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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珍珠岩

2017-09-02 8页 doc 21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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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珍珠岩膨胀珍珠岩 标准名称:膨胀珍珠岩 标准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JC209-92 发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代替标准号 代替JC209-77 标准发布日期 1992-05-26批准 标准实施日期 1993-01-01实施 标准正文 ,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胀珍珠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温度在73,1073K(-200,800?)范围内作为绝热材料及用于制作绝热、 吸音、防火等制 品,配制建筑砂浆和轻质混凝土的膨...
膨胀珍珠岩
膨胀珍珠岩 名称:膨胀珍珠岩 标准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JC209-92 发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代替标准号 代替JC209-77 标准发布日期 1992-05-26批准 标准实施日期 1993-01-01实施 标准正文 , 主题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胀珍珠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温度在73,1073K(-200,800?)范围内作为绝热材料及用于制作绝热、 吸音、防火等制 品,配制建筑砂浆和轻质混凝土的膨胀珍珠岩。其他用途的膨胀珍珠岩也 应参照采用。 , 引用标准 GB 4132 绝热材料名词术语 GB 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 GB 10295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热流计法 GB 11833 绝热材料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 圆球法 , 名词术语 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同GB 4132。 , 产品分类及等级 4.1 分类 产品按堆积密度分为70.100.150.200.250号五个标号。 注:如需其他标号产品由供需双方确定。 4.2 等级 各标号产品按物理性能分成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 4.3 产品标记 4.3.1 标记方法: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标号、体积、标准号。 4.3.2 标记示例:每袋体积为0.1m3、标号为100的膨胀珍珠岩。 膨胀珍珠岩100-0.1JC209 5 技术要求 5.1 膨胀珍珠岩的堆积密度、质量含水率、粒度和导热系数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堆积密度?质量含水率? 粒 度 ? 导热系数 ? kg/m3 ? , ? , ? W/(m?K) ? ? ? ? (kcal/m?h??) 标号 ? ? ?5mm筛孔 ? 0.15mm筛孔 ? 平均温度298?5K ? ? ?筛余量 ? 通过量 ? 温度梯度5,10K/cm ? 最大值 ? 最大值 ????????????????????????????? ? ? ? 最大值 ? 最大值 ? 最大值 ? ?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70号? 70 ? ? ? ? ? ? 0.047 ? 0.049 ? 0.051 ? ? ? ? ? ? ?(0.040) ?(0.042) ? (0.044) 100号? 100 ? ? ? ? ? ? 0.052 ? 0.054 ? 0.056 ? ? ? ? ? ? ? (0.045)?(0.046) ? (0.048) 150号? 150 ? 2 ? 2 ? 2 ? 4 ? 6 ? 0.058 ? 0.060 ? 0.062 ? ? ? ? ? ? ? (0.050)?(0.052) ? (0.053) 200号? 200 ? ? ? ? ? ? 0.064 ? 0.066 ? 0.068 ? ? ? ? ? ? ? (0.055)?(0.057) ? (0.058) 250号? 250 ? ? ? ? ? ? 0.070 ? 0.072 ? 0.074 ? ? ? ? ? ? ? (0.060)?(0.062) ? (0.064) 5.2 产品的堆积密度均匀性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表, 等级 ? 堆积密度均匀性 一等品 ? ,袋试样中最大堆积密度或最小堆积密度与,袋试样堆积密度 ? 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袋试样平均值的10,。 二等品 ? ,袋试样中最大堆积密度或最小堆积密度与,袋试样堆积密度 ? 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袋试样平均值的15,。 合格品 ? ,袋试样堆积密度的平均值符合表1规定 , 试验方法 6.1 堆积密度和堆积密度均匀性试验方法 6.1.1 设备 a. 烘箱和干燥器。 b. 天平:精度为0.01g。 c. 量筒:圆柱形金属筒(尺寸为内径108mm、高100mm)容积为0.001m3,要求内 壁光洁,并具有足 够的刚度,量筒应经常进行校核。 d. 漏斗:见下图。 6.1.2 试验步骤 6.1.2.1 将按7.2.2方法取出的试样,在383?5K(110?5?)下烘干至恒重,随后移至于 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6.1.2.2 将烘干后的试样注入漏斗,启动活动门,将试样注入量筒。 6.1.2.3 用直尺刮平量筒试样表面,刮平时直尺应紧贴量筒上表面边缘。 6.1.2.4 称量量筒及试样质量 6.1.2.5 试验过程中应保证试样呈松散状态,防止任何程度的振动。 6.1.3 结果计算 6.1.3.1 堆积密度按式(1)计算: m2-m1 ρ,???? ……………………(1) υ 式中:ρ——试样堆积密度,kg/m3; ,1—— 量筒的质量,kg; ,2—— 量筒和试样的质量,kg; υ—— 量筒的容积,m3。 6.1.3.2 试验结果取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6.1.3.3 五个试样中的堆积密度最大值、最小值和算术平均值,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6.2 质量含水率试验方法 6.2.1 设备 a.烘箱和干燥器。 b.天平:精度为0.001g。 6.2.2 试验步骤 从7.2.2制备的试样中每袋取出约10g试样,混合后称量,在383?5K(110?5?)下 烘干至恒重,随后 移至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直至恒重。 6.2.3 结果计算 6.2.3.1 质量含水率按式(2)计算: m3-m4 m=?????×100 ……………………………(2) m4 式中:m——试样质量含水率,,; m3——试样干燥前质量,g; m4——试样干燥后质量,g。 6.2.3.2 试验结果取三镒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有效数字。 6.3 粒度试验方法 6.3.1 设备 a.烘箱。 b.天平:精度为0.01g。 c.标准筛:筛孔尺寸为5,2.5,1.2,0.6,0.3,0.15mm筛各一个, 其中2.5,1.2,0.6,0.3mm筛为辅助筛。 d.搪瓷盘或其他容器。 e.毛刷。 6.3.2 试验步骤 6.3.2.1 从7.2.2制备的,袋试样混合,取出约0.001m3试样,在383?5K(110?5?)温度下 烘干至恒重,称 量。 6.3.2.2 将各层筛按顺序安装好,试样放在筛子内,盖紧盖子,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进行筛 分。手筛时应 使试样在筛网上充分运动(即一手握隹筛子略微倾斜,用另一手以每 分钟150次左右的频率敲击筛壁, 每25次转动60度),筛至筛分终点。 6.3.2.3 仲裁时以机械筛分为准。 6.3.2.4 称量5mm筛孔筛余量和0.15mm筛孔的通过量,每次称重前均应使试样静止几分钟。 6.3.3 结果计算 6.3.3.1 5mm筛孔筛余量按式(3)计算: m6 ω1,???×100 ……………………………(3) m5 式中:ω1——筛余量,,; m5——试样质量,g; m6——筛余物质量,g; 6.3.3.2 0.15mm筛孔通过量按式(4)计算: m6 ω2,???×100 ……………………………(4) m5 式中:ω2——通过量,,; m5——试样质量,g; m6——通过物质量,g; 6.3.3.3 试验结果取两次试验结果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有效数字。 6.4 导热系统试验方法 6.4.1 从7.2.2制备的,袋试样中任取,袋,每袋中取出约0.004m3的试样。 6.4.2 按GB10294、GB10295或GB11833规定的方法进行。仲裁时按GB10294方法进行。 6.4.3 试验中应写明产品推积密度和测试时的装填密度。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1.1 出厂检验项目:堆积密度、堆积密度均匀性、质量含水率和粒度。 7.1.2 型式检验项目:堆积密度、堆积密度均匀性、质量含水率、粒度和导热系数。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有变化时。 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c.经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检验批量和抽样 7.2.1 检验批量:以100m3为一个检验批量,不足100m3者亦视为一个检验批量。 7.2.2 抽样方案:从每检验批量货堆上的不同位置随机抽取,包试样,将每包试样按四分 法缩分到 0.008m3,放入袋中,分别存放在干燥容器中。 7.3 判定规则 每检验批量产品均应经过检验,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表,规定。若有一项指标不符 合表,规定时,允 许二次抽样,对全部指标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质量等级标志。 8.1.2 包装袋上应标有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制造厂名、防水标记? 8.1.3 产品标记、标号、生产日期可用说明书或标签形式提供。 8.2 包装: 8.2.1 产品必须采用编织袋、麻袋包装,包装袋容积为0.1m3。有特殊要求可采用其他包装形 式。 8.2.2 包装袋不允许扎口,必须用针缝。尺可能采用机械缝包。 8.3 运输:运输中应防水、离散漏,严禁踩踏。 8.4 贮存:产品应按标号、等级在室内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干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瞿镇华、黄亦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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