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21-06-29 5页 pdf 177KB 34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is_916672

暂无简介

举报
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3月更新)根据《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衢院人〔201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工资(一)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组成。教职工按所聘基础岗位和工作资历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具体按《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二)基础岗位聘用基础岗位聘用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
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3月更新)根据《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衢院人〔201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工资(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组成。教职工按所聘基础岗位和工作资历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具体按《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二)基础岗位聘用基础岗位聘用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和《衢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衢市人劳公〔2010〕1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基础岗位聘用周期一般设定为3年。对在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人员以及转岗人员,经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在相应级别的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增聘。原则上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增聘工作,时间为上半年。(三)基本工资考核-1-基本工资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7号)等有关文件进行考核、调整。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主要为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绩效工资(一)基础性绩效工资1.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衢州市本级非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分设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等项目。教职工按所聘基础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岗位津贴标准。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岗位津贴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执行。2.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计发办法(1)专任教师-2-根据年度基础工作量(专任教师180当量学时,科研为主教师90当量学时)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结果,按以下标准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①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年度基础工作量80%及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年度基础工作量60%及以上80%以下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90%计发;③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年度基础工作量60%以下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70%计发。④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50%计发,并视情况采取进修、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处理。⑤在岗教师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自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次月起,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停发,并视情况采取进修、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处理。(2)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技能人员①实行坐班制,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②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50%计发,并视情况采取进修、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处理。-3-③无故拒绝工作任务的,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自拒绝接受工作任务的次月起,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停发,并视情况采取进修、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处理。(3)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按《衢州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衢院学〔2012〕13号)有关规定发放。在不突破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班主任津贴总量的基础上,班主任年度考核津贴总额按“不高于‘全校自然班级总数×衢州市班主任月津贴标准’的原则”核定。(4)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教辅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二)奖励性绩效工资1.绩效等级设置学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三个系列的绩效等级。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依据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岗数和各岗位绩效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1)教师岗位设13个绩效等级-4-绩效津贴绩效等级参考分区等级系数(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一8.0正高二6.5正高三5.0正高四4.5正高;副高五3.8正高;副高六3.4副高七3.0副高;中级八2.5副高;中级九2.1中级十1.8中级十一1.5中级;初级十二1.3初级十三1.0员级;见习新入校的博士研究生,在首次聘期内可初定教师岗位绩效等级八级。新一聘期,须重新按工作实绩认定绩效等级;其他新进人员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定级;特殊引进聘用人员的绩效等级由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师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11个绩效等级绩效津贴绩效等级参考分区等级系数(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一5.0正高二4.5正高A3.8正高三B3.4副高四3.0副高A2.5副高五B2.1中级六1.8中级七1.5中级;初级八1.3初级九1.0员级;见习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与工作岗位相称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绩效等级可以选择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标准评定,应同时参加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工作任务的考核。非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按降低专业-6-技术职务等级的原则,参加绩效等级评定。(3)管理岗位设11个绩效等级绩效津贴绩效等级资格等级系数一7.0党委书记;校长二6.0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三4.5中层正职四3.6中层副职七级职员(正科);工龄满35年的八级、五2.4九级职员八级职员(副科);硕士毕业研究生工作满六2.18年;工龄满25年的九级职员硕士毕业研究生工作满5年;工龄满15年A1.8的九级职员七B1.5硕士毕业研究生;工龄满5年的九级职员C1.3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八1.2十级职员九1.0见习①工作需要(主要指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保留原职务绩效等级。②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其绩效等级津贴系数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0%级差系数。-7-③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专任教师身份的管理岗位、教辅岗位人员,其绩效等级可以选择管理岗位或教师岗位的标准评定。选择教师岗位绩效等级的,应同时参加管理岗位和教师岗位的考核,其中教学工作量考核可部分减免。④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实验教师身份的管理岗位人员、教辅岗位人员,其绩效等级可以选择管理岗位或实验教师岗位的标准评定。选择实验教师岗位绩效等级的,应同时参加管理岗位和实验教师岗位的考核,其中教学工作量考核可部分减免。⑤受聘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其绩效等级可以选择管理岗位的标准,也可选择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绩效等级津贴系数的平均值。选择后者的,应同时参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⑥受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教辅岗位人员,其绩效等级可以选择管理岗位或参照专业技术岗位的标准评定。(4)工勤技能岗位设8个绩效等级绩效津贴绩效等级资格等级系数一3.0聘为高级技师聘为技师满8年;工龄满35年的在聘高级二A2.1工-8-B1.8聘为技师;工龄满30年的在聘高级工聘为高级工满8年;工龄满25年的在聘中A1.5三级工B1.4聘为高级工;工龄满20年的在聘中级工聘为中级工满8年;工龄满15年的在聘初A1.3四级工B1.2聘为中级工;工龄满10年的在聘初级工五1.0聘为初级工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及以上绩效等级人员,其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工种原则上应与实际工作岗位工种一致,若不一致,下浮一个津贴等级。(5)对在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职业技能等级资格人员以及转岗人员,自学校发文聘任新职的次月起,调整其绩效等级。2.绩效等级考核标准(1)教学工作根据专任教师数(含科研为主教师)数、实验教师数、享受教师系列绩效等级、实验教师系列绩效等级的管理岗位和教辅岗位人员数、教师结构等因素,由人事处负责核定各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各学院)年度教学基本工作量总额。各学院应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制定分类考核标准,实施考核。-9-根据《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标准》,核算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和超额工作量总额。根据各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考核结算教师个人教学工作量。(2)科研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制定分类评价考核标准,实施考核。学校科研工作量考核最低要求(教研科研分/年):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科研工作量绩效等级(专任教师岗)(科研为主教师岗)教师一级根据聘用,以标志性成果考核为主教师二级根据聘用合同,以标志性成果考核为主教师三级7002500教师四级3502000教师五级3001800教师六级2001000教师七级150700教师八级100500教师九级75400教师十级50300-10-绩效等级教研科研工作量其他专业技术一级700其他专业技术二级350其他专业技术三A级300其他专业技术三B级200其他专业技术四级150各类应参加考核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教研科研工作量不得少于其教研科研工作量标准值的60%。教研工作量统计按《衢州学院教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衢院教〔2012〕41号)执行;科研工作量统计按《衢州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衢院科〔2012〕1号)及有关附则执行。(3)管理工作管理、教辅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及工作绩效进行考核。(4)在绩效考核期内,因各种原因调整了绩效等级的人员,其考核指标分段累计。3.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计发办法(1)考核办法根据各学院、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人员绩效等级津贴总系数、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专项工作考核结果等,学校核定各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度。各部门在学校核定的总额内进行内部考核二次分配,按规定时间发放月绩效津贴及奖-11-金、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规范分配程序,健全考核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本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各部门考核分配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各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统筹教学科研工作质和量的关系,从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评价、教科研成果、各类兼职管理工作等综合因素设置考核分配权重。(2)月绩效津贴及奖金月绩效津贴及奖金=个人绩效等级津贴系数×月绩效津贴及奖金基础额度±个人月考核加减额月绩效津贴及奖金基础额度,根据《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衢院人〔2012〕7号)确定的原则核定,由人事处负责公布。(3)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根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发放。(4)教师超额工作津贴学院整体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超出学院教学基本工作量总额的,超出部分可按规定发放超额工作津贴。学院整体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未达学院教学基本工作量总额的,按不足部分的比例核减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①专任教师(含科研为主教师)和实验教师-12-超额工作津贴=(年度教学工作完成量(当量学时)-个人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职称系数×超额当量学时津贴值②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绩效等级的“双肩挑”干部和其他管理、教辅人员超额工作津贴=(年度计酬教学工作完成量(当量学时)-个人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职称系数×超额当量学时津贴值③选择管理岗位绩效等级的“双肩挑”干部和其他管理、教辅人员教学工作津贴=年度计酬教学工作完成量(当量学时)×职称系数×超额当量学时津贴值④辅导员担任相关教学工作教学工作津贴=(年度教学工作完成量(当量学时)-个人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职称系数×超额当量学时津贴值⑤职称系数按以下标准执行助级中级职称副高级正高级以下(含高讲)职称系数111.251.5⑥聘期内超额当量学时津贴值标准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确定公布。⑦“双肩挑”干部兼任教学工作按《衢州学院关于学校中层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的规定》(衢院党〔2012〕33号)执行。⑧普通管理人员兼任教学工作按《衢州学院关于管理人员-13-兼任教学工作的规定》(衢院人〔2012〕14号)执行。⑨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辅导员,承担与辅导员职责相关的《大学生成长成才指导课》等课程教学工作,按《衢州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衢院学〔2012〕14号)有关规定执行。⑩个人年度教学基本工作量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部门实际自行制定。(5)科研工作津贴科研工作津贴按科研项目立项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6)管理工作津贴根据《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衢院人〔2012〕7号)确定的原则,综合考虑部门工作性质、部门人数、部门绩效津贴总系数(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按其承担的管理岗位绩效等级津贴系数核算(以管理岗位绩效等级五级的津贴系数托底)),核定部门管理工作津贴总额度,由部门按工作质和量进行二次分配。(7)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8)专项与补贴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不高于8%用于专项、奖励与补贴”为原则(含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确定学校专项、奖励、补贴的类项和标准额度。《全校性专项、奖励、补贴类项-14-和标准》由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制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4.绩效等级认定(1)绩效等级认定及考核周期为3年,具体认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制定相应办法并组织实施。(2)以聘期作为教研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教研科研工作量和质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绩效等级认定的重要依据:①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绩效等级一至三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绩效等级四至六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绩效等级七至八级、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专业技术绩效等级一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专业技术绩效等级三B级人员,完成聘期要求教研科研工作量(包括对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完成的教研科研工作量的要求)60%及以上的,可申报原绩效等级或更高的绩效等级;完成聘期要求教研科研工作量(包括对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完成的教研科研工作量的要求)60%以下的,可申报原绩效等级或更低的绩效等级,被认定的绩效等级原则上应比原绩效等级低。②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绩效等级四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绩效等级七级、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专业技术绩效等级二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专业技术绩效等级四级人员(对年满54周岁以上人员不作下述要求),完成聘期要求教研科研工作量(包括对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完成的教研科研工作量的要求)50%以下的,可申报原绩效等级或低一级绩效等级,根-15-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排序(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工作量优先排序),按参加分级的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8%的比例控制原则,认定的绩效等级比本人原绩效等级低一等级;教研科研工作完成量为零者,不受比例控制限制,直接认定比本人原绩效等级低一等级。③上述教研科研工作量标准,参照本细则“绩效等级考核标准”一节中的科研工作量考核最低要求执行。五、有关问的处理办法(一)病事假等假期工资待遇按照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浙人发〔2008〕8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二)病事假等假期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按照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假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衢市人社薪〔2012〕72号)执行。(三)病事假等假期绩效津贴、绩效考核奖金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绩效津贴照发,按实际产假天数扣发绩效考核奖金(以365天为基准天数,下同)。2.教职工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请病假、哺乳假、婚假、工伤假、陪护假及事假等,全年合计超过15天的,按超出的实际缺勤天数扣发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其中,事假5天(不含)以上至10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10天以上至30天的,扣发1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30-16-天以上至60天的,扣发1季度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60天以上至90天的,扣发半年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超过90天的,扣发1年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四)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当年度迟到或早退3次,记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旷工半天。当年度累计迟到、早退不足3次者,每次扣发1周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旷工除按天数扣发工资外,当年度旷工累计半天不足1天者,扣发1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当年度旷工累计1天及以上不足3天者,扣发1季度基础性绩效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不足5天者,扣发半年基础性绩效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旷工累计达5天及以上者,扣发1年基础性绩效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的,其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按以下规定执行:1.受警告处分者,扣发1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受记过处分者,扣发3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者,扣发半年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受开除处分者,扣发1年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并从次月起停发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2.受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1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3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17-奖金;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者,扣发半年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3.出现教学差错的,对责任人扣发1周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半个月的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个月的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4.受校内书面通报批评的,或受诫勉的,扣发半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六)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脱产进修、挂职锻炼等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1.教师在职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全脱产攻读期限最长5年。脱产前1.5(含)年,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发;绩效津贴按对应岗位满工作量60%的标准计发;绩效考核奖金按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1.5年~3年(含)期间,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继续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待获得学位后一次性发放,绩效津贴、绩效考核奖金停发;3年~5年(含)期间,基本工资待获得学位后一次性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津贴、绩效考核奖金停发。教师在职海外攻读博士学位,允许申请脱产攻读3年。脱产攻读的前1.5年(含)期间,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发;绩效津贴按对应岗位满工作量60%的标准计发;绩效考核奖金按本-18-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脱产攻读的后1.5年期间,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发,绩效津贴、绩效考核奖金停发。2.教师在职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允许申请脱产1年。脱产期间,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发。绩效津贴停发;绩效考核奖金按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3.教师在职脱产到国外访学进修期间,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津贴全发;绩效考核奖金按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4.教师因工作需要在职脱产访学、课程进修、社会实践期间,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津贴全发;绩效考核奖金按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七)新引进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专任教师,3年内(含入编当年度)可根据需要安排担任助教等工作,实行坐班制,教学工作量考核可予部分减免;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可予部分减免。计发超额工作津贴的定额标准不变。(八)新引进人才和其他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发放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到岗时间不足15天的,按50%计发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九)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半年绩效津贴和绩效考-19-核奖金;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发3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十)在岗教师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自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次月起扣发全部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其他岗位人员无故拒绝接受工作任务的,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自拒绝接受工作任务的次月起扣发全部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十一)教师岗位、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在上一轮聘期内,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教学业绩考核不合格者,一般应调离教学岗位,并视情况采取进修、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处理。在正式入岗前,停发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十二)管理岗位、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在上一轮聘期内有1年度考核不合格,视情况采取进修、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处理。在正式入岗前,停发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十三)未聘上岗人员,自落聘次月起停发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十四)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人员,3个月以内(含)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继续发放;3个月以上,若当月5日前离境的,从出境当月起暂停发放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若当月5日后(含)离境的,从出境次月起暂停发放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回校后,根据其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结算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20-(十五)因私出国(出境)人员,若当月5日前离境的,从出境当月起暂停发放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若当月5日后(含)离境的,从出境次月起暂停发放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回校后,根据其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结算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十六)在职人员离休、退休、校内提前退养、退职人员,从领取离退休费或退职费之月起(即离退休或退职次月起)停发在职人员待遇;调出、自动离职、辞职或辞退等原因离校的,从离岗之月起停发在职人员待遇;其他原因离岗者,从离岗当月起停发在职人员待遇。(十七)除上述以外需扣发和停发的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六、本细则自2017年起开始执行。校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本细则作相应调整。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21-
/
本文档为【衢州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