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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

2017-05-12 1页 doc 5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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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   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豫计生〔2003〕35号文件《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
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
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   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豫计生〔2003〕35号文件《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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