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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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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doc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doc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 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doc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doc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 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五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和担保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或转账结算等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最后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包括常住国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五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八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 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十条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发卡银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采取何种担保方式。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担保情况的审查结果,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单位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发卡银行审批。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自助机具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助机具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助机具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持卡人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 信用卡凭密码或签名的方式使用。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约定在消费时使用签名的方式,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约定在消费时使用密码加签名的方式,则需要输入消费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时受理机构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持卡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持卡人在柜面或自助机具提取现金时,需要输入取款交易密码,在柜面取现还需要在取款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凡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银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愿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银行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银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信用卡消费交易款项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起计息。持卡人预借现金和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记账日起计息。 第二十四条 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5,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支付5,超限费。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要求约定账户是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且与信用卡同名的账户,发卡银行将于最后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利息、费用、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三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索取、使用、审查、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见附表1和附表2。 (三)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发卡银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对持卡人未交回的卡片,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五)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催收,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抵质押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六)持卡人如有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等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八)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计息方法等。 (二)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还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短信、邮件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对申请人的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发卡银行不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本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五)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承担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三)持卡人有权知晓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 (四)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除外。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最后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六)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七)持卡人和保证人如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八)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或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挂失。 (九)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负有清偿责任。 (十)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十一)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银行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施行,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附表1:江渝信用卡普卡/金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人民币) 备注 单位金卡:300元/卡, 单位普卡:200元/卡。 个人金卡:主卡200元/卡, 按年预先收取,收取后不再退还,不足年费 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附属卡100元/卡; 个人普卡:主卡100元/卡, 附属卡50元/卡。 境内取现:按取现金额的1%,最低5元, 最高50元; 按笔收取,取现不分同城异地均收取手取现(含转账)手续费 续费,本行取现(转账)不收手续费。 境外ATM取现:12元+交易金额1%,最低 13元。 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核定的超限费 超限部分的5%,最低5元。 信用额度时收取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低还款额时收取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申补换卡工本费 20元/卡 请换领新卡时收取。 卡片快递手续费 每封信函20元 持卡人申请加急寄送卡片时收取 挂失手续费 卡片挂失:50元/卡 补印/补寄对账单手续费 5元/份(自索取日起最近三个月内免费) 每份列印一个账单的账务信息 境内正本:50元/份;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购单服务,经调阅签副本:20元/份; 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购单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时收取 境外副本:50元/份。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 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透支利率 情况下计收。 计收复利。 ATM查询费(境外) 10元/次 1(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2(金卡免快递手续费、补换卡工本费; 3(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保留对各项费用的最终解释权。 附表2:江渝信用卡白金卡/钻石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人民币) 备注 个人白金卡:主卡2000元; 附属卡1000元; 按年预先收取,收取后不再退还,年费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个人钻石卡:主卡6800元; 附属卡2800元。 本行取现:免费。 跨行取现: 取现(含转账) 境内:取现或转账按金额的 1%,按笔收取 手续费 最低5元,最高50元。 境外:ATM取现:12元+交易金额1%, 最低13元。 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逾期情况下计收 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核超限费 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最低5元 定的信用额度时收取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未偿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补换卡工本费 免费 因申请换领新卡时收取 卡片挂失手续费 免费 卡片挂失时收取 每份列印一个月的 补印/补寄对账单手续费 5元/份(自索取日起最近三个月内免费) 账务信息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购单服务,经调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免费 阅签购单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时 收取 卡片快递手续费 免费 持卡人申请加急寄送卡片时收取 短信服务费 人民币3元/月/户 ATM查询费(境外) 免费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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