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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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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最新《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5月1日起实施新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据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市老龄办主任朱勤皓介绍,《条例》将立足上海老龄化发展实际,围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等内容,在多个方面体现制度创新。   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上海目前有65周岁以上户籍老人283万,《条例》首先重在着力完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增强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能力。关于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的多项规定,将有力推进上海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针对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养老服务筹资水平较低的现状,《...
2016最新《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6最新《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5月1日起实施新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据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市老龄办主任朱勤皓介绍,《条例》将立足上海老龄化发展实际,围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等内容,在多个方面体现创新。   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上海目前有65周岁以上户籍老人283万,《条例》首先重在着力完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增强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能力。关于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的多项规定,将有力推进上海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针对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养老服务筹资水平较低的现状,《条例》提出“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是上海社会保障方面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自2013年7月以来,上海市人保局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计划试点,2016年已逐步在全市推开。在此基础上,上海正在研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以及与商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系统性,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其次,《条例》“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这是上海增进老年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大民生政策。   去年12月初,在前期反复研究的基础上,上海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初步方案意见。通过媒体、网络、热线等渠道以及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制度方案进行了完善,目前已经上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起同步实施。   全面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也是《条例》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内容。“社会服务”重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这是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旨在通过统一受理、统一标准、统一评估、统一派单、统一监管,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资源和需求的公平有效对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该制度从去年开始在上海部分区县试点,目前正在全市推开,今年内要求普遍实施。   第二,对重点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进行多方面规定。截至2015年末,上海全市累计建有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442家,为1.5万名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健文体、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累计建有老年人助餐服务点634个,为7.3万名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但上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还远远不足,今后,在继续推进养老床位建设的同时,上海要更加注重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快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建设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嵌入式、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要求。这也是上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呼声比较强烈、迫切要求突破的内容。近期,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出台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推动养老服务业企业分类登记,降低登记门槛,促进注册便利化,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也将出台政策,支持社会力量设置护理站,参与社区居家护理服务。   此外,上海将切实落实社会优待措施,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条例》专设了“社会优待”章节,对老年优待做了详细规定。上海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落实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多个方面的优待措施,希望在《条例》的推动下,有更多社会资源向老年人提供更多优待优惠服务。   《条例》还督促落实家庭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赡养人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义务都有明确规定。精神赡养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也要“常去院看看”。鉴于老年人侵权案件、子女不尽赡养责任等时有发生,法条还将细化操作性办法。最近,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已向社会公开招标课题,开展家庭养老责任实现途径的专题研究。有关部门正在开展专项调研,健全老年维权网络,提高涉老案件办案效率。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5号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16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五条 积极应对老龄化是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   市和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七条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商务、绿化市容、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八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下简称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第九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本市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本市支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和老龄科学研究,支持老年医学研究。   本市实行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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