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2017-10-23 7页 doc 21KB 43阅读

用户头像

is_731942

暂无简介

举报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的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药品执法公信力~促进食品药品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的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药品执法公信力~促进食品药品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履行过程中查处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化妆品、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处,科、室,负责本单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处,科、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保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审查,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准确一致。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 布。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假、劣药品信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定期公布。 因假冒伪劣食品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的假药、劣药案件。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可以不予公布,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的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案件,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处 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案件,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 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的假冒伪劣化妆品案件、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案件、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案件、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案件。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开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布本辖区内重大、复杂、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之前应当报本地法制部门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法律、法规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公开范围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 罚案件信息~应当自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 第十 切~对于社会关切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社会关切~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回应社会关切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政府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纳入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并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者纳入“黑名单”。通过多部门联动~使假冒侵权者因信用不良“处处受限”。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主动公开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回应社会关切公开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和不予公开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 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第二十四 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本文档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