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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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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1984年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入托、入学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和补种制度。该制度的出台,为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许多地方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未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漏种儿童未得到及时补种,托幼机构、学校经常发生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严重威胁着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干扰了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 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1984年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的通知》,要求建立入托、入学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和补种制度。该制度的出台,为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许多地方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未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漏种儿童未得到及时补种,托幼机构、学校经常发生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严重威胁着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干扰了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今年6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卫生部制订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与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制度和补种方法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为全面落实我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学习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的 ?通过每年秋季入托、入学时开展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儿童(学生)家长依法自觉接受预防接种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重 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通过疫苗补种,进一步提高在托(校)儿童(学生)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建立巩固的免疫屏障,防止相应疫苗针对疾病暴发流行。 三、工作目标 (一)以县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普及率达到100,。 (二)以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为单位,所有在托(校)儿童(学生)预防接种接种证建证、建卡率分别达到100,。 (三)以县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入托、入学儿童补种后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四、工作内容和程序 (—)预防接种证查验 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由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具体负责。查验时间以每年秋季儿童入托、入学报名时为主;查验对象为每年入托、入学的儿童、新生。学期中新接收的转托(学)的儿童、(学生),也应在转入前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疫苗种类包括我省纳入国家免疫规划范围的所有疫苗,目前主要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BV)、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MV)。乙型脑炎疫苗(分为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和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和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具体工作程序为: l、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应将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家长报名时需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必须到原来承担儿童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补办(以下简称补证)。 2、报名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确定儿童是否有预防接种证。对于有接种证者,应将预防接种证上的接种信息转录至《山东省入托、 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登记》(见附件表1)中;对于确实无接种证者,应当向家长索要儿童原接种单位出具的其他接种证明(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未接种。 3、根据我省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的规定,确定儿童是否需补种疫苗以及需补种疫苗的种类和针次。对于需补 种疫苗的儿童应填写《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补种疫苗通知单》 (见附件表2),交给儿童家长作为补种(证)的凭据。 4、报名结束后,托幼机构(学校)应填写《山东省入托、 入学儿童补种疫苗情况一览表》(附件表3)中“学校和托幼机构填写部分,并于l周内报至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 门诊。 (二)补证和疫苗补种 预防接种证补办工作由原来承担儿童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于无接种证者,各接种单位应核实儿童有关情况、查明接种记录后,如实为儿童补证(加盖公章)。疫苗补种工作由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负责。补种对象为查验接种证过程中发现的所有未接种和未全程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疫苗补种。具体工作程序为: 1、各有关预防接种门诊应积极与托幼机构(学校)加强联系,疫苗补种工作要早、早安排,尽量在儿童开学前完成。 2、各有关预防接种门诊在为儿童补种疫苗后,应将其分别登记于儿童预防接种证、《山东省儿童预防接种登记本簿》和《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情况一览表》(附件表3)的剩余栏目中。 3、各有关预防接种门诊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填写后的《山 东省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情况一览表》复印件报有关托幼机构(学校),原件留存待查。 4、各有关预防接种门诊应将儿童疫苗补种情况进行汇总, 填写《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附件表4), 报至县级疾控机构,并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5、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开学报到时,要复查儿童预防接种证;未按时补种者要督促其尽快补种疫苗。 五、职责和分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同时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对托幼机构和学校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学生和家长预防接种宣传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派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积极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无证和漏种儿童补证、补种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同时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具体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四)各级疾控机构负责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同时对辖区内儿童补证、疫苗补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对接种单位的补证、疫苗补种情况进行检查,按时逐级上报有关结果。 (伍)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儿童补证、疫苗补种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补种情况的的统计汇总和报告。 六、保障措施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措施,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是保护儿童健康、避免相关疾病暴发流行的有效措施,是法律赋予教育和卫生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神圣职责,必须作为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维护托幼机构、学校正常秩序的大事来抓。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自今年起将每年的8、9两个月作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月”,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积极争取财政部 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并结合当地情况,专门动员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计划和方案,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鉴于近年来我省部分大、中专院校学生麻疹等疫苗针对疾病发生流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将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制度扩展到大、中专院校入学新生。 ?加强宣传和动员,提高全社会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宣传计划,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在报名须知中注明查验接种证的要求和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利用黑板报、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各级疾控机构要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宣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同时利用预防接种宣传日等时机进行宣传;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张贴有关入学入托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宣传画或利用板报宣传相关规定。通过宣传和动员,逐渐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 ?开展人员培训,确保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确保辖区内所有托幼机构、学校、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承担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应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及《条例》的有关条文、纳入我省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与统计、查验结果报告、漏种儿童的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加强监督、检查及评价,确保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得到落实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预防接种证查验、疫苗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11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要抽取辖区一定比例的托幼机构和学校,通过现场调查,资料核查,以及对本年度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抽查等形式,对辖区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率和补种后全程接种率进行考核,全面评价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要根据考 核结果,结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在实施此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予以表彰及奖励,对耒达到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勒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并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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