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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2017-11-28 13页 doc 26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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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婚姻作为一种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婚姻一旦成立, 必然导致一系列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而婚姻一旦发生变故,也必然引起这些即成法律 关系的变动,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作为此次新婚姻法的增加内 容,这两个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善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有着重要意义。由于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不好把握,结合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在审 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处理之经验总结,为更好地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案件,特对无效婚姻 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相同点与...
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婚姻作为一种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婚姻一旦成立, 必然导致一系列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而婚姻一旦发生变故,也必然引起这些即成法律 关系的变动,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作为此次新婚姻法的增加内 容,这两个的建立,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善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有着重要意义。由于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不好把握,结合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在审 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处理之经验,为更好地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案件,特对无效婚姻 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相同点与区别、法律上的适用问题等作以下粗浅的探讨解析。 婚姻法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认定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 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重婚婚姻。重婚是严重违反我国一无一妻制的行为,如果是重婚的后一个婚姻当然无效。(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双方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如果结婚后治愈的,则婚姻关系有效。(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如果在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时,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则婚姻关系应该有效。如果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治愈的,或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婚后已届至 的,危害已经不会发生,将这类婚姻再宣告无效已无实际意义。婚姻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上几 个方面来认定,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那么 应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如果申请人提出离婚可按离婚处理。婚姻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或婚 姻登记机关来认定。如果有婚姻无效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 的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即是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民事主体。当事人是指婚姻关系的缔结者。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重 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基层 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生产队(组)、基层工会等。(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如果一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则无权申请宣 告婚姻无效。(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也 就是双方的近亲属均有权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果在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者的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 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只要查明被申请的婚姻符合无效的情形,一律作出判决,不存 在调解。对婚姻无效作出的判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但对子女抚养和 财产分割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 决,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 迫的一方可以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应当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 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在申请撤销婚姻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1)“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 的情形。(2)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享有撤销该婚姻的请求权。因胁迫而结婚的,虽然婚姻关 系的缔结不是出于受胁迫方的真实意愿表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但这种婚姻并不是当然 无效,主要是考虑受胁迫方在与对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感情,有了感情便有了婚姻 基础。由受胁迫发展为自愿。因此法律规定是否与对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由受胁迫方根 据自已的意志自主决定。受胁迫方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的,婚姻关系无效,否则 婚姻关系有效。(3)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是受胁迫本人,不能是其他人, 2 对方及双方的亲属均无权直接申请。申请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事实应该有证据证明。(4)申请的期限是一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5)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 机关提出,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能够查明婚姻关系确实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 缔结的,应该予以撤销,没有别的选择权。(6)婚姻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之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和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也不能提起再审。(7)如果经受胁迫方同意,对婚姻关系也可以调解,这也是根据婚姻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之后,经过考虑或双 方亲属做工作,已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经过受胁迫人的同意,可 以进行调解。(8)对婚姻关系判决撤销之后,其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则可以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不可以上诉。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的共同点与区别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 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 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中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 3 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 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时。这属于《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 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 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 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 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 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 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三、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上适用问题 这里“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未经法律程序宣告之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按无效对待。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婚姻因当事人欠缺婚姻的合意,均视为婚姻未成立。 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入的立法原则,凡是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者 被撤销,男女双方自始不发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财产分割方面。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 4 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 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双方应协议处理同 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无效婚姻或可撤 销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 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居其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 权益。(3)子女问题。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 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 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1)婚姻无效制定,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 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 救济制度。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 宣告无效的对象。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2)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对于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 可以调解,如以判决形式作出的,对此部分可以上诉。(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 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 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 应当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 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四、对于无效婚姻的思考与可撤销婚姻的质疑 5 1、针对婚姻法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规定 为无效婚姻的情形,从法条上看,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性。何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这个范围只有留给法官或医学鉴定人员来确定,因而,这一规 定极有可能成为法官手中的橡皮球,可大,可小,可圆,可方。如果法官将这一规定的范围 理解的过小,则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如果,法官将这一规定范围确定的过大,则极有可能 限制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在私法的领域内,法律不禁止的即是可为的。法条规定的过于 原则,就会使法律禁止的范围可大可小,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这样必然会影响当事人 民事活动的自由度,并导致社会关系的不稳定。立法者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况之一,究其原由,应该是为了防止患有严重疾病者将其疾病传染给配 偶或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者将其疾病遗传给后代。因此,从健康和优生方面考虑,且顾及到 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法条的可操作性,可以将该条款修改为“患有严重性传染性疾病或严重遗传性疾病”,并对婚姻无效中的相应条款也做相同的改动。 2、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虚假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例如,通过结婚来骗取分房指标或获得 某一国家的国籍,以结婚的方式来取得在某一地方的永久居住权。这种婚姻是当事人恶意串 通而缔结并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 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且这样的婚姻关系往往持续时间短,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应当将 此种情况也列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之内。 3、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契约即协议或合意,这种协议或合意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当 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在“胁迫婚”中,婚姻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以一种恶果相威胁而在意思表示 上不自由不自愿,这显然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这一原则,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为可撤销 婚姻的情形是完全合理的。但还有一些情况同样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原则这些情 况包括:基于欺诈而成立的婚姻,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婚姻以及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婚 姻法》并未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的婚姻范围内。 基于欺诈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了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使对 方产生了一种虚假的印象或误解,并由此导致其作出了意思表示,从而缔结了婚姻。基于重 大误妥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婚姻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 6 显著缺陷,从而缔结的婚姻。在这两种情况下,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是不 一致的,这就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原则,缺乏婚姻的合意这一私益要件。乘人之 危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与之缔结婚姻。 此种情况与基于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一样,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这一原则。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的基 础是爱情,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婚姻缔结过程中,较之其他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更为 重要。缺乏当事人合意这一要件的婚姻只能是没有感情的甚至是痛苦的婚姻。基于欺诈,乘 人之危而缔结的婚姻,显然是缺乏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要件的婚姻,而新的婚姻法修正案并 未将其列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易认定和辨别。 婚姻意味着一生的相守,关系到个人终生的幸福,同时婚姻家庭的稳定又关系到社会 的稳定。因此,婚姻的缔结应当是严肃认真的,《婚姻法》的制定更应该是严密、科学的。 我们对婚姻法还要继续全面、深入的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作出贡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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