条,发生争议的
(一)概念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法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
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
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被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
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与其有法律上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的直接利害关系,并受仲裁机构的, 《办案规则》第9条,劳动者与个
裁决约束的人,主要包括申请人、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
被申请人、共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
等。 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
(二)特征 人。
(1)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也即劳动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是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仲裁 八、第三人(简)
(3)与案件的仲裁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 概念
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
(4)仲裁当事人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 议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
(5)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着特定的身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劳动
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或工会和用人仲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单位 特征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依据是其与劳动争议(1)权利 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与申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 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关系,如在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时,提起诉果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他就应讼的权利; 当承担一定责任。
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延期开庭的权利;辩?第三人参加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已经开始论或者质证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申请尚未结束的仲裁。只有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仲裁,第三人才有参加的可能性,如果程序讼或者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申请没有开始或者已结束,第三人根本就没有参强制执行的权利; 加的可能性。
(2)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方式是自己申请参加依法行使仲裁权利的义务;遵守仲裁秩序的或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主要通过两种方义务;执行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义务; 式参加:自己申请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通知其参加。
七、共同当事人(选) ?第三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双方或者一的利益。
方为两人以上,仲裁的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
同一类,通过同一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九、仲裁代理人(简)
当事人。 概念
法条:《调解仲裁法》22条2款,劳务派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指定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
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参加到仲裁程序中,代替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或者帮助被代理人实施仲裁行为的人。 辖。
.特征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仲裁活动。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代理人并不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也不是实3.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体义务的承担者,他参与仲裁程序是为了维《调解仲裁法》第21条,双方当事人分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别向劳动
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表明实体权利享有者和实体义务承担者是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被代理人,同时将代理人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和被代理人的利益区分。 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参加仲裁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仲4.移送管辖原则
裁委员会的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办案规则》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权,才是有权代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理,具有法律效力。 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4)代理人从事的行为可以是代替被代当事人。
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也可以是帮助被代理人5. 协定管辖和指定管辖原则。 从事仲裁活动。 《办案规则》13条第2款规定,对上述移(5)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被代理人承担。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仲裁代理人的种类 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1)委托代理人(2)法定代理人 (3)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指定代理人 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
辖。
十、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简) 6.管辖异议的提出
(一)概念 《办案规则》14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理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中止与中断(选) 1.不再采取级别管辖原则。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 2.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调解仲裁法》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停止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间的计算。
《办案规则》第12条,劳动合同履行地《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不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办案规则》第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当理由。
中止的法律后果: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6.仲裁申请必须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出。
2.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十三、仲裁反申请,(简) 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概念: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仲裁(称为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本申请)程序中,本申请的被申请人以本申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受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27条第2款法定事由:因委员会提出的与本申请有牵连的独立的反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申请。
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 仲裁反申请的条件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1)反申请必须针对申请人提起,而不《办案规则》第10条,一方当事人通过能对申请人以外其他人提起。 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2)只能向审理本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委员会提起。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3)提起的时间。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期间提出反申请。
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4)反申请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申请有
, 法律后果 牵连。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反申请的处理
新计算。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
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十二、仲裁申请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的一方(2)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侵犯其合法权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3)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求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以保护其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特征: 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1)申请仲裁的主体必须是劳动争议双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方当事人。 (4)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2)劳动争议双方都享有仲裁申请的法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定权利,并对此权利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利。
(3)申请引起仲裁程序的发生,其根本十四、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回避制度(选) 目的是申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仲裁员回避法定事由 (4)申请是一种法律请求,申诉人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3条 申请必须依法进行 (1)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条件 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1.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2)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仲(3)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范围。 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3.申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4.申诉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回避申请的提出
5.有明确的被诉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
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6)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有关规定执行。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
撤销。 十六、开庭程序详见ppt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
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十七、撤诉(选)
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撤诉,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回避的决定 后至宣告裁决前,申诉人自动要求撤回申诉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或放弃申诉请求的行为。 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 1.申诉人申请撤诉。仲裁庭经审查后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是否准许,时间为申诉人申请之日起7日内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作出。
2.视为撤诉。又称为推定撤诉或按撤诉处十五、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 理。《办案规则》第38条,申请人收到书面1.种类 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理。
2、举证责任相关问题(简) 3.撤诉后再申请的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1)一般情况下的“谁主张,谁举证”,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调解仲裁
法》第6条、《办案规则》第17条,当事人十八、先行裁决(选)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 十九、先予执行(简) 《办案规则》第18条,在法律没有具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仲裁规定,依规则第17条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责任的承担。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3)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件:
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 果。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保。
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1.仅对特定类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2.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当事人申《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5)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行的裁决。
3.仲裁庭只能裁决先予执行,不能直接采?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取先予执行措施,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4.如何理解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何谓“当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何谓“不(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保。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十、一裁终局(简)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概念和含义 的证据的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含义:(1)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3)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和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的规定,劳动者法律后果
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提起诉讼;(2)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争(4)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裁或向法院起诉;(5)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动者;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力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
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一裁终局应注意问题
(1)一裁终局仅适用小额和标准明确的
案件。
(2)一裁终局的除外情况。一裁终局不包
括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对本条规
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情况。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
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本条对于劳动者提起
诉讼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本条规定的诉讼
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
书对劳动者发生效力。
(3)对一裁终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
不同的救济途径。
二十一、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条件:
?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
用人单位。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
仲裁裁决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