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管理规定
为正确执行刑罚,依法做好监外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的有关文件之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准予监外执行: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之危险的;
2、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3、年龄在六十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再犯罪可能的;
4、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计算刑期。
三、虽符合本规定第一项所列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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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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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为正确执行刑罚,依法做好监外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的有关文件之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准予监外执行: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之危险的;
2、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3、年龄在六十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再犯罪可能的;
4、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计算刑期。
三、虽符合本规定第一项所列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1、被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被判处无期徒刑尚未减刑的;
3、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4、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四、对危害国家安全犯、“两乱”犯、流窜犯、诈骗犯、累惯犯、团伙首犯、有脱逃史,有新的重大犯罪嫌疑和重大危险的罪犯,监外执行要从严掌握。
五、凡监外执行的罪犯,须履行以下程序:
1、须由兵团监狱局指定医院会诊,并出具医疗病情鉴定,负责
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2、监狱管教科根据医院建议,征求罪犯所在监狱意见。提交监
狱狱务会讨论同意后,由管教科发函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罪犯
家属意见。
3、监狱管教科将《罪犯监外执行审批
》,《罪犯监外执行征求
意见
》和《罪犯监外执行判决书》(各一式两份)及其他有关
材料装订成卷,连同罪犯正付档报师局监狱科审查后,报兵团
监狱局审批。
六、对个别服刑时间短且余刑较长,不够执行条件规定的有期徒刑罪犯,如果病情严重,却需保外就医的,由所在监狱负责将该罪犯押送至乌鲁木齐市,由兵团监狱局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后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兵团监狱局批准后方可保外就医。
七、对符合保外就医的罪犯经批准后,原则上由监狱派干警将罪犯押送回原籍,其挡案由兵团监狱管理局转递往罪犯原籍监狱管理局,其后的管理监督工作由原籍监狱管理局负责。
家住其他师所在地的,由监狱派干警将罪犯押送到家属所在地,连同其档案移交家属所在地师监狱管理局指定的监狱。
八、监外执行的罪犯须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服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的
管理教育,定期向公安机关
思想和病情。
2、不得泄露监狱内部的机密。
3、在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由其家庭承担。
九、监狱要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定期派人(疆外以函调的方式)了解罪犯的病情和现实表现,对有立功表现且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可以提请减刑,对病情以病愈或表现不好的,监狱应当及时将其收监,对流窜在外的,要协同公安机关责成其保人限期将罪犯找回,如不能及时找回,应追究其保人的责任,同时监狱应及时办理其刑期变更手续。
十、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时,监狱应及时办理释放手续,如罪犯死亡,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罪犯释放证存根或死亡证明应存入罪犯档案。
奎屯监狱五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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