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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小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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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小包装标识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小包装标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
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小包装标识
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小包装标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均称为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而在市场上,有些预包装食品却存在大包装(外包装)标注了法定载明事项,而小包装(内包装)未标注;或是小包装(内包装)标注了法定载明事项,而大包装(外包装)未标注的情形。针对这两种情形,作为执法机构,工商部门该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类流通 到流通领域的食品呢? 一.小包装(内包装)标注了法定载明事项,而大包装(外包装)未标注的情形。 1.以大包装为销售单位,小包装(内包装)标明了法定应当标注事项,而大包装未标明,且大包装难以开启识别、或透过大包装(外包装)不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查处销售者。 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的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食品,区别食品的质量特征,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通过成分或者配料表可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通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美誉度进行选择,出现问题后也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保质期可以反映食品的新鲜程度;产品标准代号可以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这些要求都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帮助广大消费者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 消费者有权在购买食品前知悉上述强制性信息,如果大包装(外包装)上的法定载明事项缺失,且大包装难以开启识别、或难以透过大包装(外包装)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消费者就无法在购买食品前全面真实地了解食品的内容物、原料和辅料、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虽然小包装(内包装)上注明了法定标注事项,但消费者在购买之后才能接触到小包装,这就会直接损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影响消费者对该食品的鉴别能力。 2.以大包装作为销售单位,小包装(内包装)标明了法定应当标注事项,而大包装未标明,但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大包装(外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 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这是不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工商部门不能查处。 3.以小包装作为销售单位,小包装(内包装)标明了法定应当标注事项,而大包装(外包装)未标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查处销售者。 当销售者以独立的小包装为单位进行销售时,通常不会附带大包装,但也不排除将大包装作为一种储藏包装(开放式载体,或易于开启载体)进行使用,这时消费者是能在购买前知悉食品信息的,对此情形,工商部门不能查处销售者。 二.大包装(外包装)标注了法定载明事项,而小包装(内包装)未标注的情形。 1.以大包装作为销售单位,大包装(外包装)标明了法定应当标注事项,而小包装(内包装)未标明,则不应查处销售者。 以大包装(外包装)上的标签作为一个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信息载体,其上面的信息是能够帮助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悉并选择食品的。如果不独立销售小包装食品,则不会在消费前后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影响。 2.以小包装作为销售单位,大包装(外包装)标注了法定载明事项,而小包装(内包装)未标明,销售者在销售该食品时不附带大包装(外包装)。或虽附带了大包装(外包装),但却因为销售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在事后持续知悉食品的强制性信息,即消费者无法获得储藏包装物的外包装的情形,此情况常见于上架销售时有大包装,可以从大包装上知悉食品信息,但消费者却不能最终获取该包装,导致购买该食品后无法知悉食品储存要求、保质期、商家联系方式等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处这类销售者。 三.如果只有一种独立的包装物,是否只要没有标注法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查处该种食品的销售者? 通常情况下,只要食品标签上没有按规定标明强制性标注事项,是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的。但如果出现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2的规定,是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所以遇此情况是不能查处销售者的。 综上所述,消费者是否能在消费前有效知悉食品信息,或在事后持续性知悉食品信息(消费者自身因素造成事后无法持续性知悉信息的情况除外),是作为其知情权和选择权能否得到保障的判定标准,《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也正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制定的。我们执法人员应视不同情况对销售者作出处理。不久的将来,食品将不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但只要法律条款不变,对销售者的查处原则也不会改变。 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选购食品时,最好到证照齐全的,信誉好的大型商场、超市购买,索取购货凭证或发票,并保存好。 二、经营者一律不得销售包装破损和过期食品。消费者在选购包装食品时,一定要查看生产日期,过期食品一律不得购买;查看包装是否有破损现象,发现破损现象不要购买。 三、包装食品买回后,开箱食用时,若发现内包装出现破损,霉烂变质,生虫等现象,一律不得食用,立即找经营者退货。 四、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商家联系协商,协商不成的,尽快向消费者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行政部门投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办此前接到的食品类投诉中,遇食品包装破损的情况,消费者往往会要求“以一赔十”。消费者提出这种要求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在购得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但单从食品包装破损不能判定该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质检局12365热线解释说“进入流通环节后,产品包装损坏了,不能鉴定是食品问题,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找商家解决。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包装是否完好。过保质期的食品出现问题跟产品质量没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均称为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而在市场上,有些预包装食品却存在大包装(外包装)标注了法定载明事项,而小包装(内包装)未标注;或是小包装(内包装)标注了法定载明事项,而大包装(外包装)未标注的情形。针对这两种情形,作为执法机构,工商部门该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类流通 到流通领域的食品呢? 一.小包装(内包装)标注了法定载明事项,而大包装(外包装)未标注的情形。 1.以大包装为销售单位,小包装(内包装)标明了法定应当标注事项,而大包装未标明,且大包装难以开启识别、或透过大包装(外包装)不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查处销售者。 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的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食品,区别食品的质量特征,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通过成分或者配料表可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通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美誉度进行选择,出现问题后也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保质期可以反映食品的新鲜程度;产品标准代号可以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这些要求都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帮助广大消费者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 消费者有权在购买食品前知悉上述强制性信息,如果大包装(外包装)上的法定载明事项缺失,且大包装难以开启识别、或难以透过大包装(外包装)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消费者就无法在购买食品前全面真实地了解食品的内容物、原料和辅料、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虽然小包装(内包装)上注明了法定标注事项,但消费者在购买之后才能接触到小包装,这就会直接损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影响消费者对该食品的鉴别能力。 2.以大包装作为销售单位,小包装(内包装)标明了法定应当标注事项,而大包装未标明,但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大包装(外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 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这是不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工商部门不能查处。 3.以小包装作为销售单位,小包装(内包装)标明了法定应当标注事项,而大包装(外包装)未标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查处销售者。 当销售者以独立的小包装为单位进行销售时,通常不会附带大包装,但也不排除将大包装作为一种储藏包装(开放式载体,或易于开启载体)进行使用,这时消费者是能在购买前知悉食品信息的,对此情形,工商部门不能查处销售者。 二.大包装(外包装)标注了法定载明事项,而小包装(内包装)未标注的情形。 1.以大包装作为销售单位,大包装(外包装)标明了法定应当标注事项,而小包装(内包装)未标明,则不应查处销售者。 以大包装(外包装)上的标签作为一个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信息载体,其上面的信息是能够帮助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悉并选择食品的。如果不独立销售小包装食品,则不会在消费前后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影响。 2.以小包装作为销售单位,大包装(外包装)标注了法定载明事项,而小包装(内包装)未标明,销售者在销售该食品时不附带大包装(外包装)。或虽附带了大包装(外包装),但却因为销售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在事后持续知悉食品的强制性信息,即消费者无法获得储藏包装物的外包装的情形,此情况常见于上架销售时有大包装,可以从大包装上知悉食品信息,但消费者却不能最终获取该包装,导致购买该食品后无法知悉食品储存要求、保质期、商家联系方式等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处这类销售者。 三.如果只有一种独立的包装物,是否只要没有标注法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查处该种食品的销售者? 通常情况下,只要食品标签上没有按规定标明强制性标注事项,是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的。但如果出现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2的规定,是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所以遇此情况是不能查处销售者的。 综上所述,消费者是否能在消费前有效知悉食品信息,或在事后持续性知悉食品信息(消费者自身因素造成事后无法持续性知悉信息的情况除外),是作为其知情权和选择权能否得到保障的判定标准,《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也正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制定的。我们执法人员应视不同情况对销售者作出处理。不久的将来,食品将不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但只要法律条款不变,对销售者的查处原则也不会改变。 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选购食品时,最好到证照齐全的,信誉好的大型商场、超市购买,索取购货凭证或发票,并保存好。 二、经营者一律不得销售包装破损和过期食品。消费者在选购包装食品时,一定要查看生产日期,过期食品一律不得购买;查看包装是否有破损现象,发现破损现象不要购买。 三、包装食品买回后,开箱食用时,若发现内包装出现破损,霉烂变质,生虫等现象,一律不得食用,立即找经营者退货。 四、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商家联系协商,协商不成的,尽快向消费者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行政部门投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办此前接到的食品类投诉中,遇食品包装破损的情况,消费者往往会要求“以一赔十”。消费者提出这种要求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在购得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但单从食品包装破损不能判定该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质检局12365热线解释说“进入流通环节后,产品包装损坏了,不能鉴定是食品问题,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找商家解决。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包装是否完好。过保质期的食品出现问题跟产品质量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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