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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及解决办法

2017-10-08 10页 doc 25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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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及解决办法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及解决办法 农民工子女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脱离农村和农业,走向城镇,逐渐产生了“农民工”现象和问题。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以经日益严重,本文分析了农民工子女教育所面临的困难,并且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户籍;留守儿童之家;义务教育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 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不断增加, 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的越来越多。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期,大批的农民进入城市,形成了一轮又一轮的“民工潮”。...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及解决办法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及解决办法 农民工子女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脱离农村和农业,走向城镇,逐渐产生了“农民工”现象和问题。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以经日益严重,本文分析了农民工子女教育所面临的困难,并且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户籍;留守儿童之家;义务教育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 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不断增加, 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的越来越多。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期,大批的农民进入城市,形成了一轮又一轮的“民工潮”。农民工子女要么随父母一起进城,要么就留在家乡。这些随父母进入城市的儿童的生活状况不容乐观,他们始终和父母一样生活在城市的边缘,没有真正的成为“城市人”,而那些留守在家乡的儿童也有了一个专有名称,那就是“留守儿童”,他们似乎也不属于乡村。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是祖国的花朵,目前我国的许多花朵的处境却是尴尬的,他们面前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教育就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一、农民工子女所面临的教育问题 (一)、家庭教育问题 家庭教育问题按照传统观念,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由家 长(其中首先是父母)对其子女实施的教育。按照现在观念,家庭教育既包括:1.生活中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等)之间相互的影响和教育;2.聘请专门从事家庭教育的教师对子女的教育。无论是从传统观念还是从现代观念来讲,大多数农民工子女都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调查总队的抽样调查,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劳动力的比例为87(8,。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的具体结构分布是:文盲或半文盲劳动力占7(4,,文化程度占31(1,,初中程度占9(7,,中专程度占2,,大专以上程度占0(5,。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农民工没有基本的文化水平教育子女。那些和父母一起进城的儿童,由于他们的父母是进城打工,主要解决的是生活问题,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根本没有足够的钱聘请专门从事家庭教育的教师来教育自己的子女同时他们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亲自实施对子女的家庭教育。由于城市生活的节奏快,压力大,他们只是整天的为生计而奔波、忙碌,无暇顾及孩子的家庭教育问题,或许他们已经忙得忘记了自己对孩子应该进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那些留守儿童,在家乡和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一般那些长辈都已经没有经历照顾到家庭教育的问题了。 家庭教育是大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 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 他开始于孩子的出之日, 婴幼儿时期的家庭教育是人之初的教育, 在人的一生中起着奠基的作用。孩子上了小学、中学以后, 家庭教育既是学校教育的基础, 又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 缺乏家庭教育是绝大多数农民工子女教育中存在的首要的也是最主要的问题。 在应该接受家庭教育的时间里,他们没有机会,寂寞与空闲似乎成为家庭教育的代名词。 (二)、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以影响受教育学校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是个人一生中所受教育最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在学校里接受性的指导,系统地学习文化知识、社会、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学校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决定着个人社会化的水平和性质,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基地。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社会尊师重教,学校教育越来越受重视,在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农民工子女的学校教育面临这两个问题:1.失学严重。农民工子女失学比较严重,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主动失学和被动失学。主动失学主要是由于家长的原因,他们有的是不重视教育的重要性,有的是因为居无定所,经常流动。至于被动失学是因为政府部门不重视或者学费太高而把流动子女拒之门外。据调查显示:农民工子女辍学率高达9.3%,6周岁儿童中有46.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在失学的12到14周岁的流动儿童中,有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2.教育质量不高。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他们的子女只能进入民工子弟学校。而这些学校由于学费比 较低,没有资金来源,办学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差的。学校的教学环境恶劣,教学设施比较简单,卫生条件也是有限的,学校的规模也很不规范。至于师资情况更是令人担忧,除了有极少数当过教师,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大部分都是转岗而来,他们并没有教学经历,教师的素质也比较差。因此农民工子女的教学质量很难得到相应的保障,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快速转型时期,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和市场对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和流动方式由“分散化”到“家庭化”的转变,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一项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共同立项、财政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的调查显示:我国流动人口的规模已经超过1亿人,其中18 周岁以下的儿童、青少年共1983万人,其中约200万的儿童处于失学、辍学状态,比率高达9.3% 。这些家庭的学龄子女已经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受教群体,在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适应社会人口流动的接纳性教育体系的背景下,日益增长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需求已经对现行教育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如何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成为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并开始着力解决的问题。 1996年国家教委制定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 试行)》,提出解决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问题,是政府、学校和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流入地政府要为流 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并建立严格的#管理#。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开始正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将城市民工子女受教育的责任归入民工所在地政府承担。随着国家这一政策的颁布实施,许多民工主要聚居城市纷纷出台本地招收民工子弟学校就学的相关。目前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主要有两种就学渠道:即公立学校与民工子弟学校。公立学校的教育设施、教育环境和教育质量相对良好,对农民工家庭有很强的吸引力,这类学校一般安排流动少年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但进入这类学校就读,需要缴纳程度不等的借读费或赞助费,各地往往高达几千至一万元不等;很多民工家庭因收入较低,承受不起这类高昂的费用,因此造成失学或将子女送入条件较差的简易民工子弟学校就读。民工子弟学校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我国一些大城市出现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民办学校。这些学校往往只有少部分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师资条件和教学设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因为其收费低廉,每学期一般只需要交纳300~500元,在低收入流动人口中较有市场,同时办学者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因而得到较快的发展。本文对南京市19所民工子弟学校及相关政府部门展开专门调查,并结合其他省市的调查研究,针对政府对民工子女教育的政策及其保障机制进行宏观分析,对进一步完善流动儿童教育的相关政策及支持和保障机制提供建议。 二、解决办法 保障和实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国家无疑是其中的主导力量。客观地说,近年来国家已经相当关注在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长时间被忽视的农民工群体,特别是这些城市边缘人群的下一代教育问题。为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国家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章。但总的来说,目前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仍旧存在许多问题,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各种难题。 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为城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是城市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是城市合法的纳税人。作为合法的纳税人他们理应获得城市的公共福利。因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来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一)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政府在与民工子女教育相关的户籍管理、财政制度、社会保障等政府行为与政策之间缺乏有效配合,甚至相互抵触。在当代中国,户籍制度的弊端与改革早已形成共识,但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步伐仍旧因为众多原因的存在,不能取得突破;同样在不改变现行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的前提下,提出“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作为解决适龄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对流入地政府来说是一种“ 不利”的政策安排。在一定时间与范围内,在流入地政府公办教育资源有限、具有较好办学条件的学校不足的情况下,要满足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对教育的需求显然是不大可能的。因此,流入地政府对其辖区内公办学校的许多“额外”收费和变相拒绝 农民工子女求学的行为不得不采取默许的态度,也就谈不上有效干预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的歧视和排挤。这就使得一些低收入的农民工子女仍然无法到公办学校就学,只能选择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 从我国的教育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利、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对之又进行了深化和具体,由此在我国形成了“适龄儿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的规定。这是由于该法颁行于80年代,户籍关系较为稳定,流动人口量远不及今日,因此并未充分考虑到农民工子女的异地入学问题。即:虽然中国采用九年义务制教学,但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即基础教育仍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政府负担,民工子女由于没有流入地户口,因而无法享受当地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目前,《义务教育法》的修改意见已经上报全国人大,其不仅建议立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明确流入地政府的职责,充分发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主要渠道作用,而且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年度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制度,并对审计监督、教育监督、社会监督予以细化。但法律的修订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我们仅仅坐等修订案出来的那一天,那么只会有更多的农民工子女与“迎着朝阳上学去”的机会擦肩而过。 (二)留守儿童之家的建立 面对留守儿童的成长问题,一些学者警示:他们可能会成为被“毁掉的一代”,可能会成为国家新的不稳定因素。这一论断尽管我们难以接受,但绝非危言耸听。10年之内,1000万带着各种各样问题的留守儿童将逐步走向社会。可以想象,如果不是很好解决这些问题,将给国家造成多大的影响。 农村留守儿童是农民工心头之痛,同时作为一个深刻、典型、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社会之痛、中国之痛。 加强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是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很好途径,从基层工作做起,通过不同的方法直接接触、关心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问题,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档案,重点记录“留守儿童”的现居住地、现监护人(或托管人)的姓名、关系及联系方式、父母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等情况。 “留守儿童之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师资力量不足、经费严重不足、“真空”现象依然存在、心理问题没能有效解决等。建立两支队伍,即教师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留守儿童之家的教师(或管理者)以专职、兼职、专兼并用的方式,采取用固定教师(管理者)、或轮换教师(管理者)的方式对留守儿童之家进行管理。在学校建立的留守儿童之家,可固定使用学校的信息专干作为留守儿童之家的专职教师,也可由其他教师轮流进行管理或组织活动。在村或社区建立的留守儿童之家可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志愿者担当教师或管理者。 留守儿童之家有一间教室作为活动阵地,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情况,把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护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内 容,在资金、设施、师资等方面对留守儿童给予倾斜和支持。通过联系卡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学校与留守儿童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形成了以“留守儿童”为中心的关爱网络。 (三)依法强化农民工送子女入学的观念 首先,政府要注意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和政治教育工作,向他们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让他们弄清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其次,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纳入议事日程,对农民工开展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和自信自强的教育。最后,要加强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法规学习,最重要的就是要让他们学习《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认识到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他们有义务将自己的孩子送进学校接受教育,切实维护他们的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 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绝大部分国家实行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教育,几乎每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把发展教育看成是自己最基本的职责,负担起义务教育的全部基本费用。而在我国,义务教育模式还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实行“ 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义务教育经费仍未能彻底实现免费,主要由地方县级政府负担。对于流动儿童而言,由于没有流入地的常住户口,因而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是一种典型的不公正。而同样,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完全由流入地政府来负担也不现实,对一些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大城市来说,这将是一笔非常沉重的负担。要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强化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中央政府应该对现行的“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财政体制进行改革,由国家财政统一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以减轻地方政府和公民个人的负担。目前,中央已经出台相应政策,从2007年起将对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实行“ 三减一免”,这无疑是一个可喜的信号。 (四)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 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需要处理 好两个方面的教育资源配置关系:即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资源配置关系;流出地与流入地教育资源的配置关系。当前义务教育强调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上以“ 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并不是排斥其他社会力量尤其是民间资本和“ 民办学校”参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政府在积极提倡社会力量办学的同时,对于一些社会需要而办学条件较差、教学设施不足的民办学校,可以采取一定的政策上、物资上以及财政上的支持,为他们改善办学条件创造条件,而不应一味指责和取缔。另一方面,政府还要适当调整现有流出地与流入地教育资源的分布,摸清各地生源规模情况进行教育资源的重新布局。流入地政府要根据现有公立中小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能力,将部分闲置资源有效地加以转移,用来增强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公立学校,或者改造成为以招收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以更好地满足流动儿童就学需求。对于流出地政府而言,随着生源数量的减少,应该集中有限办学资源,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解除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后顾之忧”,解决“留守儿童”无人照看、学习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近些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如1998年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等。毫无疑问,这些政策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为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但是,过多的“临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了政策的不稳定性和缺乏延续性。在访谈中,一位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负责人就指出,“不够稳定的政策法规说明政府对部分民工学校态度始终处于暧昧与不稳定的边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使一些民办教育投资者由于缺乏足够的心理预期,不愿意过多追加投资。”国家应该考虑到法律规定的广泛性和适应性,适时制订关于流动儿童的统一的法规,明确表明政府的态度。同时在法律中,政府应该明确各地、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维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三)结束语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是伴随着我国的城市化出现的,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民族整体的素质才能得到提高。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重视教育和谐发展,使农民工子女平等的享受各种教育资源。农民工子女能享受公平的教育了,教育的公平才有希望,教育公平了社会才能公平,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有保障。农民工及其子女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的群体,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直接关系到这个群体的稳定性和未来的发展,并成为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综合性问题。在提倡教育公平的现今社会,我们应该更加关注这个群体的教育现状,深入研究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段成荣,梁宏.关于流动儿童的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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