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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之父[方案]

2017-10-12 12页 doc 30KB 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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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之父[方案]美国宪法之父[方案] 詹姆斯?麦迪逊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是弗吉尼亚人,生于1751年,比同州人乔治?华盛顿小19岁,比帕特里克?亨利小15岁,比托马斯?杰斐逊小8岁。他在学校中是一名爱国主义分子,接受了当时流行的革命思想。特别是他在1776年左右认识了杰斐逊,逐步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成了历史上罕见的一对政治合作者,达半个世纪之久。因此,麦迪逊的思想离不开当时的革命思想和杰斐逊思想。他本人很难说有什么思想方面的建树,他的了不起在于他是一名伟大的务实主义者,他集各派美国思想,调和各种利益,对美国宪法的制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美...
美国宪法之父[方案]
美国宪法之父[] 詹姆斯?麦迪逊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是弗吉尼亚人,生于1751年,比同州人乔治?华盛顿小19岁,比帕特里克?亨利小15岁,比托马斯?杰斐逊小8岁。他在学校中是一名爱国主义分子,接受了当时流行的革命思想。特别是他在1776年左右认识了杰斐逊,逐步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成了历史上罕见的一对政治合作者,达半个世纪之久。因此,麦迪逊的思想离不开当时的革命思想和杰斐逊思想。他本人很难说有什么思想方面的建树,他的了不起在于他是一名伟大的务实主义者,他集各派美国思想,调和各种利益,对美国宪法的制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美国宪法是美国革命胜利的产物。革命靠的是人,所以要了解美国宪法首先要了解英国的美洲殖民地(为了方便,以下简称十三州或美国)居民的素质,也就是觉悟程度。 现在我们引用一位1759年定居美国的法国绅士克里维可夫的话:“欧洲人来后,开始有一种形同复活的感觉:以前好像并没有活过,度的是麻木无生气的日子;现在他感到自己是个人,因为大家把他当人;他本国的法律把他看成虫蚁;这儿的法律把他当作主人……他不由自主地心花怒放,意气高扬,从而孕育出美洲人才有的那些新思想。”也就是说,十三州的人本来已享有自由,因此,美国革命的口号是反对英国的奴役,保卫自由。革命是一场权力对自由(Power v. Liberty)的斗争。革命的胜利当然摆脱了英国的权力,但在建立新国家时,人们发现权力对自由的矛盾仍未解决,因为政府本身就是权力,仍然存在着权力对自由的摆法问题。建国也必须解决权力对自由的问题。 被称为“美国独立之父”的托马斯?佩因说,“社会,不论是啥样的,都是一种善;但政府,即使是最好样的,也仅仅是一种必要的恶。”被称为“美国政治科学之父”的约翰?亚当斯则说,“我们在决定什么形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之前,必须先考虑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关于这一点,所有的理论政治家都会同意,政府的目的是社会的幸福,正如同所有的神学学者和伦理哲学家都会同意个人的目的就是个人的幸福。由这一原则可以得出以下推理:凡能给最大多数的人以最大程度的幸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除了共和就没有好的政府。英国宪法的唯一有价值部分就在于此,因为共和的定义就是„法治,不是人治?。由于共和是最好的政府,所以,若能对社会中的各种权力作出特定的安排,或换一句话来说,如果某种形式的政府能最好地保证公正和严格地执行法律,那它就是最好的共和国。”上述理论也就是麦迪逊所拟的宪法的基本精神。 杰斐逊没有参加制宪,他那时在法国,他的基本态度是支持宪法的,但也提出了两条意见一)必须有一个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二)总统不能连选连任。后来他自动放弃第二个要求,但对第一项要求他决不放松,特别是言论和新闻自由(即出版自由)。梅里尔?彼得森教授写道,“杰斐逊心目中的原则很少具有绝对意义,但新闻自由是一个例外。”他当总统以后,仍然认为无论报纸如何滥用它们的自由,为保持民主政治,那项自由是不可以限制的。 在言论自由问题上,麦迪逊同杰斐逊观点完全一致。麦迪逊曾说,“在美国被视为神圣的诸原则中、在被视为构成合众国人民的自由堡垒的诸神圣权利中,其重要性在人民心目中占压倒一切地位的,就是新闻自由。不错,这一自由时常过了头,它时常沦为放肆,这是令人遗憾的,但人类还未能找到什么补救办法。或许,这是一种附在善身上的无法拆开的恶。”他在致拉法叶特侯爵的信中还提到,“没有什么人比杰斐逊先生更看重新闻自由了,他视之为自由政府必不可少的守卫。” 既然麦迪逊被誉为宪法之父,先让我们看一看他前前后后为宪法做了些什么工作。 (1)革命战争结束后,华盛顿解甲归田,隐居于芒特弗农。由于战争之结束,州与州之间的矛盾开始走上舞台,而邦联条款根本无法解决此类矛盾。1785年3月,在华盛顿支持下,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各派代表在芒特弗农开会商讨两州间有关商务和航运纠纷问题。那时,麦迪逊是华盛顿的得力朋友。华盛顿本人考虑到自己的地位,故意不任代表,而由麦迪逊等人参加谈判。麦迪逊后来说,制宪会议的苗子“自然地产自芒特弗农会议”。 (2)芒特弗农会议后,华盛顿等人觉得有必要开更大的会议以解决州与州间之矛盾。乃由麦迪逊出面,在弗吉尼亚州议会内活动,促使州议会通过一项决议,邀请各州在安纳波利斯开会。虽然13个州中只有5个州派出了代表,会议实际上宣告流产。但当时与会者有弗吉尼亚的麦迪逊和埃德蒙?伦道夫以及纽约州的汉密尔顿等人,他们想了一个补救办法,决定由与会者向大陆会议提交一份建议书,并由汉密尔顿拟稿。伦道夫对所拟之稿表示不满,是麦迪逊向刚愎的汉密尔顿提出了劝告,“你最好向这位先生让步,否则弗吉尼亚将表反对”。这样,汉密尔顿才缓和了稿子的语气,建议各州派代表于1787年“5月的第2个星期一在费城开会,考虑合众国的情况,以便制订一些在他们看来会使联邦政府的宪法能更进一步适应联邦的迫切要求的规章条例”。大陆会议接受了这个建议,但它规定会议的职权是对“邦联条款”作出修正。 (3)在制宪会议前夕,华盛顿与麦迪逊曾互相通信,商定制宪的大政方针。华盛顿在1787年3月31日致麦迪逊信中说:“凡是有判断能力的人,都不会否认对现行进行彻底变革是必需的。我迫切希望这一问题能在全体会议上加以讨论。”“我承认,我现在对公众美德的看法有所改变。我怀疑是否有任何一种制度,不使用政权的强制力量就可以使中央政府的法令得到应有的贯彻。而做不到这一点,其他都无从说起。” 麦迪逊于4月16日复信说,“敬悉3月31日华翰,不胜荣幸。阁下对大会所应追求之改革的见解等于批准了我心中的见解。……谨不揣冒昧,把在下心中设想的新制度的大纲提供给阁下过目。鉴于各州的个别独立地位是与它们的合总主权是极端不相容的,而若要把各州并合成一个单一的共和国则又操之过急且无法达到,所以我择取了某种中间的立场。”从这一点说来,宪法似乎可以说是华盛顿和麦迪逊的密谋的产物。 (4)制宪会议的弗吉尼亚代表共有七人,华盛顿也是其中之一。但华盛顿由于某些顾虑,最初不打算亲自出席会议,是麦迪逊用三寸不烂之舌,晓以大义,终于使华盛顿改变了主意。华盛顿在会上被选为会议主席,他除了主持会议外,基本上一言不发。是麦迪逊,在会上作了180多次的发言和插话。 (5)按照大陆会议的开会通知,会议目的是修正“邦联条款”。但弗吉尼亚代表团在5月29日(会议正式议事是从5月25日开始的)突然提出了“弗吉尼亚方案”,一下就推翻了“修正邦联条款”之框框。反对派一直认为这是一次阴谋。在会上宣读方案的是埃德蒙?伦道夫,但方案的主要师却是麦迪逊。最后通过的宪法实际上是以弗吉尼亚方案为蓝本的。 麦迪逊曾托身在法国的杰斐逊购买宪法历史书籍,有些历史学家就认为麦迪逊的宪法观点是参考这些书籍而来的。这种说法是不妥的。麦迪逊对建国问题早有一套想法,他主要是想从本本中寻找根据来为已定之设计辩护,而并不是求教于本本。这样说的根据有二:第一,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大量引证本本为已通过之宪法辩护,但他在制宪会议的180多次发言中却没有,或至少很少引经据典;第二,他曾要求其同代人考虑宪法时不要“盲目崇古”,不要相信“习俗”,而应根据“自己的明智、自己的具体情况以及从自己中得来的教益”,因为自己 的经验才是“智慧的最后绝佳检验”。 宪法中的主要原则在弗吉尼亚方案中都已具备,如中央与地方分权、政府内部之制衡、民选的代议制等等。当时的革命人士也大多早就具备这类思想,从被目为激进的佩因到被目为保守的亚当斯都曾写文章论述,麦迪逊仅仅起了综合和集大成的作用。表现在制宪会议上的,主要是权力分配的争执:即,中央对地方、大州对小州、北部对南部、沿海对内地。而麦迪逊就成了协调的大师。 (6)麦迪逊在制宪会议最后阶段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建议:各州在批准宪法时不能由州议会讨论,而应由各州民选出代表组成一个专门的宪法会议来作出决定。这样,宪法就与人民直接挂上了钩。在弗吉尼亚的批准会上,反对派头头亨利一开始就痛斥宪法用“我们人民”四字来代替邦联条款的“我们各州”四字是篡权行为。麦迪逊的建议在法理上确立了宪法与人民的联系,也就是先期回答了亨利之指责。从整个历史而言,这也创立了宪法应交人民批准的先例。 (7)当时的纽约州是反对宪法的堡垒。汉密尔顿为了击败他的对手们,联合麦迪逊和杰伊组成一个“三家村”,使用一个笔名,在纽约的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共85篇,其中麦迪逊有29篇(这是后人考证出来的数字,不一定完全可靠),也就是人们所称的《联邦党人文集》。纽约州几经波折,最后终于以30对27的微弱多数批准了宪法,《联邦党人文集》当然也有一份功劳。更重要的是,这个文集后来成了美国宪法方面的经典著作。 (8)在麦迪逊的本州弗吉尼亚,宪法也经历了一场艰苦的斗争。反对派头头亨利在弗吉尼亚有很大的威望,更兼他是一个卓越的演说家和煽动家,他曾扬言,“即使有十二个半州同意宪法,我以男子汉的决心,也将反对到底!”他还利用杰斐逊在私人通讯中说过的一句话,要求再召开一次制宪会议讨论各种修正案。这使作为杰斐逊密友的麦迪逊陷入了很尴尬的地位。只有凭他的冷静和毅力,以及华盛顿在会外施展他的个人影响,会议才同意先批准宪法,然后对已成的宪法进行修正。表决的结果是89对79票,也是一次险胜。 (9)亨利既败于麦迪逊,怀恨不已,乃利用自己的势力,阻挠麦迪逊选入合众国第一届参议院。所以麦迪逊只能在他家乡以众议员身份选入国会。不过塞翁失马,安知非福。麦迪逊后来认为,他当众议员正是得其所哉。 麦迪逊在竞选众议员时就曾向选民许诺,他将力求在宪法内列入修正案。第一届国会于1791年3月开会,麦迪逊在一开始就要求众院讨论修正宪法问题,而当时人们认为:华盛顿政府开张伊始,千头万绪,不宜在宪法修正问题上兴风作浪。但麦迪逊顽强不屈,他在6月再次要求讨论修正案,他作了一次长篇发言,论述修正之必要并提出修正之具体建议。众院最后同意成立一个委员会讨论麦迪逊所提之建议。麦迪逊之建议主要是采纳了弗吉尼亚州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众院初次通过之建议共有17条,这17条送交参院进行讨论,参院把它删减或合并,成为14条。然后两院派代表举行联席会议,14条减至12条。这12条还应送交各州批准,需3/4多数通过。结果,获批准者只有10条,这就是今天人们所称的“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其第一条,亦即首要的一条就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人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利。” (10)麦迪逊之受人尊敬,同他的个人品德也不无关系。由于他埋头工作,外加机缘不巧,他到43岁才结婚。一名少爷公子能有此修养,在该时该地实属罕见。他在制宪会议长达三个多月的 暑天里,每会必到,晚上又要整理笔记,用他自己在给朋友的信中所写的话说,他“几乎累死”。 但最可贵的是他那种不居功的风度。举一个例子,杰斐逊曾把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列为他自己平生三大功绩之一。当然,宗教法案的稿子是杰斐逊亲拟的,然而它之所以能成为正式的法案,却完全是麦迪逊之功。当时杰斐逊早已赴法,是麦迪逊在弗吉尼亚议会中单枪匹马进行奋战,才使杰斐逊的建议成为法案。但世人很少把该法案与麦迪逊联系起来,而麦本人也从来不介意。 一位当代美国历史学家评曰:“作为一名公务员,他突出地无私,他的功绩是否博得了声誉,对他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在他身上体现了各种不寻常的品德的综合——这些品德今天看来更显难能可贵,因为在今天的公务员身上已很少能见到这些品德。” (11)还值得一提的是,麦迪逊对制宪会议的每一次讨论都作了详细的笔记,成了后世人研究美国制宪历史的宝贵材料,因为他的笔记不但详细,而且尊重客观报道。麦迪逊本人在1823年3月致友人书中曾有这样一段论述:“最可靠的历史 应是这样一种果实:由当时当地的主角和目击者为后人留下事实真相而后者将能毫无偏见地加以使用。如果公家保存的以及私人珍藏的资料既丰富而又正确,而这样的材料能留给以公正之心处理资料的人之手,那么,我们将能指望美国历史具有更多的真实,而其教益肯定不会逊于其他任何国家,也不会逊于历史上的任何时代。” ,中央与地方分说到美国宪法的思想,则已充分体现在宪法条文中,简单地说,不外以下几种:一权;二,政府内部的制衡;三,民选的代议制;四,个人权利,或曰人权;五,宪法不是圣经,可以修正。 我们可以说,以上各点都是麦迪逊的思想,但同时也可以说,以上各点都不是麦迪逊的个人思想。他自己在给友人书中曾这样说 ,“你给了我一种我不该享有的名誉,你把我叫作合众国宪法制订人。宪法不是像传说所说的智慧女神的单个头脑中的产物,而应视作许许多多头脑和许许多多双手的产物。” 因此,我们要探讨的仅仅是麦迪逊在宪法方面所特别珍视的一些价值。 (1)统一(union)高于一切。华盛顿、麦迪逊等人所以要用宪法来取代邦联条款的中心思想就是要用统一代替非统一。杰斐逊对邦联条款的态度就很暧昧,而麦迪逊和华盛顿都是坚定的国家统一主义者(nationalist)。 早在1783年10月8日,麦迪逊在一篇文章中写道:“自由——您离开了东半球……在这西半球奠定了您的神圣帝国;……这儿的您的信徒们所组成的爱国者群,将把下列的神圣真理灌注他们的子孙的心灵,并将教导他们永矢勿违:美国的安全永远在于统一(union)。” 他在1787年4月8日致伦道夫信中又说,“全国政府应该对所有有涉需要统一措施的案件中享有理所当然的充分权威,如贸易问题等等。”“它应当在一切案件中对各州的法律享有否决权,正如同英国国王在此之前所做的那样。我认为这是十分基本的一点,这是剥夺州主权的最小可能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一切在纸面上规定的权力都将无从成立。而且它还将产生各州的内部不稳定。” 麦迪逊在1834年曾留下了供死后发表的“告国人书”,其中的结尾是这样写的:“在我内心深处最亲切的、在我信念中最深刻的一项忠告就是:各州的统一必须珍视,并永世维持下去。对统一的公开敌人,应当把他视作打开其魔匣的潘朵拉;对统一的隐蔽敌人,应当把他视为偷偷潜入天堂的毒蛇。 麦迪逊是“统一第一”,杰斐逊是“自由第一”,这种微妙的差异可以在反对“叛乱法”的斗争中窥见一二。 为了保卫言论自由,杰斐逊在1790年代后期想通过州的发难,进行一场反“叛乱法”的斗争。他秘密地草拟了一个决议案,想通过密友,分别在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州提出。在弗吉尼亚的密友当然就是麦迪逊。 决议草案的原始草稿中大胆地断言,联邦政府自诞生之日起所走的整个道路是不合宪法的,因此是非法的。它要求各州指派代表进行商谈。它还公开建议任何一州对该州认为不合宪法的联邦法可以实施“废止”(nullification)。 麦迪逊显然不赞成州可以有权废止联邦的法律。他向杰斐逊反问,“你是否彻底考虑过在有关联邦盟约问题上州的权力与立法机构权力之间的区别。可以立论说,前者很清楚地是决定是否有违犯事件的最后法官,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后者不是合法的机构,特别是产生盟约的机构是一个制宪代表大会。” 杰斐逊在过目麦迪逊的草稿时并不很高兴。他希望至少要加上这样一句话以加强实质:“上述法律是无效的、可作废的以及没有力量的,或没有效用的”(null, void and of no force, or effect)。但麦迪逊坚决拒绝修改自己的原稿。 由于麦迪逊的坚持,所谓弗吉尼亚决议案就要比杰斐逊的原意冲淡得多。尽管如此,由于这个决议案,一场有关自由问题的危机却从此转变成了一场有关统一问题的危机。在1820年代和1830年代中,麦迪逊多次为弗吉尼亚决议案辩护说,它没有否决联邦之意,但正如中国一句老话说,“黄泥巴落 在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南北战争时南方的脱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就借助于弗吉尼亚决议案。 (2)保护少数及“分而治”。麦迪逊在杰斐逊的尊重多数理论上又加上了一笔,即:必须保护少数。这也可以说是麦迪逊思想的特点。 他在《合众国政治制度的弊端》一文中说:“所有的文明社会都分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和派别”,“在共和政府中,是多数(不管它是如何组成的)制定法律。所以,当出于某种明显利害关系或某种共同的偏爱而促成某一多数时,用什么东西可以限制他们有失公允地侵犯少数的或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呢?”他在致杰斐逊的一次信中说,“凡政府中的实际权力所在之处,就存在压迫人的可能。就我们的政府而言,实际的权力在于社会中的多数,对私人权利之侵犯主要不来自有违选民意志的政府行动,而来自这样一些行动:在这些行动中,政府仅仅是选民的多数的工具。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真理,惜未为人们所足够注意。这一真理对我的思想所产生的印象很可能要比对你所产生者深得多。何处存在做坏事的利益和权力,一般就会做出坏事来,在这方面,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决不会比一位强有力的自私君主心肠稍软些。”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以及在制宪会议的发言中也重复提到了这个问题,并提出问号:“各种利益相同者联合压迫少数的事,这种危险怎样防止呢?”在解答这个问题时,麦迪逊竟起用了英国老牌帝国主义所一贯奉行的Divide et impera 政策。不过,在翻译时,我们可以稍作区别。对英国,可译为“分而治之”,对美国可译为“分而治”。前者的治是及物动词,治殖民地是也;后者的治是不及物动词,是天下太平的意思。 早在为宗教自由辩论时,麦迪逊就认为,保证宗教自由的最佳途径是在美国发展尽多的教派,“因为只要有这样多种的教派,任何一派就不可能占多数来压迫和迫害其他教派。”他在制宪会议上说,“我们可从整个历史得出这样的教训:如果某一多数是由一种共同情绪联合起来的,并获有某种机会,那么,少数一方的权利就会失去安全。在一个共和国政府中,多数如果联合起来,它就一定会获得机会。唯一的补救办法是扩大范围,从而使社会分成许多利益集团和派系,这样,首先,多数就不可能在同时有与全体或少数的利益不同的共同利益。其次,万一他们有这种利益,也不易联合起来去追求这种利益。所以我们有责任去尝试这种补救办法,并依此观点去建立具有如此规模和如此形式的共和制度,使其能控制我们迄今所经历的一切弊病。”他还写道,“当社会分成更多的利益集团,更多的追求目标,更多的偏爱时,它们可相互抑制,而那些本来可以构成共同情绪的人就会较难有机会互通信息聚集成团。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推理:刚巧与流行的理论相反,合众政府之弊病并不与领土广大成正比,倒是与领土狭窄成正比。”因此,在麦迪逊看来,国家愈大,利益集团愈多,共和国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从当代的说法来说,他主张的是政治多元,他认为只有多元可导致天下太平。 哲学大师威廉?詹姆斯曾在1906年说,务(3)务实主义和妥协精神。美国务实主义(pragmatism) 实主义不过是“对一种老的思想方法加上一个新名词而已”。如果按照这一说法,那么,麦迪逊早就在二百年前在实行美国的这一民族哲学了。 梅里尔?彼得森教授在比较杰麦两人时这样评论道:“杰斐逊是较豪放的思想家,动辄陷入哲学性的论断,较少注意„目前是?,较多注意„应当是?。麦迪逊是更扎实的思想家,更富深究精神,更锲而不舍并且更为精明。他帮助他的朋友使其能双脚着地。” 杰斐逊对人民或人性持有极大的信赖,而麦迪逊却有这样一段名言,“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的利益必然是与当地的法定权利相联系。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他还说,“应拳拳服膺诚实是最好的政策这一格言云云,从经验来看,不论个人和群体,都少有做到。”“即使每一位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一次雅典人大会也仍然会是一堆 群氓。”麦迪逊的这种观点无疑更接近汉密尔顿而不是杰斐逊。汉密尔顿曾说,“为什么要成立政府?因为人的热衷于某种利益的感情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是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的。难道我们曾经看到过作为一群集体的人能比作为个人的人更富正直和较少自私吗?凡对人类的行动作过正确观察的所有观察家都曾作出相反的推断。” 元老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还特别用书面发言指出,“人有两种爱好对人间的事务发生很大影响。这就是野心和贪心,即爱权和爱钱。把两者拆开,对办事可以各自起很大的推动力;如果两者为同一目标而结合起来,就会在许多人心中产生强烈效果。如果既可做官,又可发财,那些人就会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去追求这一目标。” 显然,麦迪逊、汉密尔顿和富兰克林对人性的观察要比杰斐逊务实得多。 另外在奴隶问题上,麦迪逊也表现了求实的妥协精神。他圆滑地使用“我们某一位南方同胞会说”的字眼来陈述自己的见解:“我们必须否认这个事实:把奴隶仅仅看作财产,在任何情况下不把他们看作人。实际情况是,奴隶兼有这两种特质:我们的法律在某些方面把他们当作人,在其他方面又把他们当作财产。”麦迪逊又为自己的话加上评语曰:“虽然这一理论在某些论点上有些牵强附会,然而整体来说,我必须承认,它使我完全满足于制宪会议所定的选举。”这里所谓标准,就是一名黑人只等于3/5白人。也许,这是1787年宪法中最富务实主义色彩的规定之一。 其实,务实主义在政治上的最大表现就是妥协,而麦迪逊不愧为妥协的大师。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无疑是地道的国家统一主义者(nationalist),但这个名词在当时是一个不大受欢迎的名词,因为人们提到它就会联想到英国或英王的统治。因此,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都把自己说成是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而把反对者说成是反联邦党人,从而造成概念上的含混。实际上,反联邦党人可能是更大程度上的联邦主义者。 为了安抚反联邦党人,麦迪逊曾发表如下的调和论: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 华盛顿在致友人书中也说,“即使对宪法表示最热烈拥护和支持的人们也并不认为它是完美无缺的。他们发现缺点是不可避免的,且在情理之内。假如这些缺点将产生恶果,也应在今后加以补救,因为在眼前并无补救之道,而且宪法已为补救敞开大门。我认为人民(应由他们来判断)才能有而且一定会有经验,正像我们一样,从而对需要的变更和修正作出最适当的决定。我觉得我们并不比我们的后辈有更多的灵感、智慧和美德。” 麦迪逊自己更明确地说,“所有各方都会承认,我们的宪法并不是什么抽象理论的产物,而是„我们政治形势特点所不可或缺的互相尊重忍让、友好敦睦精神?的产物,既然如此,从理论上去考察这部宪法的任何部分,也就是多余无用的。一个具有足够权力以实现其目标的共同政权,这是美国舆论的要求,更是美国政治形势的需要。”这是十分重要的一段话。它明确地劝告那些想在美国宪法中找理论的人,不必多此一举。 综观美国这一段小小的宪法历史,我们可以说,务实主义大师麦迪逊为富有务实主义精神的美国人准备了一部务实主义的宪法。正因为这部宪法是务实的,或用当代语言来说,是表现了美国特色的,因此它对美国讲是有很大的生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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