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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2017-04-30 6页 doc 10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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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下面是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相关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XX,男,汉族,XXXX年4月29日出生,厨师,XX城关镇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   乙方:XX,男,汉族,XXXX年6月9日出生,厨师,XXXXXX人,身份证号XXXXXX。   甲方王XXX(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周XXX(以下简称乙方)是同事。2013年9月4日,...
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2016人身损害赔偿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下面是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相关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XX,男,汉族,XXXX年4月29日出生,厨师,XX城关镇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   乙方:XX,男,汉族,XXXX年6月9日出生,厨师,XXXXXX人,身份证号XXXXXX。   甲方王XXX(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周XXX(以下简称乙方)是同事。2013年9月4日,工作之余王XX和周XX在厨房嬉戏,双方在嬉戏过程中由于王XX失手致周XX左眼受伤。事后王XX将周XX送往XXX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治疗周XX于2013年9月30日康复出院。住院期间王XX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周XX没有支付医疗费。因甲、乙双方是同事,甲方因失手致乙方眼睛受伤,且事后甲方主动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且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受伤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次事故造成乙方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已经全部支付)。   二、甲方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再支付乙方贰万元(20000.00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全部赔偿。   甲方支付乙方的贰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   三、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字,甲方支付乙方贰万元赔偿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就此终结,双方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并放弃对甲方诉讼的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2}   甲方: (受害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侵权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年 月 日乙方 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  人民币 整,其中 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 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 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 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 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 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扩展】   人身损害赔偿   2016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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