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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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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发文标题: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会计字[2006]23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11-27 实施时间: 2006-1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次: 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
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发文标题: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会计字[2006]23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11-27 实施时间: 2006-1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次: 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提高基金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基金行业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2007年6月30日之前,公司可以沿用现有会计核算系统生成财务会计报,但须按照新会计准则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按新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 (一)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 1.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和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以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该调节表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报证监会会计部、基金部备案。 3.基金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二)2007年半年报、年报的编制 1.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和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当年财务会计报表。 2.基金2007年半年报应按照现行制度和相关规定要求编制,2007年年报的编制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和编制年报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 二、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选用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得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调节公司利润或基金资产净值,也不得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行)应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公司及托管行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明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准则变化造成的影响,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公司利润或基金资产净值。 (三)公司及托管行应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客观分析持有意图,合理划分各项金融工具,并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涉及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公司及托管行应谨慎选用相关计算参数,不得利用金融工具的重新分类人为调节公司利润或基金资产净值。 (四)公司不得利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侵吞公司资产或操纵公司利润。公司及托管行也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损害公司股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新会计准则的施行是基金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公司及托管行负责人应给予足够重视,全力支持,保证按照要求完成施行工作。 (二)各公司及托管行应组织认真学习新会计准则,深入理解新旧会计准则、制度之间的差异,在施行阶段全面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精神,保证新旧会计准则、制度体系之间的顺利衔接,同时还要保证日常工作的完成,高满足各项业务及监管要求。 (三)各公司应配合新会计准则施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调整相关内控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长期有效执行。 (四)各公司及托管行应积极参加我会在下一阶段组织的新会计准则施行培训工作,提高会计业务水平。 (五)为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会成立了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公司及托管行应加强与施行工作小组的沟通,新会计准则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反映,工作小组将给予研究,提出解决。公司及托管行如有对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建议,请一并向工作小组提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证监会副主席   桂敏杰 副组长: 证监会首席会计师、会计部主任 张为国 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   李正强 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   洪 磊 成员: 证监会会计部   李树华 证监会基金部   韩 勇 证监会基金部   汤进喜 证监会会计部   路子尧 证监会基金部   林晓征 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基金托管银行代表 会计师事务所代表 联系人:李树华 路子尧 林晓征 电 话:010-88061346 88061845 88061412 传 真:010-8806134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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