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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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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述论  2006 年 6 月 延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 2006  第 28 卷第 3 期 Jou rnal of Yanan U 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V o l128 N o13 东京审判述论 李铁城 (北京语言大学 联合国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摘 要:《波茨坦公告》是盟国处理战后日本问题的纲领性文件, 是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和对战后日本实行民主改造的基本 依据。东京审判是落实《波茨坦公告》的重大举措, 是对国际法, 特别是对有关战争法规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但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述论
 2006 年 6 月 延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 2006  第 28 卷第 3 期 Jou rnal of Yanan U 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V o l128 N o13 东京审判述论 李铁城 (北京语言大学 联合国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摘 要:《波茨坦公告》是盟国处理战后日本问题的纲领性文件, 是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和对战后日本实行民主改造的基本 依据。东京审判是落实《波茨坦公告》的重大举措, 是对国际法, 特别是对有关战争法规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但东京审判也存 在和遗留一些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在美国的庇护下没有追究日本裕仁天皇的战争责任, 这给日本战后正确认识历史、反省战 争罪行增加了很大阻力, 实际等于放松了对日本战败责任问题的进一步追究。 关键词: 波茨坦公告 ; 东京审判 ; 裕仁天皇; 战争责任 中图分类号: K3131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9975 (2006) 03—0082—04   1945 年 7 月 26 日, 中美英三国首脑联合签署公 布《波茨坦公告》(全名为《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 之波茨坦公告》) , 限令日本政府必须立即无条件投 降, 接受盟国的处置, 指明日本在无条件投降后应该 作的具体事项,《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必须要遵守的 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国际事务等方面的目标, 并最终 实现战后日本民主化等项基本。《波茨坦公告》是 盟国处理战后日本问题的纲领性文件, 是铲除日本军 国主义和对战后日本实行民主改造的基本依据。对 此, 当时代表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重光葵 表示, 日本将“诚心诚意地履行波茨坦公告”。 一、东京审判是落实《波茨坦公告》的重大举措 《公告》第十条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 消灭其国家, 但对于战罪人犯, 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 在内, 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 根据《公告》的规定, 盟国制定了《远东国际军事 法庭宪章》, 并成立由九个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盟 国, 加上印度、菲律宾共和国共 11 名由各国政府推荐 的知名法官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即东京法庭, 审 判日本首要战犯。 同德国一样, 日本战犯也被分为两大类分别进行 审判。第一类, 乙丙级战犯, 属于违犯公认战争法规的 应在战犯犯罪国进行审判, 这类战犯为战犯中的大部 分。到 1947 年年终, 战犯嫌疑人名单上有 2200 多名。 第二类, 甲级战犯, 包括那些策划和指挥侵略战争的 人, 具体讲是指 1928 年 1 月 1 日到 1945 年 9 月 2 日 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以及违反人道罪的日 本领导人。 从 1946 年 4 月 29 日对东条英机等 28 名甲级战 犯正式起诉到 1948 年 11 月 12 日宣布判决, 历经二 年半时间, 除 2 人已在关押中病死、1 人精神失常中 止审讯外, 所有被告经审判认定都犯有共同策划和阴 谋为日本取得对东亚、太平洋和印度洋地区军事、政 治和经济的控制地位, 并为此目的进行侵略战争的罪 行, 都犯有阴谋、策划、侵占中国东北各省和控制中 国, 以及为达到此目的准备和发动对中国的侵略战争 的罪行。所有被告经审判认定都犯有破坏和平罪、战 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中的一项、二项或三项全部。法 庭判处东条英机等 7 名人犯绞刑, 判处其余 19 名人 犯无期和有期不等的徒刑。1948 年 12 月 23 日对东 条英机等 7 人执行了死刑判决。与东京审判同步进行 的还有在各受害国内组成的军事法庭对乙、丙级日本 战犯的审判。中国是日本对外侵略的最大受害国, 侵 华的日本战犯占全部战犯的大部分, 除东京法庭审判 的甲级战犯外, 当时中国在南京、上海、广州、北平、太 原、济南、徐州、汉口和台北等城市组成了九大军事法 庭, 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共处理战犯案 2200 余件, 判处死刑 145 件, 判处有期、无期徒刑 400 余件。又据 日本厚生省调查, 在中国受审被处死及狱中死亡的战 犯共 192 人。但在蒋介石的所谓以德报怨、宽大处理 方针的指导下对日本战犯审理的并不彻底。特别是在 1949 年南京政府从大陆溃逃前夕, 竟将侵华日军总 司令官、头号侵华战犯冈村宁次宣判“无罪”释放, 并 匆匆将其遣送回国, 其他已被判刑关押的 260 名日本 收稿日期: 2006—02—01 作者简介: 李铁城 (1940—) , 男, 辽宁海城人, 北京语言大学联合国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28 战犯也同时以移往日本国内服刑为名, 变相释放。到 1952 年 8 月所谓的“中日和约”生效时已被全部释放。 同时, 在远东和东南亚地区的其他受害国, 均由 受害国代表在当地组织了军事法庭, 例如在马尼拉、 新加坡、仰光、西贡以及澳洲等地, 对乙、丙级日本战 犯进行了审判。 东京审判连同在中国等受害国对日本战犯的审 判, 总共判处日本战犯 4226 人, 其中处决 941 人。[ 1 ] (P1797) 东京审判比纽伦堡审判开庭要晚, 但持续 时间要长, 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审判。在当时世 界民主和进步潮流的推动下, 东京审判对日本的主要 战犯进行了公正和严肃的审判, 完成了波茨坦公告中 提出的惩罚日本战犯的历史任务, 并全面、系统地揭 露了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对亚洲及对世界所犯的累 累罪行, 是一份极其珍贵的历史教材。它昭示日本和 世界各国应为防止军国主义复活进行坚持不懈的斗 争。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同纽伦堡文件一样, 都是对国 际法, 特别是对有关战争法规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它的判例是对所有敢与人类为敌的战争贩子的庄严 警告和声讨日本军国主义最有力的檄文。 二、关于裕仁天皇的战争责任 但东京审判也存在和遗留不少问题。最大的问题 是没有追究日本天皇裕仁的战争责任。裕仁应负战争 责任, 乃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正如 1945 年日本决定投降是天皇裕仁的“圣断” 一样, 当年日本决定发动对中国的战争以及所谓“大 东亚战争”都无一不是裕仁的“圣断”。整个战争期间, 裕仁绝不是一个任军部和大本营摆布的傀儡, 也不是 一名悠闲的生物学家, 而是凌驾于军部和大本营之上 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是拥有国家一切权力 的专制皇帝, 是“总揽统治权”的最高决策者。这在战 争期间,“各次御前会议和当事人的记录, 历历可查。 每逢关键时刻, 总要由御前会议做出决定。单凭这一 点, 就足以充分说明到底有无战争责任了。”[ 2 ] (P202) 实 际上, 太平洋战争刚爆发不久, 裕仁天皇身边的元老 重臣就有人私下对裕仁在发动这场战争起的决定作 用有过评述。如曾先后三次出任过内阁总理事务大臣 的近卫文, 在他 1942 年写的一篇《关于日美谈判》手 记中有如下一段内容:“尤其是统帅权的问题, 政府完 全没有发言权, 可以控制政府和统帅部双方的只有陛 下一人。然而, 陛下却不能不取消极态度。这在平时 尚可, 处在主和还是主战两者必居其一这种关系到国 家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 却难免出乱子。”[ 3 ] (P75) 文中 讲的统帅权, 就是讲天皇在主战或主和问题上拥有的 决定权, 所谓统帅部, 系指日本军部。文中很清楚地指 明裕仁对发动这场战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裕仁在 投降后首次求见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时曾说:“我是 作为对我国人在进行战争时在政治和军事方面所做 出的一切决定和所采取的一切行动负完全责任的人 来到这里的, 是向你所代表的那些国家投案并接受审 判的”。[ 4 ] (P183) 裕仁的这番话是对其战争责任的一个 如实的招认和深思熟虑的概括, 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但由于这时美国已决定将“天皇的名字从战犯名单上 勾销”[ 4 ] (P183) , 并急于借助天皇之力顺利完成对日本 的战后占领, 用麦克阿瑟的话讲, 美国对日本“占领的 成功, 有赖于天皇的真诚协助和影响力之处甚 多”。[ 5 ] (P44) 美国开脱了天皇的责任, 实际上就等于放 松了对日本战败责任问题的进一步追究。 1948 年底, 在东京审判结束和处决了东条英机 等 7 名甲级战犯后, 鉴于当时远东和中国局势发生的 巨大变化, 特别是中国革命即将胜利, 美国即将丢掉 中国, 这迫使美国不得不重新调整自己的远东战略。 对美国来讲, 日本的战略重要性倍增, 它可以成为美 国“拦住共产主义东进和阻止其南进的堡垒”。于是, 日本从原来只是一个被动改造的对象变为美国一个 巨大的“战略资产”。而且美国还发现那些原先在战争 中与他们殊死拼杀和对抗的人, 战后竟变为美国的驯 服工具, 成为最亲美的人。到 1948 年中, 美国迅速调 整占领政策, 原来为许多盟国共同确定的对日改革的 政策和措施, 或搁浅或紧急刹车, 特别是审判战犯以 及从政治上解除军国主义分子武装的“整肃”等铲除 日本军国主义基础的重大措施都变成虎头蛇尾, 几乎 被一风吹。 1948 年 12 月 24 日, 即对东条英机等 7 人执行 判决后的次日, 盟军总司令部声明, 释放仍在巢鸭监 狱中关押的岸信介等 19 名甲级战犯嫌疑犯。1949 年 10 月 19 日盟总又宣布对乙、丙级战犯也结束审判, 不再逮捕、搜查战犯嫌疑犯。1950 年 3 月 7 日麦克阿 瑟颁布了“第五号指令”, 规定凡根据判决书当时仍在 日本服刑的所有战犯, 都可以在刑期终了前按所谓 “宣誓释放”予以提前释放。这实际上破坏了远东 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所作的判决。1950 年 11 月 21 日, 美国又将本已判刑很轻而且刑期未满的甲级 战犯重光葵以及其他一些甲级战犯陆续提前释放。 1952 年 4 月 28 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 名义上 由盟军对战后日本实行军事占领状态正式结束。美国 宣布解散由盟国组成负责改造和管制日本的远东委 员会和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两个机构。日本政府恢复 行使主权后, 不仅承袭了美国的办法, 而且还进一步 加速释放战犯的步伐。重光葵等人很快重返政界, 并 38 一跃成为日本政府大员。到 1958 年 4 月, 所有日本战 犯的残刑都得到了赦免。 三、日本公众对审判的反应和法庭对被告辩词的 批驳 当时, 日本朝野对东京审判的最终判决是接受 的, 认为对战败投降的日本来讲, 很难会争得比这更 好的结局。日本民众的反应平静而复杂。用麦克阿瑟 的话讲,“审判结果在日本没有发生过可感知的恶 意”, 并对日本人民在审讯时所表示的态度“喜出望 外”。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至少有以下 几点: 1. 东京审判揭露出日本军国主义为害亚洲和世 界的罪孽深重, 事实确凿, 难以辩驳。东京审判, 特别 是进入法庭辩护阶段后, 让日本人民看到军国主义发 动的所谓“大东亚圣战”带给日本的灾难与耻辱, 震惊 了日本社会, 引发了民众广泛的思考。审讯自 1946 年 5 月 3 日开始, 到 1948 年 11 月 12 日终结, 历时约两 年半, 开庭共 880 次, 记录 48000 余页, 出庭作证的人 达 419 名, 书面作证的人有 779 名, 受理证据约 4300 余件, 判决书长达 1213 页。对此, 日本是不能不接受 的。美国的著名日本通埃德温·赖肖尔在其影响广泛 的《日本人》一书中曾对当时日本民众的心态有过如 下: 日本“领导人曾期望靠日本人民优越的意志 力赢得战争, 人民也以他们每一盎司的意志力来响 应, 直到他们在精神上完全耗尽为止。被烧光的不仅 仅是城市, 人民的心也被烧光了”。他指出,“公众对战 争、对把国家引入灾难的领导层、对整个过去, 产生了 普遍强烈的反感。人们并不感到内疚, 而是觉得自己 被出卖了。使他们奇怪的是, 他们发现日本军队在亚 洲远未被当作解放者被人欢迎, 而是普遍地受到憎 恨。把军人当作无私的爱国者和天皇的仆从而给予他 们高度的尊敬, 变成了对他们的愤恨和轻蔑。”[ 6 ] (P109) 2. 整个审判的法律程序公正、, 规定了审讯 要经正式起诉, 被告有权聘请律师以及允许被告答辩 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审讯和判决以公认的国际法 和法庭宪章为准绳, 并严格以事实和证据定罪。据麦 克阿瑟讲, 日本人民“被起诉一方没有报复性而感动 了。在罪犯定罪之后, 他们本人及其家属都写信给我 和法庭, 强调对我们的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表示感 谢。”[ 4 ] (P218) 3. 东京审判没有追究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以及 没有传讯天皇出庭作证也减少了阻力与麻烦, 对稳定 形势是有作用的。如吉田茂就认为, 麦克阿瑟“使日本 天皇摆脱了战犯问题的这个事实”, 在使大多数日本 国民得到安心以及缓和日本人对占领军的恐怖和反 感“这方面所起的作用, 确是不可估计的”。[ 7 ] (P55) 当然, 对东京审判的异议还是有的, 当时主要来 自战犯及其辩护律师方面的辩护。战犯的辩护方面认 为:“侵略战争本身并不是非法的, 废弃以战争为国家 政策工具的 1928 年的非战公约, 并没有扩大到战争 犯罪的意义, 也没有把战争当作犯罪”;“战争是国家 的行为, 因此, 在国际法上个人并无责任”; 法庭宪章 规定的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是“‘事后’(Ex po st facto)法, 所以是非法的”[ 8 ] (P13) , 等等。 当时东京法庭拒绝了辩护方的这一异议。法庭援 引纽伦堡国际法庭的审判原则指出,“法庭宪章并非 战胜国方面权力之武断的行使, 而是宪章颁布制定的 现行国际法的表现”。它认为, 1928 年的非战公约的 签字国或参加国, 均“无条件地斥责将来以战争作为 政策的工具。在这个公约签字以后, 任何国家凭借战 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 就是违反这个条约。依据本 法庭的见解, 庄严的废弃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 具, 其中必然包括承认战争在国际法上是非法的原 则; 凡是从事和实行这类产生不可避免的可怕结 果的战争者, 都应被视为从事犯罪行为。”[ 8 ] (P13) 法庭还指出,“在某种情形下, 保护国家代表者的 国际法原则, 是不能适用于那些在国际法上被视为非 法行为的犯罪者的。干了这些行为的人, 不能以他们 的公职为庇护, 企图避免在适当审判下的惩处”;“‘法 律无规定者无罪’(N u lum crim en sine lege) 的原则, 并不是对主权加以限制, 而是一般的正义原则。主张 对于蔑视条约和保证不经警告就进攻邻国者的惩罚 为有失公道, 那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进 攻者必然知道他的行为是非法的, 那么对他加以惩罚 并没有什么不公道, 如果对他的非法行为容许放任、 不加惩罚, 那才是真正的不公道。”[ 8 ] (P13—14) “法庭宪章明确地规定着⋯⋯‘被告依照本国政 府或上级命令所做的事实, 并不能使被告免除责任。 但在刑罚的减轻上, 得加以考虑。’这种规定, 和任何 国家的法律都是一致的。⋯⋯虽然在程度上有种种不 同, 可是就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看, 真正的标准, 不是 命令的存在, 而是事实上有没有作道德上的选择 (M o ra l Cho ices)的可能。”[ 8 ] (P14)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还特别强调, 侵略战 争“不仅是一个国际犯罪; 它是最大的国际性犯罪。它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仅在于它里面积累了全部罪恶”, 并且还强调“凡计划和准备侵略战争也是犯罪的。而 领导侵略战争的分子应负刑事责任”。[ 8 ] (P2) 东京法庭完全同意纽伦堡国际法庭的上述见解 和这种见解的推论 (即纽伦堡原则) , 驳回了辩护方的 48 异议, 肯定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效力和基于它 而来的法庭管辖权。两个法庭不仅确定了发动及执行 侵略战争是犯罪的, 而且领导侵略战争的分子亦应负 刑事责任。 1946 年 12 月 11 日, 在英国伦敦召开的首届联 大全体一致通过的“确认纽伦堡法庭组织法所认定之 国际法原则”的第 95 号 (一)决议中指出:“鉴察 1945 年 8 月 8 日为设立国际军事法庭以检举并处罚欧洲 轴心国诸主要战争罪犯而在伦敦签订之协定与其所 附之组织法 (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引 者注) , 以及 1946 年 1 月 19 日在东京公布之审判远 东主要战争罪犯国际军事法庭之组织法 (即上面提到 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引者注) 所采纳之 相同原则”, 因此, 该决议“确认纽伦堡法庭组织法所 认定之国际法原则及该法庭所作之判决”。①至今纽 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所认定之国际法原则 (纽伦堡原 则)仍然是国际战争法中的重要原则。东京审判所依 据的国际法原则是不容翻案的, 也是翻不了案的。 1951 年 9 月 8 日日本政府正式签署并于 1952 年 4 月 28 日开始生效的旧金山《对日和约》, 对东京 审判问题,《和约》第十一条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 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 之判决, 并将执行各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 内之日本国民之处刑。对此等人犯赦免、减刑与假释 之权, 除由每一案件科刑之一个政府或数个政府之决 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 不得行使。如该项人犯系由远 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 该项权利除由参加该法庭之 多数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 不得行 使。”[ 9 ] (P338—339) 这一条款已明确无误地向世界宣示, 日本政府已把接受并执行军事法庭和其它在日本境 内外由“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作为日本正式承担的 国家义务。 东京审判是落实《波茨坦公告》的重大举措, 是对 国际法, 特别是有关战争法规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但东京审判也存在和遗留了一些问题, 致使日本不能 正确对待自己的历史问题。20 世纪 70 年代, 有一些 人打着“学术研究”的名义, 重炒东京审判中来自战犯 及其辩护方的那些老调, 妄图攻击或否定东京审判的 历史必然性。有人以“无法则无罪”为借口, 攻击东京 审判所依据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是“事 后法”, 因此是非法的。有的说什么“东京审判是在被 占领的形势下进行的。有胜利者的暴力作背景, 文明、 正义可能被歪曲”。1983 年 8 月 15 日, 日本《产经新 闻》发表社论竟公开说:“不可否认, 东京审判是错误 的, 东京审判的历史观给日本遗留下了不必要的毒 害。”这种企图丑化和否定东京审判、美化战争罪犯舆 论的实质, 不仅是颠倒黑白、篡改历史, 而且是要为日 本发动的那场法西斯战争翻案。 参考文献: [ 1 ] [日 ]服部卓四郎. 大东亚战争全史: 第四册[M ]. 北京: 北 京商务印书馆, 1984. [2 ]刘大年. 我亲历的抗日战争与研究[M ]. 北京: 中央文献出 版社, 2000. [3 ][日 ]粟屋宪太郎. 东京审判秘史[M ].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 社, 1987. [4 ]麦克阿瑟回忆录[M ].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 [5 ][日 ]吉田茂. 激荡的百年史 [M ].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80. [ 6 ] [美 ]埃德温·赖肖尔著. 日本人 [M ]. 上海: 上海译文出 版社, 1980. [7 ][日 ]吉田茂十年回忆: 卷一 [M ].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64. [8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Z ]. 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86. [ 9 ]国际条约集 (1950—1952) [ Z ].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59. [责任编辑 加 东 ] ① 引自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确认纽伦堡法庭组织法所认定之国际法原则”的第 95 号 (一) 决议 (1946 年 12 月 11 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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