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年 %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年 %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
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
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
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
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
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
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
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
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
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
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
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
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
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
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
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
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
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
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
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
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
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
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
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
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
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
)刑法*
第十七条第三!四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
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府收容教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
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
除外"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
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
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法律法规关联记忆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
&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
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
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
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
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
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
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
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
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
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
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
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
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
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
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
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
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
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
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
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
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
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
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
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
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
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
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
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
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
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
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
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
保障%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
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
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
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
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
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
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法律法规关联记忆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
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
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
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
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
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
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
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
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
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
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
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
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
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
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
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
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
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
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
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
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
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
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
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
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
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
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
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
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
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
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
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
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
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
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
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修订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年 )月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
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
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
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
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
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
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
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
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
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
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
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
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
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
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
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
-.)- 法律法规关联记忆
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
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
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
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
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
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
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
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
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
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
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
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
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
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
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
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
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
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
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
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
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
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
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
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
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
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
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
况"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
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
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
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
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
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
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
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
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
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
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
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
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
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
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
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
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
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
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
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
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
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
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
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
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
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
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
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
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
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
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
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
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
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
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
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
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
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
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
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
)*+) 法律法规关联记忆
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
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
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
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
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
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
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
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
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
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
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
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
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
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
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
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
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
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
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
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
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
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
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
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
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
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
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
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
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
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
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
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
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
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
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
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
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
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
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
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
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
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
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
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
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
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
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
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
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
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
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
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
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
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
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
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
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
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
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
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
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
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法律法规关联记忆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
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
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
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
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
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
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
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
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
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
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
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
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
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
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
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
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
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
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
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
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
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
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
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
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
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
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
#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
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
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
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
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
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
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
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
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
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
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
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
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
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
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
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
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
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
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
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
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