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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下班”工伤认定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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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下班”工伤认定新规解读最高法院:“上下班”工伤认定新规解读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个规定给“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设置了明确的界限,因而在社会上备受关注,至今讨论不断。然而,记者从律师工...
最高法院:“上下班”工伤认定新规解读
最高法院:“上下班”工伤认定新规解读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个规定给“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设置了明确的界限,因而在社会上备受关注,至今讨论不断。然而,记者从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了解到,“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却有三种情况需要厘清。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都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韦桂庆告诉记者,在司法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和是否享受工伤待遇要分几种情况,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再则,并不是认定了工伤,就能顺利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买社保,就很难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一   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工伤   未买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013年12月5日6时50分,在州市双吉水泥厂打工的杨东安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兰洋方向驶来,途经州乌那线57公里加440米路段时,撞上从那大往屯昌方向行驶的邱岳石驾驶的琼C2QW69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头部位,造成杨东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并经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复核,杨东安的驾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邱岳石驾车行为违反第四十四条关于“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记录,杨东安受伤情况为:急性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包括脑挫裂伤,左额叶脑挫裂伤、左枕骨骨折、颅底骨折、上牙槽骨撕裂性骨折、上颌骨骨折、下颌骨骨折等8项,伤后昏迷不醒。至今9个月过去了,杨东安仍然没有醒过来。从2013年12月5日入院至今,杨东安已经花掉了数十万元医疗费。这些钱都是家人东挪西借、卖掉房子筹来的。   杨东安是陕西西乡人,事故前,他是州市双吉水泥厂的一名工人。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给杨东安购买社保。   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桂庆解析:   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在杨东安上班途中,符合最高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构成要件,然而,因为该事故中,杨东安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加之其所在单位没有给杨东安购买社保,即使被认定为工伤,亦不能顺利享受工伤待遇,最终只能向单位追索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案例二   不承担责任,可以认定工伤   未买保险可向单位追索工伤待遇   21岁的张小明和22岁的冯云武来自州市兰洋镇,都供职于海南万泉物流公司。   2014年3月11日22时许,海南万泉物流公司货车司机冯世闻驾驶车牌号为琼ADB355的货车回到公司卸货场,将车停放至卸货位置,与另一辆车牌号为琼C33385的货车尾部相对,便于卸货。为了将车固定,冯世闻在离开琼ADB355货车时,将车拉上手刹制动,并将挡位放置在倒车挡上后才下班离开。随后,公司员工冯云武和张小明等人开始对琼ADB355货车上的货物进行装卸及配送到其余货车上。当天23时许,冯云武等人装卸完货物后,冯云武站在琼ADB355货车与琼C33385货车之间,而张小明则违反公司规定私自进入琼ADB355货车驾驶室内,扭动插在钥匙孔里的钥匙将车启动。货车发动以后,张小明错踩油门,导致货车急速后退,将冯云武挤压在两车之间。之后,冯云武被紧急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抢救,于第二天死亡。海口市秀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云武系胸部受巨大暴力挤压致纵膈大血管离断循环衰竭死亡。   经海口市交警支队认定,张小明没有取得驾驶证而擅自启动货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冯云武不承担责任。冯云武于2013年9月1日到海南万泉物流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与冯云武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冯云武缴纳社保。2014年7月16日,海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确认冯云武与海南万泉物流公司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海南万泉物流公司向冯云武父母支付因未与冯云武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910元。   事发后,冯云武的父亲冯学龙、母亲林亚妹起诉张小明、海南万泉物流公司、琼ADB355货车所有人郑慰儒及承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索赔各种费用共计7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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