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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与牛宝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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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与牛宝增物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与牛宝增物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初字第5130号 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里31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宝增。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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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与牛宝增物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初字第5130号 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里31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宝增。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于静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秀茹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17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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