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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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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 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 部、人事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 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 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公务员考核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 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 部、人事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 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现和工作实绩,规范 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 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 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1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 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 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 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 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 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 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 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2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 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 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 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 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 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 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 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 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 进提高的要求; 3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 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 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 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存入公 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 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 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 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 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 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4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 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 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 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 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 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 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 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 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 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 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5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 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 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 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 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 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 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 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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