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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掌打死人轻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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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掌打死人轻判五年一巴掌打死人轻判五年 《一巴掌打死人轻判五年》 ------------------------------------------------------------------------------ 作者: 日期:2015-02-06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本市高,墩蛱料么迥承耸乱涤邢薰,司(以下简称某兴公司)保安室工作期间与酒后酗事的被害人郭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冲突。期间,郭某掏出一把小刀,胡某则拿出一根水管互相对峙,随后被众人拉开。后郭某行至某兴公司的...
一巴掌打死人轻判五年
一巴掌打死人轻判五年 《一巴掌打死人轻判五年》 ------------------------------------------------------------------------------ 作者: 日期:2015-02-06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本市高,墩蛱料么迥承耸乱涤邢薰,司(以下简称某兴公司)保安室工作期间与酒后酗事的被害人郭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冲突。期间,郭某掏出一把小刀,胡某则拿出一根水管互相对峙,随后被众人拉开。后郭某行至某兴公司的办公楼南侧时,与胡某再次发生争执,胡用右手指着郭,郭则将胡的手拨开,并用右手打了胡胸部一拳。胡被打后,即用右手往郭右边头部打了一把掌,致郭后仰摔倒在地,后脑与地面发生碰撞。郭某倒地后,静躺约20秒后再度起身,自行回其公司303号宿舍睡觉。当日8时许,郭某被发现在宿舍内死亡。 据此,检察院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胡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认真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胡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 一、对公诉方指控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www.67law.com)罪有异议,本案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1、本案的发生具有临时性、突发性。胡某没有伤害郭某的预谋。事前,胡某不知道郭某在保安室旁坐着。案发当晚纯属于偶然相遇。郭某影响胡某安排保安工作,胡某才劝被害人离开保安室,劝郭某回去休息,是郭某不肯离开,两人继而才发生争执。2、当被害人与被告人胡某再次发生争执,是被害人郭某率先用手打了胡某的胸部一拳,胡某才顺势用手打了郭某脖子一巴掌。注意,《起诉书》也提到胡某被打后,“即用”右手打了郭某一巴掌。辩护人认为,所谓的“即用”就是“在瞬间使用”,也就是说胡某是在被对方殴打的情况下,出于自己本能的反应在瞬间没有多想,也不可能多想的情况下自卫的顺势才打了被害人一巴掌。3、被害人被打后,不慎后仰摔倒在地,脑袋与地面发生碰撞,注意当时被害人倒地后并没有流血。被害人摔倒在地,胡某还主动上前扶了他起来,可见胡某并无恶意。胡某当时也心烦,正在与厂长通电话,希望厂长帮忙处理公司的事情,也就没有注意郭某。当郭某起来后,就一个人径直回宿舍睡觉。注意,是被害人一个人“自行”回其宿舍睡觉。当时,在场人员包括胡某在内,并没有感觉被害人郭某摔倒后有什么不妥,有什么异常,不会想到被害人郭某会受伤,更加不会想到被害人后来会在宿舍死亡。4、在整个案件中,胡某就打了被害人一巴掌,仅仅只有一巴掌,而且是在被被害人殴打胸部一拳的情况下才打的一巴掌。以常人思维来理解,一巴掌充其量最多只会造成被打者身体被打部位的短暂性轻微疼痛,并不会对被打者造成任何身体伤害。普通人打他人一巴掌,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就像平常小孩不听话,父母打了小孩一巴掌一样,我们并不会认为这是父母在伤害自己小孩。而且胡某打被害人一巴掌,其主观动机也不是为了要伤害被害人。从被害人跌倒后,胡某还主动上前扶了被害人一把这一点就可以说明。辩护人认为, 郭某是因为被胡某打了一巴掌后站立不稳而不慎自己跌倒在地。胡某根本没有想到自己的一巴掌会导致郭某跌倒在地,更加不会想到郭某会在早上意外死亡。辩护人认为,一般日常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简单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 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5、另外格外提请法庭注意如下三点:第一、被害人郭某在与胡某发生争执前喝了很多酒。第二、郭某在办公室斜坡的地方自己还摔了一跤倒在地上,郭某的死因不排除是因为自己在回宿舍时第二次跌倒造成的可能。第三、被害人郭某有病史。证人周某进(郭某的上司)提到2011年4月底左右郭某在石碣医院住院治疗了几天。证人李某(公司员工)提到听说郭某去年发过一次病,也是四肢发冷的。结合以上三点,辩护人认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被他人打了一巴掌之后,是不会出现站立不稳跌倒在地的情况的,正是因为被害人有四肢发冷的病史,平时也不注意身体,经常喝酒,在案发前也喝了很多酒,才导致站立不稳跌倒在地,最终意外在宿舍死亡。综上,辩护人认为,胡某徒手一巴掌打郭某导致其站立不稳而不慎自己跌倒在地的行为完全属于过失,是过失导致了郭某死亡。故,胡某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一巴掌打郭某会可能导致郭某站立不稳而跌倒于地致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公诉方指控胡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明显是错误的。 二、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后,当天早上8时,郭某没有按时上班,胡某叫保安去叫醒郭某起来处理晚上的事情,保安发现郭某不妥,胡某得知这一突然情况后就主动打电话联系厂长联系车,打120和报警,留在厂里等待警察前来,接受警方处理,其并没有想逃避责任。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胡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胡某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正确定性,在量刑上对其减轻处罚,并且恳请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好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从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明知有人报警后仍刘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胡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胡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一民法院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846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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