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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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二、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
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三、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四、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见附件)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
企业集团公司情况
企业集团名称
所在地
截止2008年底累计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1
2
3
4
5
6
成员企业情况
成员企业名称
所在地
截止2008年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亏损额
截止2008年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亏损额之和
各成员企业应分配亏损的比例
各成员企业应分配的亏损额
各成员企业应分配的各年度可结转弥补的亏损额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7
8
9=7/8
10=1*9
11=9*2
12=9*3
13=9*4
14=9*5
15=9*6
填表说明:
1、第2至6栏“可继续结转亏损额”是指企业集团公司当年汇总的实际亏损额情况,当年盈利的,可填写零。从2008年度开始往前逐年填写,累计亏损额不超过第1栏时,当年的亏损额为可继续结转亏损额,直至累计亏损额等于第1栏。累计亏损等于第1栏后,其余的年度的可继续结转亏损额填写零。
2、成员企业中盈利企业可在情况说明中表述,不在本表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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