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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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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8]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1-22皖国税发[2008]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对残疾人安置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的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8]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1-22皖国税发[2008]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对残疾人安置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的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 政 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人安置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上一年度已取得享受92号文件规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残疾人安置单位),均为年审对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审。 第三条 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各市、县民政、国税、地税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应联合成立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组织对辖区内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实施年审。 第四条 对残疾人安置单位的年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生产经营项目、残疾人安置单位及其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情况。 (二)企业当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总收入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能否分别核算; (三)企业的申报纳税、减免退税和发票取得、开具情况。 (四)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是否符合9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是否实际上岗工作、岗位是否适宜残疾人。 (五)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得到保障。包括有无签订合法有效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否连续、足额缴纳。 (六)企业是否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及时向残疾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是否达到所在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的情况(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八)主管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核查的其他方面情况。 第五条 年审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含)以上,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且无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情况。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残疾人已由现企业、本人之外的第三方缴纳有关保险的,现企业应提供续缴、补缴、补缴的原始证明。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以上;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应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以上。 (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业务能够分别核算。 (九)无代开、虚开发票行为。 第六条 年审工作步骤和时间 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年审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两个阶段实施。 (一)参加年审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应在1月31日之前,到所在市、县的民政部门领取《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见附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在2月20日之前上报给当地民政部门。 (二)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在3月20之前逐户进行审查,核实企业填写的《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将审查情况填写在《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中。 (三)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应在3月底之前,根据调查情况做出年审结论,在企业报送的《安徽省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表》的年审结论栏和《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中注明“经年审合格”或“经年审不合格”,并加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公章。 第七条 年审结果处理 在年审中,如发现残疾人安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不符合第五条年审标准中任一款规定的; (三)涂改、伪造、借租、转让《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国税和地税机关不予审核办理减、免、退税。 第八条 年审过程中,参加年审的单位在问题的定性和年审结果处理上有争议的,应由当地年审工作领导小组整理汇总后上报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后再予明确。 第九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民政局应会同同级的国税局、地税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对全市(含县)的年审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的,在每年的4月20日之前上报给省民政厅,同时抄送给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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