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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体和政体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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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体和政体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共产党在国体和政体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共产党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1、教学目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基于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统帅作用,强调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并分别阐述了宪法的特征和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我国的国家机构。 ?????? “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基于大学生正确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就必须了解公民在法律关系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思路...
在国体和政体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共产党
在国体和政体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共产党 第八章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1、教学目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基于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统帅作用,强调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并分别阐述了宪法的特征和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我国的国家机构。 ?????? “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基于大学生正确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就必须了解公民在法律关系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思路,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我国的行政、民事、经济和刑事实体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基于大学生只有在学习实体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程序法,明确实现权利和义务所应有的规则,才能知道遵循法律程序解决法律纠纷的思路,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我国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及仲裁法律制度。 ? 2、教学重点、难点 ?????? (1)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框架)。 ??????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3)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前几章的学习已经深化了大家在中学所学的有关法律的知识,使大家对法的概念、本质、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有了进一步系统化,也对有关社会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的法律有了更具体的认识,在第八章当中,我会向大家系统的介绍我国的法律制度。据我所知,在座的各位同学已经在小学、中学阶段接受过不少法律知识的教育,其中自然包括有关宪法的重要内容。大家可能还记得这样一句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就是说宪法在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它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和核心,所以系统地介绍我国的法律制度,当然要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开始,在这里我想向大家提几个问。在中学思想政治课上,大家学到过哪些有关宪法的知识,还记得什么是宪法吗, 宪法与一般的法律又有什么不同,通过大家的回答我可以概括出三个要点:从地位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所有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它法律的立法依据;从作用看,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从内容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然这些只是大家以前接受到的关于宪法的知识,今天我们将对宪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作进一步的讲解。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宪法的概念,尽管学者们有过很多种不同的理解,但无论这些表述在形式上有多大的差别,以下的认识却是基本一致的。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下面我们再看一下宪法的主要特征: 宪法的主要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国体和政体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重要内容。在下一学期我们大家还要学习另外一门政治理论课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在这门课中将详细介绍这些政治制度,所以在下面的介绍中只扼要讲解最核心的内容。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这种政党制度的特点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多党参政。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共产党一直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实践形式正在不断地丰富着。具体说,定期和不定期的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气、协商,吸收各民主党派人员在不同国家机关担任职务,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提出各方面的积极意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常我们简称为人民政协,它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国爱国主义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这些是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团体、各界代表和个人组成,按照章程的规定各级政协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每年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前些日子会召开政协会议,与人大会议并称为两会,它是最集中体现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到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是指经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什么形式来划分国家行政单位,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的关系。一般说来现代国家结构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二大类。单一制国家是指若干不享有国家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各个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都是单一制国家。大家知道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国度,在这样一个国家以什么样的形式组织这个国家才能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和国家富强,需要根据各民族的发展现状、尊重历史的选择。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一直是一个以汉族为主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此外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发展比较落后,要想发展必须由中央集中统一力量予以支持,从这些方面来看实行单一制国家组织形式是我国的必然选择。所以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那也就是说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为了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宪法还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它指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促进和巩固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也促进了国家的团结和统一。 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一国依据宪法和法律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关系的原则规范总和。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生产关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如何;产品如何分配。在这三个方面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因素,他决定经济制度的性质,也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性质,因此我们谈的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也主要的是上面三个方面的规定。 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同学们主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消灭了人剥削人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这是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里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第二,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相结合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选择。另外宪法也对其他经济成分,如劳动者个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除了与生产关系三个方面相对应的经济关系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关于经济运行过程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5条就是这方面的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国家禁止任何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它们被分别称为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普通法律规定公民一般权利和义务的基准和原则,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一般权利和义务都是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在讨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我们有必要把以下几个概念稍作解释,第一组概念,公民、国民与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就是中国公民,这里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国籍,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一般的就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国民在建国初期曾作为公民的同位语使用过,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公民才取带了国民的存在,现在国民这个词只是在特殊的语言环境中偶尔才见到,在讲到人民主权原则时,我们曾经解释了人民的内涵,现在我们把它与公民简单的比较一下,首先人民是与敌人相对的,主要是个政治的概念,公民则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主要是个法律的概念,其次,人民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要小,在敌我矛盾中,敌人是与广大劳动人民相对的一方,比如说企图制造国家分裂的敌对分子,虽然他们是中国公民,但他已不属于人民的范畴,极少数公民不属于人民而属于敌人,不享有公民的某些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但这仍不能排除他们做公民的资格,第三,公民一般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则是集合名词,任何一个人都不是人民本身,如果他是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人民利益的,那也只能是人民的代表。 第二组概念,公民权与人权,公民权利是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些利益的可能性,当然他还意味着当公民的权利遭到阻挠和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或帮助他实现或恢复他的权利,这里的可能性意味着公民是否能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完全是由自己来决定的,换句话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前面我们谈到,我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尊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原则,由此看来,人权和公民权利不是一个概念。那么二者又是什么关系呢,首先我们来看人权的本来含义,人权是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照人的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历史上,人权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神权而提出的重要口号,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是与君权神授这一主张直接向对抗的,他强调,人权来源于人的自然生命存在,人自从他诞生为人的时候就享有作为人的权利,那么,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首先从权利的来源上来看,人权不等同于公民权,人权是从人的社会属性上讲的,而公民权利则是从人国家属性上来讲的,人权是一种属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人作为人所享有的不可转让也不可非法剥夺的权利,它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人得以生存、得以发展以及依据它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以及依据它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权利,比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基本的社会保障等等,而公民权利则是基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产物,一个在我国居住或旅行的外国人,他并不享有我们国家的公民权,但我们国家同样会保障他的人权,第二方面,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区分层次也是不同的,人权有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公民权利则是属于个人的,人权既有国际性的一面又有国内性的一面,当然本质上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公民权它完全是一国范围内的问题,第三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说,公民权利和人权又是一致的,就我们国家来说,我国公民人权的实体内容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权利,如果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得不到实现,人权的其它方面又怎么能成为现实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关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中学政治学习中有过讲述,而且具体的权利都有相应的部门法律规定,有些在我们下节中也能见到,下面我们只作些简单的梳理, 1.平等权,在教材的135页要求我们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这种观念有怎样的制度基础呢,我们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从这点看来在立法上,宪法已经为守法、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创造了重要的前提,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之外,每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都不低于其它公民,换句话说法律上不允许歧视现象的存在,国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从刚才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就是公民无论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方面都是人人平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平等权既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也包括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尽管在理论界就平等究竟是原则还是权利上存在争议,但我认为,强调平等权至少是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会对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2.政治权力和自由,是指公民享有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是在选择信仰宗教的时候又选择这个或另一个的自由或者在一个宗教中信仰这个或那个教派的自由,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限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公民活动和享受其他公民权利的前提条件,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我们宪法规定的狭义的人身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二点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所谓人格是指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资格,也就是作人的资格,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应当受到尊重,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对公民的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身自由权的第三方面,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法国有句著名的谚语,住宅是人安全的最后的庇护所,人大部分活动都是在住宅中进行的,住宅还涉及人的人身自由隐私和财产问题,所以宪法规定,对公民的住宅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第四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人在日常生活中特别需要交流,人与人沟通的重要手段就是通信,通信是人的基本需要,所以宪法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监督权概括了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等各项权利,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是他们的基本宗旨,因此,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或国 家机关的管理事务进行监督,所以宪法规定,我国任何公民对国家机关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当然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陷害,因为国家机关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在这方面我们国家的国家赔偿法有明确的规定。 6.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社会物质生活方面的权利,它包括财产权,公民的劳动权,公民劳动时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以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可能找不到关于财产权的内容,实际上他是在总纲部分加以规定的,在宪法的第13条里面,具体的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还规定了和财产相关的继承权、征收、征用补偿权的内容;下面是宪法规定公民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还规定我国公民中一部分特殊主体他们的合法权益,这部分特殊主体包括第一个方面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保障残疾军人,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包括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和教育,这些具体措施我们可能看到一些,比如老人残疾人在乘坐公交车上的优待,比如残疾人自主创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等等,关于特殊主体,宪法还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以及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作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做某种行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的最主要的责任,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但公民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如果个别公民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忠实的旅行义务,国家和社会有权予以谴责和处罚乃至给以制裁,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凡属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秘密,任何公民都不得泄露,我国刑法规定,对盗窃、泄露或出卖国家秘密的人要依法给以惩处,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这里只是公民所要履行的义务的最基本的方面,这些同时又是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国传统美德的要求,他们既是法律义务又是道德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只有深入了解这些特点,我们才能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主要特点有以下四点: 一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为享受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一方面,宪法所规定的每项权利是属于每个公民的,受到限制的只是极少数人,比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法享受政治权利和自由,未满18周岁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而另一方面,不仅受到限制的人是少数,就是在这部分人当中,他们的权利也不是全受到限制,也不是始终受到限制,比如刚才所说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他们在剥夺政治权利届满时他们的政治权利就会得到恢复。就在这个期间内,他的财产也可以得到保障。此外,在我们的社会中,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我们的专政范围在日益缩小,这意味着权利受到限制的人是越来越少的,而享有权利的主体越来越广泛。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第二方面在于所享受的权利的范围特别广泛,我国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都享有自由。 二公民权利的现实性也是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点之一,这种现实性首先体现在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它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水平发展状况出发的,所以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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