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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概述

2010-04-06 4页 doc 29KB 1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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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概述产假概述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产假相关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编辑本段]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
产假概述
产假概述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产假相关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编辑本段]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假相关规定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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