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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矛盾对民族关系的影响调查研究

2017-03-18 3页 doc 8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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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矛盾对民族关系的影响调查研究利益矛盾对民族关系的影响调查研究  摘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矿山资源开发时经常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对利益矛盾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着当地民族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文章以共和县矿山资源开发为例,通过实地调研,对矿山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及产生的原因加以梳理和总结,探讨利益矛盾对民族关系产生的影响,并对如何化解该利益矛盾,协调好民族关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共和县;利益矛盾;民族关系;矿山资源开发  引言  共和县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境内,总面积1、73万平方公里,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县总人口的70%,其中,世居少数民族为...
利益矛盾对民族关系的影响调查研究
利益矛盾对民族关系的影响调查研究  摘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矿山资源开发时经常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对利益矛盾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着当地民族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文章以共和县矿山资源开发为例,通过实地调研,对矿山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及产生的原因加以梳理和总结,探讨利益矛盾对民族关系产生的影响,并对如何化解该利益矛盾,协调好民族关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共和县;利益矛盾;民族关系;矿山资源开发  引言  共和县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境内,总面积1、73万平方公里,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县总人口的70%,其中,世居少数民族为藏族、回族、蒙古族等。共和县境内矿藏资源丰富,现已探明的矿种主要有铜、镍、铅、锌、大理石、花岗岩等多达20种。其中,倒淌河镇的裕龙沟铜镍矿现已探明铜储量4699万吨,镍储量4855万吨;切吉乡的哇红河矿区现已探明花岗岩矿储量537万立方米;沟后大理石矿储量1亿立方米。  一  近年来,由于共和县矿山资源开发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未能妥善处理好,引发了一系列利益矛盾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土地征用补偿款引发的利益矛盾。企业在进行矿山资源开发和厂房建设时,往往要征用大量土地。但多数情况下,企业并未与当地群众达成有效,或者即使达成协议企业也可能超越协议范围进行开采,因而就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看法:当地群众认为开发企业应该按照矿区实际使用范围支付土地补偿款,而矿山资源开发企业则认为既然已经划定了矿区使用范围,企业只有义务对协议面积进行相应补偿。  2、矿山资源开发地群众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利益矛盾。由于共和县矿山资源丰富且矿石品位极高,近年来,一些从事矿山开发或矿石运输、加工等相关行业的当地群众逐步快速富裕起来,而依然从事农业、牧业等传统生活方式的群众生活并没有明显的改善,收入依然处于低位。过大的收入差形成了明显的对比,仇富、嫉妒心理开始在一些低收入人群中产生。一些低收入人群为了快速致富,甚至不惜采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去偷矿、盗矿,在搅乱当地社会治安的同时,也给当地淳朴的民风带来一定破坏。  3、资源地群众就业引发的利益矛盾。笔者在调研时注意到,矿山资源开发企业的工人多是外地人,本地工人很少甚至没有。笔者采访了一位矿山企业负责人,他给出的解释是:企业并非不愿意雇佣当地群众,而是当地群众多数从事游牧业,平常生活比较随意,很难会按照企业规章要求约束自己,不利于企业统一管理。例如,当地工人时常在上班期间饮酒,给企业带来隐患;还有一些当地工人会要求企业按天支付其工资,这些工人往往在领取完当天工资后,就开始不来企业上班,直到花完工资再来上班,给企业正常生产造成极大影响。而当地群众一般则认为企业是在变相歧视他们,他们与开发企业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  4、利益分配失衡引发的利益矛盾。企业在矿山资源开发时所取得的高额利润,仅有很少一部分会回馈于当地政府和群众,绝大部分利润会被企业及上级财政部门抽走。近些年,特别是资源开发的前几年,利益分配失衡引发的政府、群众与企业争夺利润、争夺矿产开发权的利益矛盾纠纷事件呈上升态势。  二  共和县矿山资源开发中的利益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冲突;矿山资源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矿山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机制存在缺陷等。  1、矿山资源开发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冲突。矿山资源开发中的利益主体包括矿山资源开发企业、当地政府、当地群众,这三者之间存在利益的博弈。首先,在矿山资源开发中,矿山资源开发企业是强势主体,大多数矿山资源开发企业仅注重赚取利润,而忽略了社会回报,没有对当地利益受损的群众给予相应的补偿,从而引发矿山资源开发企业与资源地群众间的利益矛盾;其次,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不透明,对上级财政及企业反馈来的资金用途没有及时向公众公开,从而引发当地群众的误解,这种误解很可能会发展成为对政府的不满和怨恨,最终影响党群关系的和谐。再次,矿山资源开发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矛盾。一方面,矿山资源开发企业通过向政府申请取得矿业权后,才能进行矿山开发,同时还要给政府缴纳一定的相关税费。因而,矿权价格和税费征收也就成了开发企业与当地政府间利益矛盾的主要体现。另一方面,矿山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开发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当地政府则要发展本地经济的同时还要维护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在两者实现目标不一致时,也就必然会发生利益矛盾。  2、我国矿山资源产权制度不够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决定着资源在配置过程中的效率和公平。目前我国的矿业权有许多不的地方,因而导致了矿山产权关系不够明晰,矿业权人可以开采利用资源,有使用权,但没有实际的所有权。这也就间接使得矿山资源开发企业往往不够珍惜矿山资源,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开采完矿就走人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矿山资源开发效率低。同时,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也造成了矿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冲突。一般情况下,取得矿业权的个人或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追求产量,漠视当地生态环境,不履行开采矿山资源应尽的义务,反而进行掠夺式的开采,造成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3、矿山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机制存在一定缺陷。矿山资源开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地群众的收入,但多数情况下,由于没有长效的保障机制,资源地群众仅能依靠政府的转移支付或政府与企业不定期的协商来获取微薄的补助,这些补助往往也难以满足资源地群众长期生活的需要。作为弱势群体,在矿山资源开发过程中,资源地群众往往没有话语权,不但资源开发的收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有时还要受累于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生态破坏。  三  尽管矿山资源的开发促进了共和县资源地经济的发展,但在调研过程中,多数群众反映资源开发带来的损失要远大于获取的实惠。由此可见,资源地群众对矿山资源开发有一定的不满情绪,对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1、矿山资源开发企业过少地吸纳资源地群众就业,容易使资源地群众产生被剥夺感。资源地的少数民族群众,本应成为矿山资源开发主体中的一员,但现实是,矿山资源开发企业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将他们排斥在矿山资源开发过程之外,从而使得资源地的群众心里感到失落。世代居住的家园被“外人”占有开发,而自己除了能够获得少量的土地补偿款外,矿山资源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和自己并无太大关系,久而久之,资源地少数民族群众心里就会产生被剥夺感。另外,矿山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群参与程度的差异,也引起了民族间利益分享的差异,加剧了少数民族在资源开发中的不平等感[1]。所有这些,均有可能对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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