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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资格

2018-06-09 2页 doc 12KB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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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 是否符合行政主体资格 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8年8月20日,张某与一位7旬老人谢某因找补零钱破损之事发生争执,继而推搡老人,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该市某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以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拘留3天,并赔偿医药费45元。该派出所民警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张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题: 1、某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限, 2、本...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 是否符合行政主体资格 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8年8月20日,张某与一位7旬老人谢某因找补零钱破损之事发生争执,继而推搡老人,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该市某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以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拘留3天,并赔偿医药费45元。该派出所民警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张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 1、某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限, 2、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要点: 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在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关于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派出机构是政府的工作部门所设立,相当于政府工作部门的延伸,与其内部机构处于同一地位,在行政法上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另一种观点认为:派出机构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职权;有的派出机构享有一定的管理权或处罚权。他们在行政法上的地位也就不同。 笔者认为:一个派出机构是否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不在于其是否有派出机构的名义,关键要看法律上是否赋予其行政主体的资格。也即,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派出机构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职权的,那么它就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反之,则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派出所在行政序列中,属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市县公安机关派出具体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层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权力。 本案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这就意味着,派出所只在上述范围内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应视为派出它的公安机关的行为,公安机关具有主体资格。 所以,某区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限,其处罚种类只能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派出所要作出行政拘留的罚款的决定,超出其处罚的权限,只能以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处罚。本案中,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适格的被告,派出所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 补充:实践中,派出所如果以自己名义作出超出处罚种类或是罚款幅度的处罚决定,谁是适格的被告呢,根据2000年《新司解》20条规定处理。 “种类越权告机关、幅度越权告机构”——万国司考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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