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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园林中级职称北京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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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园林中级职称北京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印刷)2012园林中级职称北京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印刷) 2012园林中级职称北京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印刷)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Plant materials for urban landscape greening Tree seedling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3 目 次 DB11/T 211— 前言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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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园林中级职称北京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印刷) 2012园林中级职称北京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印刷)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Plant materials for urban landscape greening Tree seedling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3 目 次 DB11/T 211—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要求 ............................................................................. 2 5 检验 ............................................................................. 3 6 检验规则 ............................................................................. 3 7 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 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落叶乔木主要规格质量 ................... 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常绿乔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 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灌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 9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藤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 12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竹类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 13 I DB11/T 211—2003 前 言 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要求,依据GJ/T 34-9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 材料木本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每项挑两三个常见的 记住照片和拉丁名)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西蒙、陈晓。 II DB11/T 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 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参照《北京 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J/T 34-91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苗木类型 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 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 丛生型苗木 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 单干型苗木 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 3.4 多干型苗木 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 匍匐型苗木 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 小乔木 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 m~8 m的乔木。 3.7 中乔木 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 m~15 m的乔木。 3.8 1 DB11/T 211—2003 大乔木 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 m以上的乔木。 3.9 干径 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 m处的直径。 3.10 基径 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 m处的直径。 3.11 冠径 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 蓬径 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 树高 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 分枝点高 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5 灌高 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 移植次数 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 技术要求 4.1 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1 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 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 4.1.3 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 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苗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 4.1.5 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4.2.1 乔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附录B。 4.2.1.1 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的应有主干,主枝3个~5个,主枝分布均匀,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以干径、树高、冠径、主枝长度、分枝点高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2 DB11/T 211—2003 4.2.1.2 落叶大乔木慢长树干径5.0cm以上,快长树干径7.0 cm以上;落叶小乔木干径3.0 cm以上;常绿乔木树高2.5m以上。 4.2.1.3 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落叶乔木类干径不小于7.0 cm,主枝3个~5个,分枝点高不小于2.8 m(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掌握);常绿乔木树高4.0 m以上。 4.2.1.4 高接乔木嫁接时间应在3年以上,接口平整、牢固。 4.2.2 灌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C。 4.2.2.1 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主枝数、蓬径、苗龄、高度或主枝长、基径、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2.2 丛生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枝数不少于5个,主枝平均高度达到1.0m以上。 4.2.2.3 匍匐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应有3个以上主枝达到0.5 m以上。 4.2.2.4 单干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干,分枝均匀,基径在2.0 cm以上,树高1.2 m以上。 4.2.2.5 绿篱(植篱)用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冠丛丰满,分枝均匀,下部枝叶无光秃,苗龄3年生以上。 4.2.3 藤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D。 4.2.3.1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分枝数、主蔓直径、主蔓长度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3.2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分枝数不少于3个,主蔓直径应在 0.3 cm以上,主蔓长度应在1.0m以上。 4.2.4 竹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E。 4.2.4.1 竹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土坨大小和竹秆个数为规定指标。 4.2.4.2 母竹为2年,5年生苗龄。 4.2.4.3 散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1个~2个;小型竹苗具有竹秆5个以上。 4.2.4.4 丛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5个以上。 5 检验方法(未考过) 5.1 测量苗木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 cm。测量苗木树高、灌高、分枝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0 cm。 5.2 测量苗木干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测量苗木基径,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 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 5.4 测量灌高时,取每丛3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 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 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 4.1.3条苗木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 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6.3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 同一批苗木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0.5,。详见下表1和表2。 3 DB11/T 211—2003 表1 质量检验允许不合格值测定表 表2 数量检验允许误差值测定表 6.6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6.7 涉及出圃苗木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 6.8 苗木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表3: 表3 苗木检验合格证书 7 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7.1 标志 7.1.1 苗木应带有标志牌。 7.1.2 标志牌上印注标志牌挂设按苗木种类或包装件数为单位。 7.2 掘苗 7.2.1 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2 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3天~5天浇足水。 7.2.3 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应带球起掘。 7.2.4 带土球苗木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8倍~10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4/5以上。 7.2.5 裸根苗木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8倍~10倍,尽量保留护心土。 7.2.6 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根系断面达2.0cm以上应进行药物处理。 7.2.7 裸根苗木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4 DB11/T 211—2003 7.3 包装 7.3.1 裸根苗木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 带土球(土台)苗木,掘取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壤湿润、土球(土台)规范、包 装结实、不裂不散。 7.4 运输 7.4.1 苗木必须及时运输,在长途运输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木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苗木曝晒、风干、雨淋和机械损伤。 7.4.2 苗木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土球(土台)及包装完好无损。 7.4.3 苗木的体量过大或土球直径超过70 cm以上,应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7.5 假植 7.5.1 苗木运到栽植地应及时进行定植,不能及时定植时,应进行临时性假植。 7.5.2 苗木秋季起苗待翌春后栽植时,应进行越冬性假植处理。 5 DB11/T 211—200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落叶乔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6 DB11/T 211—2003 7 DB11/T 211—200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常绿乔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8 DB11/T 211—2003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灌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9 DB11/T 211—2003 10 DB11/T 211—2003 11 DB11/T 211—2003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藤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12 DB11/T 211—2003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竹类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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