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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2017-06-01 4页 doc 8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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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宁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宁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2011年6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在本科人才培养中推行主辅修制度,是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培养基础扎实、人格健全、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合格本科人才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的学科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 第三条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是: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已取得学士学位的在校研究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
宁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宁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宁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2011年6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在本科人才培养中推行主辅修,是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培养基础扎实、人格健全、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合格本科人才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的学科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 第三条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是: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已取得学士学位的在校研究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和其他教学环节。 第二章 第四条辅修专业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设置辅修专业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按照要求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依托的主修专业至少有四届毕业生。 2.所依托的主修专业必须是第一批次录取专业。 3.所依托的主修专业必须在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中达到优秀或者属于自治区级、国家级特色专业。 4.有拟设置辅修专业的4年一个周期的建设规划、人才培养和相应的教学文件。 5.有拟设置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师资结构比较合理。6.具备辅修专业所必需的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等办学基本条件。 7.第六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可以申请辅修专业设置,具体程序是: 1.每年3月中旬学院向教务处提交正式申请公文和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可行性报告(一式二份)。 2.教务处在收到学院申请公文一周之内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4月中旬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宁夏教育厅备案。 4.4月下旬申请学院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学费审批手续。 5.学费手续办齐后,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方可进行招生宣传,组织招生。招生宣传资料在张贴发布之前必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申请辅修专业的资格 第七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新华学院学生)和已取得学士学位的在校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辅修专业。 第四章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程序 第八条辅修专业每学年招生一次,一般安排在学年第一学期,由开设辅修专业学院负责招生。 第九条招生之前,开设辅修专业学院以公文形式向教务处提交当年招生计划,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招生通知。 第十条第十一条开设辅修专业学院每年9月15日之前将报名册、课程表纸介质文本报教务处教学运行中心,同时将电子文本发至教务处教学运行中心。 第五章 第十二条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必须纳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范围之内,院长和教学副院长分别是辅修专业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考试和成绩管理及其他教学环节由教学科研办公室组织实施。辅修专业要按招生年份单独编班组织教学,相关学院应指定专人或委派班主任负责辅修专业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辅修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学习周期一般安排2年。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9、10节、周末或寒暑假进行。每门课程安排教学时数应与主修专业教学时数相同,即理论课时必须按17学时计1学分的、实验实践课时原则上按34学时计1学分的方法安排。辅修专业毕业论文()不得少于10周。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他实践环节等)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出具证明、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因冲突影响的课程学习任务,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设置的课程有相同或课程内容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学分、内容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学生不能免修。但学生可于学期初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部分免听,经过批准、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 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行。 第十八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辅修专业课程的考核按照《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2007年修订)的规定执延迟修读时限,但不能超出在校的最高修业年限(本科生修业年限是学制+2年;研究生修业年限是学制+2年)。 第十九条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要加强对辅修专业的课堂教学、考试环节、阅卷环节和毕业论文等的管理和检查,把教学过程和质量纳入宁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及监控系统之中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六章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与主修专业的成绩一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并纳入正式学籍管理,成绩进入教务大平台。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辅修专业所在学院须将成绩输入教务平台,并给教务处报纸介质成绩登记表1份。 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参加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以后需随低年级重修。 第二十二条注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辅修专业学习的,应在注册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退还学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三条辅修专业课程考核形式、成绩记分方法、学分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等等均按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应条款执行。 第七章辅修专业证书的发放条件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核发相应证书。 1.在有效修业年限内修完并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颁发宁夏大学监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2.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并颁发宁夏大学监制的证书。 3.在有效修业年限内,对未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书”。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起执行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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