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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怎么交?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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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怎么交?交多少印花税怎么交?交多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印花税怎么交,交多少这需要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印花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
印花税怎么交?交多少
印花税怎么交?交多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1、立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印花税怎么交,交多少这需要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印花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缴纳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只有在税目税率表范围之内的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否则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二、税率   我国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按比例税率征收的应税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税率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帐簿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为万分之零点五。   适用定额税率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采取按件征收固定税额,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三、计算方式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3.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如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6)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的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l角计算贴花,对财产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四、印花税会计处理   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一样,也属于一次性缴纳的税种,不存在着与税务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因此,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是于购买印花税票或者以缴款书汇总缴纳印花税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等有关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账户。对于企业一次购买的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大时,为了均衡费用,也可以通过“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这是因为,“应交税费”账户虽然是核算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金,但并不是所有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都必须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只有必须预计应交税费数额,并与税务机关发生清算或结算关系的应交税费,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按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的。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办理完税手续。   可见,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既不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即使采取汇贴或者汇缴办法缴纳印花税,也是如此。   五、优惠政策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条例第4条)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条例第3条)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实施细则)   4.特定情形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5.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号)   8.特殊情形免税。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9.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10.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1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12.特殊货运凭证免税。下列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1)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国税发[1990]173号)   13.物资调拨单免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调拨商品物资,作为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调拨单,不作为结算凭证,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4.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5.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6.拨改贷合同免税。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7.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8.委托代理合同免税。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9.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1993]705号)   20.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财税字[1997]182号)   21.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国税函[1997]505号)   22.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免税。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2]128号)   23.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24.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25.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26.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1〕78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3〕83号)   27.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印花税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2〕30号)   28.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财税〔2013〕101号   29.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购销合同印花税。(财税〔2014〕18号)   30.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财税〔2014〕52号)   31.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财税〔2014〕52号)   32.对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免征印花税。(财税〔2014〕52号)   33.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4〕78号)   六、不征收印花税的行为   1.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2012年2月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需缴印花税   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8.借款合同”中的列举的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3.股权出资行为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0]7号文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国税地〔1989〕142号)规定:   (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5.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餐饮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税。   6.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7.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8.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记载的物业管理费不收取印花税   9.工程监理合同是不需要贴花   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10.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1.企业和职工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12.借款合同的展期可暂不交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3.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不贴花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14.对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的金融授信协议不贴花   融资授信协议只是一年中金融企业对借款人的综合授信,具体借款时还另有借款合同并贴花,因此,对不属于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的金融融资授信协议,不应贴花。   15.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是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与被拆迁企业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不应贴花计税。   16.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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