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7-09-20 38页 doc 145KB 30阅读

用户头像

is_597436

暂无简介

举报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二○○四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3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4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4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15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15 十二...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二○○四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3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4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4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15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15 十二、基金的成立    16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7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    21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21 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21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22 十八、基金的投资    22 十九、基金的融资    27 二十、基金资产    27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28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29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31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2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32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34 二十七、业务规则    35 二十八、违约责任    35 二十九、争议处理    36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36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37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37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本《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 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单位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收入; 4.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代表基金参与基金与第三人的诉讼;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费、申购费;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基金促销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进行费用优惠,减免收取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归属基金管理人或由其支配使用的各项费用; 10.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1.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2.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基金持有人名册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取得基金收益; 4.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5.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下同)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该部分基金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召集该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书面答复,如同意召集,应承诺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书面答复不行使召集权,或未就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做出承诺,则由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于上述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则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决定终止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三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夏”的字样,除非原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一致同意不予替换或删除。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五)基金单位面值: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可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单位或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单位时收取。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扣除前端认购费用再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后除以基金单位面值确定。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所有。 十二、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二)基金的成立 1.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基金发起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2.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3.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费、赎回费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确定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需按监管部门规定扣除一定比例归基金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单位和/或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单位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如对一笔申购同时收取前端申购费和后端申购费,则前端申购费率和后端申购费率之和最高不超过3%。 3.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单位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4.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前端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确定。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5.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和后端申购费用后确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需按规定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风格 本基金属于大盘股票基金,基金股票资产的80%以上投资于大型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其中,大型上市公司是指市值不低于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成分股的最低市值规模的公司。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6个月。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市场中经过自由流通量和流动性检测后合格的、总市值排名前200家的上市公司构成。未来,基金可能采用其他大盘股指数作为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理念 精选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型上市公司,通过对其股票的投资,分享公司持续高增长所带来的盈利,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大型上市公司可充分分享我国经济高增长的果实,实现公司业绩的持续高增长。 与国外大型公司相比,我国多数大型上市公司仍处于稳定增长甚至快速增长的阶段,他们将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获得较高的发展速度。而且,我国大型上市公司主要分布于国民经济的支柱型行业,多数公司为国家控股,易于取得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扶持,从而优先获得资源,领先发展。此外,大型上市公司通常有较长的运作经验,在市场份额、资源占有、管理团队等方面已累积了一定的优势,在面对对外开放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时,这些优势使得大型公司在未来运作中取得成功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大型公司业绩增长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更高。 2.投资于优质大盘股,可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实现高收益。 大型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小,财务状况较为稳健;公司运作规范、信息透明,有利于投资分析;大盘股价不易被操纵,股价波动较小。整体而言,投资于大盘股的风险可控。随着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所占比重的逐步提高,其价值投资理念对市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机构投资者出于流动性和安全性考虑,偏好优质大盘股。因此,在资金面的支持下,优质大盘股的股价将充分反映其业绩的增长而增长,而且下行风险有限。 另外,在实际投资操作中,基金将执行严格的估值程序,坚持在合理价格买入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个股,在个股价值被市场过分高估时卖出,从而在保持较低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较高收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根据细致的财务分析和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精选出业绩增长前景良好且被市场相对低估的个股进行集中投资。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基金还将在资产配置层面辅以风险管理策略,即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监控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以避免市场系统性风险,保证基金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比例范围为40%~95%。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债券投资比例有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个股精选策略 (1)构建备选股票池 本基金备选股票池主要包括市值不低于基准大盘股指数(目前为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成分股的最低市值规模的大盘股,对大盘股的投资将占基金股票资产的80%以上。除此之外,基金还可以部分投资于其他具有高成长潜力的股票,这部分股票由研究员提交投资建议报告,经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确定。 (2)进行财务指标分析 主要分析公司的成本收入、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等指标,并与同行业内的其他公司进行对比,从中挑选出指标值较优或可能存在问题的公司,以此确定实地调研的优先顺序和关注重点。 (3)进行上市公司调研 实地调研重点考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并对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环境进行全面考察,从而形成对公司经营风险和业绩成长性的评估。 (4)评估个股价值并进行排序 根据实地调研的考察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财务数据进行风险调整和成长性调整,并计算调整后的P/E、P/B、P/S、P/C、ROE、PEG等指标。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基金将实时跟踪上市公司风险因素和成长性因素的变动,对上述几个指标进行动态调整。然后,基金将根据一段时间内整个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以及不同公司的行业特征,对上述估值指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并根据综合考察后的个股估值情况进行排序。 (5)确定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取相对集中的投资策略,基金股票组合的持股个数一般不超过50只(新股申购不计算在内)。在上述排序过程之后,排名前50位的个股将进入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其中排名越靠前的个股投资比重越高。 在未来基金规模扩大或是上市公司数量大幅扩张,导致持股个数限制严重影响基金的投资操作和收益能力时,本基金可在不改变集中持股策略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组合持股个数,并及时公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在保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1)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2)在信用质量和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4)在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的债券。 此外,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六)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公司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本基金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七)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备选股票池内属于本行业的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提交投资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大盘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其中,当所持有个股的估值指标相对排名下降时,基金经理将据以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公开说明书中公告。 (八)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未来,如所用基准指数不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或有更合适的大盘股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采用其他基准指数并及时公告。 另外,本基金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债券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为此,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合适的债券指数作为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基金的资产配置范围确定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具体将在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本条第(四)款第4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6.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6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费用种类的调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单位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成立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公告; 13.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4.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7.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8.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9.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七、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其中托管业务规则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契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两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 (本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200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200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2004年    月    日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 (本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200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200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2004年    月    日
/
本文档为【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