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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保险合同

2017-11-12 3页 doc 14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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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保险合同养殖保险合同 养殖保险合同 ------ 储 金 ------ 保险责任期限 ----------‎‎------------------------------ % 90 70 40 | --------------------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
养殖保险合同
养殖保险 养殖保险合同 ------ 储 金 ------ 保险责任期限 ----------‎‎------------------------------ % 90 70 40 | --------------------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 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 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电 话: 邮 码: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 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 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 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 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 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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