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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行政法

2010-08-19 49页 pdf 467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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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行政法 行 政 法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年 %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年 %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 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
法规-行政法
行 政 法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年 %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年 %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 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 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 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 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 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 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 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 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 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 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 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 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 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 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 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 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 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 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 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 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 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 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 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 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 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 )刑法* 第十七条第三!四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 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府收容教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 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 除外"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 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 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法律法规关联记忆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 &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 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 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 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 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 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 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 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 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 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 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 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 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 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 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 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 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 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 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 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 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 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 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 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 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 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 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 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 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 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 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 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 保障%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 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 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 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 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 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 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法律法规关联记忆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 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 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 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 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 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 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 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 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 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 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 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 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 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 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 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 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 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 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 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 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 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 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 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 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 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 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 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 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 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 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 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 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 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 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 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修订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年 )月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 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 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 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 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 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 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 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 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 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 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 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 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 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 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 -.)- 法律法规关联记忆 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 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 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 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 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 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 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 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 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 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 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 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 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 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 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 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 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 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 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 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 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 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 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 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 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 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 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 况"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 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 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 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 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 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 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 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 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 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 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 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 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 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 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 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 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 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 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 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 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 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 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 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 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 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 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 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 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 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 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 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 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 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 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 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 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 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 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 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 )*+) 法律法规关联记忆 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 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 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 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 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 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 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 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 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 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 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 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 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 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 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 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 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 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 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 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 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 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 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 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 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 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 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 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 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 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 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 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 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 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 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 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 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 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 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 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 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 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 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 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 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 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 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 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 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 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 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 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 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 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 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 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 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 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 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 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 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 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法律法规关联记忆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 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 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 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 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 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 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 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 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 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 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 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 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 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 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 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 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 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 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 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 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 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 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 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 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 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 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 #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 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 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 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 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 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 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 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 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 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 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 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 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 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 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 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 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 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 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 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 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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