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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_自考笔记 自考资料

2010-08-20 5页 doc 185KB 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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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_自考笔记 自考资料 科目:公司法 名词解释题目录 1.1.公司 1.2.自然人企业 1.3.合伙企业 1.4.集体企业 1.5.独资公司 2.1.现代企业制度 3.1.公司设立 3.2.自由设立主义 3.3.特许主义 3.4.核准主义 3.5.准则主义 3.6.严格准则主义 3.7.发起设立 3.8.募集设立 3.9.有限责任公司 3.10.股份有限公司 4.1.公司资产 4.2.公司净资产 4.3.注册资本 4.4.催缴资本 4.5.实物 4.6.公司增资 4.7.公司增资 5.1.股权 5.2...
公司法_自考笔记 自考资料
科目:公司法 名词解释题目录 1.1.公司 1.2.自然人企业 1.3.合伙企业 1.4.集体企业 1.5.独资公司 2.1.现代企业 3.1.公司设立 3.2.自由设立主义 3.3.特许主义 3.4.核准主义 3.5.准则主义 3.6.严格准则主义 3.7.发起设立 3.8.募集设立 3.9.有限责任公司 3.10.股份有限公司 4.1.公司资产 4.2.公司净资产 4.3.注册资本 4.4.催缴资本 4.5.实物 4.6.公司增资 4.7.公司增资 5.1.股权 5.2.原始取得 5.3.继受取得 5.4.善意取得 5.5.表决回避制度 5.6.累积投票制 5.7.代理权的招揽 5.8.控股股东 5.9.股权诉权 5.10。直接诉讼 5.11.派生诉讼 6.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6.2.忠实义务 6.3.侵占公司财产 6.4.公司秘密 6.5.商业受贿罪 6.6.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6.7.职务侵占罪 7.1.公司债 7.2.可转换公司债 7.3.公司债的转让 8.1.公司财务制度 8.2.公司会计制度 8.3.公积金 8.4.法定公积金 8.5.现金股利 8.6.股票股利 9.1.公司形式变更 9.2.公司合并 9.3.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9.4.公司分立 10.1.正常清算 10.2.破产清算 10.3.任意清算 10.4.法定清算 10.5.普通清算 10.6.特别清算 10.7.强制清算 11.1.公司破产 11.2.破产界限 11.3.破产管理人 11.4.破产债权 11.5.破产财产 11.6.破产法上的重整 12.1.有限责任公司 12.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2.3.累积投票制 12.4.增资 12.5.减资 12.6.一人有限公司 13.1.国有独资公司 14.1.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14.2.合资有限公司 14.3.合资有限公司 14.4.合资有限公司 15.1.股份有限公司 15.2.发起人 15.3.股份 15.4.股票 15.5.普通股 15.6.优先股 15.7.人民币特种股 15.8.股份发行 15.9.特别决议 15.10.独立董事 15.11.上市公司 15.12.股票上市的终止 16.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16.2.境内上市外资股 16.3.境外直接上市 16.4.境外间接上市 16.5.买壳上市 16.6.造壳上市 16.7.存托凭证 16.8.红筹股 16.9.H股 17.1.外国公司 17.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7.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17.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17.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18.1.关联关系 18.2.公司集团 18.3.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 18.4.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 18.5.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名词解释题答案 1.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2.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1.3.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简答题目录 1.1.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1.2.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1.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4.简述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1.5.简述公司的基本原则。. 1.6.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1.7.简述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 1.8.简述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 2.1.简述1948年以来英国公司立法呈现的特点。 2.2.简述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 2.3.简述德国公司法对世界的重要贡献。 2.4.简述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主要内容。 3.1.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3.2.简述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3.3.简述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3.4.简述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3.5.简述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 4.1.简述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区别。 4.2.简述公司资本与公司发行资本的区别。 4.3.简述公司资本与实缴资本的区别。 4.4.简述公司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多种多样的原因。 4.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遵循的规定。 4.6.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5.1.简述股东资格的丧失。 5.2.简述股东义务。 5.3.简述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 5.4.简述无限制进行代理权招揽的副作用。 5.5.简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 5.6。简述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 5.7.简述股东诉讼的具体类型。 6.1.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6.2.简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自我交易义务。 6.3.简述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区别。 6.4.简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6.5.简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责任内容。 7.1.简述公司债与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 7.2.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7.3.简述公司债发行的积极条件。 7.4.简述公司债发行的消极条件。 8.1.简述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8.2.简述公积金的用途。 8.3.简述公司分配的形式。 8.4.简述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 9.1.简述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9.2.简述公司分立的形式。 9.3.简述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 9.4.简述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10.1.简述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式。 10.2.简述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10.3.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 11.1.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11.2.简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1.3.简述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1.4.简述破产撤销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情形。 12.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2.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12.3.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2.4.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组成的相关规定。 12.5.简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12.6.简述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 13.1.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13.2.简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特点。 14.1.简述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4.2.简述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及允许范围。 14.3.简述没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14.4.简述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特点。 14.5.简述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14.6.简述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 15.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5.2.简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5.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5.4.简述股票的特征。 15.5.简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15.6.简述公司可以收购自身股份的情况。 15.7.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 15.8.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9.简述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6.1.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16.2.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17.1.外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17.2.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17.3.简述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7.4.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几种情形。 18.1.简述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18.2.简述子公司利益的保护途径。 18.3.简述保护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主要规定。 简答题答案 1.1.简述公司法的精髓。答:(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1.2.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答: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1.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3)法律性质不同。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论述题目录 1.1.论述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 2.1.改革开放后我国公司立法的发展。 3.1.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和核准。 4.1.试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5.1.试论股东资格的限制。 6.1.试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所负责任。 7.1.试论我国《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发行的积极条件的特点。 8.1.试论公司分配的原则。 9.1.论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与分立时异议股东的保护制度。 9.2.试论公司形式变更的功能。 10.1.简述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的关系。 10.2.试论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1.1.试论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 11.2.试论能够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的范围。 12.1.试论我《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 17.1.论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8.1.试论述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 18.2.试论述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述题答案 1.1.论述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答: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是:(1)总则。规定公司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股东的出资及其转让,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特别情形下的转让、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以及股东资格的继承等。(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另外,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公示制度等。(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7)公司债券。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程序以及债券的转让。(8)公司财务、会计。规定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报告的种类,公司利润的分配以及法定公积金的使用等。(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增资、减资,公司的变更登记等。(10)公司解散和清算。规定公司破产的一般原则、公司解散,规定清算组织、清算程序。(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外国公司来境内经营的原则、登记的程序及其权利和义务。(12)法律责任。规定各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违法主体及其法律责任。(13)附则。规定本法施行的具体问题及生效日期等。 学习指导 一、课程性质。《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运行的科学。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 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并且通过做练习题,也可以自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加深对教材内容的记忆和理解,尤其是还没掌握的内容要及时加紧时间补上。 4.联系实际,加深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联系公司制度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通过对实际的了解,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重难点分析 第1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定义[易考名词解释]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易考多项选择、简答题]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的法律特征[易考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公司应具有的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公司机关是公司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定代表机构。它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 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它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即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四、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易考名词解释、简答题](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第2章公司法简史 重点法条 第3章公司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章公司资本 多项选择题 1.1.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ABCD】A.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B.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公司的组织机构D.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E.股东权利和义务 1.2.公司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表现为【ABCE】A.独立于自己的股东B.独立于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C.独立于政府D.可以不服从于政府的管理E.它不是政府的附庸 1.3.下列机构中,属于“公司机关”的是【ABCD】A.监事会B.董事会C.重整机构D.清算机构E.经理办公室 1.4.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公司设立的三要件为【BCD】A.公司的清算机构B.足够的资本C.完备的章程D.健全的机关E.固定的经营场所 典型案例分析 例1.2006年3月,位于H市的甲、乙、丙三家企业和张三、李四商议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材批发兼零售业务。3月10日五方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其主要内容有:公司名称为“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丙各出资30万元;张三以其客户资源作价3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李四以其一私房出资,用作公司的经营场所,作价80万元(实际价值为50万元),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公司为节省开支,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2人,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公司筹办事宜由李四负责。后,该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问题:(1)该公司在成立过程中哪些行为违法?(2)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不久就出现严重亏损。在清理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发现李四弄虚作假,用以出资的房屋作价明显过高。对此应如何处理?答案:(1)其一,张三以其客户资源作价3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客户资源不能作为出资,因此张三的出资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二,李四的出资明显高出实际价值,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三,李四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由李四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乙、丙三家企业以及张三)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题 1.1.我国现行公司法是____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B】A.2005年9月27日B.2006年9月27日C.2005年10月27日D.2006年10月27日 1.2.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有限责任主要是指【A】A.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公司对外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C.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D.公司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1.3.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这条规定来看.社会责任是【A】A.既是公司的道德责任.也是公司的法律责任B.只是公司的道德责任C.只是公司的社会责任D.是公司的道德责任或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模拟试卷 (一) 模拟试卷 (二) 模拟试卷 (三) 目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第三章公司设立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五章股东与股权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第七章公司债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章公司清算 第十一章公司破产 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一) 第十三章有限责任公司(二) 第十四章有限责任公司(三) 第十五章股份有限公司(一) 第十六章股份有限公司(二) 第十七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八章公司集团 模拟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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