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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差问题

2017-04-06 1页 doc 5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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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差问题关于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差问题   一、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如何补差?   上海原来曾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
关于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差问题
关于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差问   一、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如何补差?   上海原来曾,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其中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广大低收入生育妇女产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职工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为了保证高收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   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需注意的是,"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二、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的300%,怎么补差?   按本市相关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总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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