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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跤摔出一场官司

2018-03-14 3页 doc 14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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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跤摔出一场官司一跤摔出一场官司 文章简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已不是新鲜的话题,因工伤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去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生效,取代了1996年适用至今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又有哪些不同,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晨报人才周刊特约资深劳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已不是新鲜的话题,因工伤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去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生效,取代了1996年适用至今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
一跤摔出一场官司
一跤摔出一场官司 文章简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已不是新鲜的话题,因工伤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去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生效,取代了1996年适用至今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又有哪些不同,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晨报人才周刊特约资深劳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已不是新鲜的话题,因工伤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去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生效,取代了1996年适用至今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又有哪些不同,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晨报人才周刊特约资深劳动法学家董保华为读者介绍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教读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孙女士是上海某区一失业女工,长期没有固定工作。为维持生机,先后做过家政、钟点工等临时工作。2002年7月,孙女士经朋友介绍至A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只是口头约定孙女士担任售货员,待遇为基本工资加提成。随后,孙女士被派往A公司在B商场的专柜做销售工作。事故发生在2002年7月27日早上,那天孙女士一时疏忽,穿了凉鞋去上班,而按照B商场规定,员工不能穿凉鞋上班。由于当时商场即将开门营业,孙女士来不及回家取鞋,于是在取得商场主管同意后,向商场借了 一双工作鞋。由于商场工作人员拖过地后忘了擦干地,又加上孙女士凉鞋胶底易滑,在去商场鞋库取鞋途中,孙女士不慎摔倒,并造成右手腕粉碎性骨折,被送进了医院,急需动手术,需要约10000元的手术费。由于当时A公司不愿承担责任,而孙女士家庭贫困无力支付手术费,以至错过了最佳的手术时机,导致右手几近残废。之后,孙女士多次向A单位请求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遭到A公司拒绝。当时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孙女士以此为依据,认为当时B商场地上水没有擦干,是导致自己摔伤的不安全因素,故应当认定工伤。但A公司予以否认,理由是:首先,工伤以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A公司没有与孙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孙女士无权向A公司请求支付工伤待遇。其次,尽管当时B商场地上水没有擦干,是导致孙女士摔伤的不安全因素,但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只有当这种不安全因素导致的职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事故发生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内才能认定为工伤。A公司认为孙女士在取鞋途中摔倒,当时B商场还没有开门营业,孙女士取鞋行为属于工作前的预备性活动,即事故没有发生在职工工作的时间内,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与A公司难以达成一致,孙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接受了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孙女士和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向孙女士支付38000元。在本案中,孙女士在商场摔伤是否属于工伤涉及到两个 问题:首先孙女士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孙女士摔伤是否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首先,虽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但这不是绝对的。孙女士与A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过程中事实形成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关系,法律视为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依照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从本案来看,孙女士接受A公司管理、约束、支配,并且孙女士的劳动报酬也由A公司支付,因此孙女士与A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定劳动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孙女士摔伤是否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是有较大争议的。孙女士在2002年摔伤,当时认定工伤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里,认定为工伤要有两个条件:?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在本案中,将B商场地上水没有擦干,认定为导致孙女士摔伤的不安全因素是没有疑问的。但孙女士摔伤时是否在生产工 作的时间内是有争议的。从本案事实来看,孙女士摔伤时商场还没有开门营业,她取鞋的行为属于工作前的预备性活动,即不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内。因此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从发达国家立法实践来看,工伤保护普遍地扩展到工作前的预备性活动,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在2004年刚生效的新《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发布,2004-01-01生效)中,我们可以看到,已加强了对劳动者工作前的预备性活动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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