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示范文本
附件: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1、为
和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防范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制
定本示范文本。
2、本示范文本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一对
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
生产品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
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参与者可针
对以上某一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单独制定内部风险管理
,也
可针对全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定统一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3、本示范文本旨在为市场参与者制订金融衍生产品内部风
险管理制度时提供参考和依据,市场参与者在制定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进
行修改和补充。
4、拟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参与者,须将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一条 本机构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办法的
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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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办法的适用
范围
第三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原
则
第四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基本框架
第五条 本机构管理层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中的作
用
第六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所遵循
的原则(依照《指引》要求,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时,至少应遵循前中后台分离原则,设置交易、风险监控、清算
/结算岗位,且确保各岗位相互独立)
第七条 本机构以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岗位职责:
(一) 交易岗位
(二) 风险监控岗位
(三) 清算/结算岗位
第八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各岗位间的防火墙设
置和风险承担机制
第九条 本机构以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岗位人员任职资
格:
(一)交易人员
(二)交易管理人员
(三)风险监控人员
(四)清算/结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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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人员应积极参加交易商协
会组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
及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
取得相应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识别原则(如重要
性原则、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等)
第十二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要素的分析、识别
与计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用风险
(二) 市场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四) 操作风险
(五) 其他风险
第十三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影响的评估
第十四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管理制度的基本架
构和授权层级
第十五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授权的主要内容(如交
易品种、交易员单笔交易金额、敞口和损失限额等)
第十六条 本机构交易人员应知晓自身业务权限,严格在授
权范围内进行交易,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七条 本机构风险监控人员根据业务授权规定,对各项
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有关交易人员出现超授权交易时的应对办法
第十九条 本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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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架构
第二十条 本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原则
和授信额度核定方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建立履约保障机制的金融衍生产品交
易,本机构将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附件《履约保障品文件》的有关约定,与交易对手签订《履约保
障品文件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交易人员在与交易对手达成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前,应首先确认交易对手授信额度是否足够或履约保障品
是否足额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风险监控人员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和履约保障品价值变动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及时
交
易主管部门,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信用风险扩大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风险管理的基
本架构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风险管理方法
(如压力测试、逐日盯市、VAR方法、风险对冲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止损限额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风险监控人员应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独
立的、实时的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交易人员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针对认为重要的其他风险的识别、防范
和应对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审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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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审计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审计的主要方法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审计结论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报告制度的目标
(向管理层汇报本机构风险状况,为管理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
动态控制提供参考与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风险报告制度的汇报路径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风险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本机构金融衍生产品头寸状况
(二)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三)止损限额设置情况
(四)交易对手授信额度情况及履约保障品价值变动情况 (五)交易人员出现重大操作风险或道德风险
(六)其他需报告的风险状况
(七)风险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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