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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的税收筹划

2018-09-05 8页 doc 41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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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的税收筹划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常用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上述计算的折旧率是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的,称为个别折旧率,即某项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间的折旧额与该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通常,企业按分类折旧来计算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
折旧的税收筹划
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常用折旧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上述计算的折旧率是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的,称为个别折旧率,即某项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间的折旧额与该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通常,企业按分类折旧来计算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     采用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简单,但准确性不如个别折旧率。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又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也不一样,平均年限法也没有考虑这一因素。     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弥补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计算公式为: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第一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例如:某企业一固定资产的原价为1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200元,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每年的折旧额为:     双倍余额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应提的折旧额=10 000×40%=4000(元)     第二年应提的折旧额=(10 000-4 000)×40%=2 400(元)     第三年应提的折旧额=(6 000-2 400)×40%=1 440(元)     从第四年起改按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四、第五年的年折旧额=(10 000-4 000-2 400-1 400-200)/2=980(元)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折数总和     或: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仍以前例来说明,若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各年的折旧额如下表:                原值-净残值      每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     年份  尚可使用年限         变动折旧率                           (元)          (元)     (元)     1   5       9 800    5/15    3 266.7    3 266.7     2   4       9 800    4/15    2 613.3    5 880     3   3       9 800    3/15    1 960     7 840     4   2       9 800    2/15    1 306.7    9 146.7     5   1       9 800    1/15     653.3     9 800     由上表可以看出,年数总和法所计算的折旧费随着年数的增加而逐渐递减,这样可以保持固定资产使用成本的均衡性和防止固定资产因无损耗而遭受的损失。 二、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特别是生产性企业,在市场中既充当采购方,又充当销售者。由于企业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就决定了它必然会作出完全相反的税收筹划。因此,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可以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和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采购商品时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赊购,另一种是现金采购。不论采取哪种结算方式作为采购方要尽量延迟付款,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1.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2.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销售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     4.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     以上结算方式的筹划不能涵盖采购结算方式筹划的全部,但是延期付款是采购结算方式税收筹划的核心,同时,企业不能损害自身的商誉,丧失销售方对自己的信任。     企业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销售结算方式由销售方自主决定,这为企业利用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了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而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现行税制和财务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是一致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随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因此,在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或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等情况,等收到货款时,再出具发票纳税。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尽可能采用本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销售。     以上这些筹划原则实际上和购货方采购方式的筹划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企业一定要好好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节约税收成本。     为了更好地说明结算方式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下面来分析两个案例。     案例(一)     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有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两年后结清。试问该企业应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还是应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分析:     (1)企业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     1800/(1+17%)×17%=261.54(万元)     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为:     800/(1+17%)×17%=116.24(万元)     这属于偷税行为。     (2)企业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两年后结清的销项税额为:(300+100)/(1+17%)×17%=58.12(万元)     ②一年半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150/(1+17%)×17%=21.79(万元)     ③一年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250/(1+17%)×17%=36.32(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案例(二)     某企业,1999年5月向外地某供应站销售价值117万元的货物,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对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呢?     分析:     由于购货单位为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①如果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30/(1+17%)×17%=4.36(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②如果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     117/(1+17%)×17%=17(万元)     此时,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法规定。     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知道: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在销售后付款的销售业务,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三、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千姿百态,五花八门,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税收问题。所以,下面将从各种销售方式人手分析税收筹划方法。     1.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案例(一)     某商厦于2001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厦让利损失的作用。     分析:     商厦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255)/(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87 +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255)/(1+17%)-(287+308)/(1+17%)}×33%=71.92(万元)     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103(万元)     由此可见,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2.代销方式的选择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要征收增值税。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征收营业税。     常见的代销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案例(二)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甲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1)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     乙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的手续费,支付给甲公司800元。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代理业务应缴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甲、乙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 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170万元+10万元)。     (2)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代销     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 0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由乙公司所有。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额为170万元(1 000万元×17%),     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款=170-136=34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70万元(136+34)。     根据以上分析,将第二种代销方式与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甲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34万元(170-136);     乙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4万元(34-10);     甲、乙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0万元(180-170)。     显然,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代销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营业税。     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是,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二是,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纳税10万元,但甲公司节约34万元,乙公司则要多交24万元,所以甲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乙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乙公司一部分,这样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的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才能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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