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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课前)

2010-09-10 35页 ppt 615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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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课前)null第四章 国家公务员第四章 国家公务员第一节 概述 一、公务员的概念及特征 公务员是指1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并2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 依法3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人员。《公务员法》第2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4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 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程序任用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3、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以国家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不包括行政机构中的工勤人员; 4、公务员是纳入国家...
国家公务员(课前)
null第四章 国家公务员第四章 国家公务员第一节 概述 一、公务员的概念及特征 公务员是指1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并2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 依法3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人员。《公务员法》第2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4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 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程序任用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3、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以国家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不包括行政机构中的工勤人员; 4、公务员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5、并不是只有公务员才能参与行政职务的实施。行政公务人员分为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行政公务人员。null二、公务员分类 (一)国外:政务类公务员 、事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是指通过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 同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 事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核任职,政治上保持中 立,如无重大过错可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 调整的公务员人。 (二)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管理需要划分: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及其他 《公务员法》第14条 null(三)按照公务员是否担任领导分为: 领导类公务员是指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 非领导类公务员是指执行类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16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 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 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 厅局级以下设置。 null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一)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1、关系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国家公务员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2、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相应的结果也 应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3、国家公务员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 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 (二)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公务员可以自身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晋升、确定福利工资待遇; 公务员对以上不服可以提起申诉。 (三)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 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第二节 行政职务关系(国家公职关系)第二节 行政职务关系(国家公职关系)一、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 行政职务关系,指行政公务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而在 任聘期间(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时)与行政机关 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特征 1、主体: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2、本质: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3、性质:其形成的是一种主体间的主从关系、隶属关系; 4、内容: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5、分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null三、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义务 (一)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公务员法》第13条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与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身份保障权)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薪俸权) (四)参加培训;(参加学习与培训的权利)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批评、建议权)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诉、控告权) (七)申请辞职; (辞职权)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抵抗错误命令权 《公务员法》54条: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 执行后果上级负;明知故犯责自负。null(二)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公务员法》第12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守法的义务)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执行公务的义务)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服从义务)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保密义务)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7+8——保持高尚义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二节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行政职务关系产生于公民依法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 某项行政职务。我国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方式有5种: 1、考试录用; 2、选任; 3、委任; 4、调任; 5、聘任。 第25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 应的职位空缺。 null第一种方式——考任: 公民通过参加考试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担任行政职务。 1、考任适用范围: 第21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 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 取的办法。 2、考任组织机关: 第22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 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null3、参加公务员考试者资格: 第11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3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 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 求的资格条件。 第24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null4、考任的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第26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 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 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 报考。 (2)进行资格审查 第27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 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 第28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 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null(4)考核 第29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 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 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 (5)公示、备案 第30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 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 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 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审批。 (6)上岗试用 第32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 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null 第二种方式——选任 是指通过公民直接选举和通过权力机关间接选举的方式 产生国家公务员。 我国目前一般是通过权力机关间接选举方式,且该种方式只 适用于各级政府组成人员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  《宪法》 第101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 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 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间接选举) 《公务员法》 第38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 行任期制。 第39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 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null第三种方式——委任 委任是指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职务 《宪法》  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公务员法》 第40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 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 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null第四种方式——聘任 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的方式 任务公务员。 签订聘任合同之前,行政机关也要对聘任相对方进行审 查、考试、考核等。 该种方式的适用范围较小,通常只针对专业技术职位的公 务员以及农村部门乡镇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这种方式。 多次续聘后,聘任公务员可转入正式公务员系列。null第五种方式——调任 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 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 第64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准公务员身份)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 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 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 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 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 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公职取得公职取得null二、行政职务关系变更 是指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 现而使行政职务关系发生变化,但仍不失国家公务员 身份的情形。 (一)罢免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因违法失职的国家公 务员予以免去职务的措施。 《宪法》 第6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国务 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 (二)撤职 有权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公务员所进行的行政处分。null(三)辞职(辞去职位) 由公务员申请所在行政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 职务,但不离开行政机关的行为。 辞职必须满足3方面的条件限制: 1、必须满一定的服务年限(3~5) 2、行政职务性质允许辞职,若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 殊职务上任职的公务人员不得辞职。 3、需经有权机关批准才生效。 (四)免职 有任免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免去公务员职 务,免职去撤职的主要区别在于,免职不是行政处 分,而撤职是。null (五)升降职 (六)调职 又称平行工作调动,即公务员调到另外一种岗位担任相同职务。 (七)其他情形,如轮换、挂职锻炼等。 第65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位所要求的资 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 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 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 本机关内转任。 第66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 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 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null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 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公务员身份丧失。 (一)辞退 辞退公务员,是指机关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在法 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 的行政行为。 辞退的直接结果是解除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null 《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 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 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 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null 《公务员法》84条 对下列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85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 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 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86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 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null(二)退休 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界限或者符合法律 规定的其他条件,而应当或者可以离开工作岗位。退休可以分 为:强制性退休和自愿退休。 第87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的,应当退休。 第88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 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89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 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 发展。 null(三)辞职(辞去公职) 辞职是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权决定 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从而终止与行政机关的 公职关系。不同于前面的辞去职位。 1、程序: 《公务员法》第80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 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 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null2、不得辞职的情形 第81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 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 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null3、领导辞职 第82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 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 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 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 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 导职务。 null(四)死亡; (五)丧失国籍; (六)开除公职; 因公务员严重失职违法,违反纪律所受到的最严 重的行政处分。 (七)被判刑罚 第三节 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 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一、人事管理关系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有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 避等制度。 (一)考核 考核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品行、才能和实际表现进行 考查、核实,以确定其是否胜任现职并决定对其任用和 待遇等。 《公务员法》33~37null(二)奖励 《公务员法》48~52 (三)惩戒 《公务员法》53~59 (四)交流 1、调任:第64条 2、转任 第65条 3、挂职锻炼:第66条 null(五)回避 行政机关为保障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树立行政机关的公 正形象,而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殊任职安排, 使其避开某种地区、岗位或避开参与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 1、近亲回避 第68条 null2、地域回避 第69条 3、执行公务回避 第70条 4、其他规定: 第71~72条 二、纠纷处理机制 《公务员法》90~94条 第五节 行政公务行为第五节 行政公务行为一、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 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 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二、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公务员具有公、私双重身份,即执行职务时是公务 员的身份,从事非职务活动时是公民的身份。由于 双重身份导致了双重行为 ——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如何判断两种行为? null区分公务员和公民身份有几个标准: (1)时间因素。一般说来,上班是公务员,下班是公民个人。这是一个参考性因素,并不是说上班必然是公务员,下班必然就不是公务员。 (2)职责因素。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是公务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公民。 (3)岗位因素。在工作岗位上,是公务员。不在岗位上,是公民。 (4)命令因素。在执行命令时,是公务员。不是执行命令,是公民。 null 真题-4(06-49-单选)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真题-5(05-90-多选)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 2002 年和 2004 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   B.小王 2004 年 7 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 2005 年 1 月转正   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间财政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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