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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评估

2010-03-06 15页 doc 59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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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评估证券评估资质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一、上市流程概览 二、流程要点 (一)前期尽职调查 · 尽职调查的有关主体:调查与自我调查相结合 ▲企业 ▲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坦诚相见) ▲有关主管部门(上市办、深交所) · 尽职调查的目的: ▲自我了解,摸清家底 ▲自我诊断,正确决策 !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第31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
创业板评估
证券评估资质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一、上市流程概览 二、流程要点 (一)前期尽职调查 · 尽职调查的有关主体:调查与自我调查相结合 ▲企业 ▲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坦诚相见) ▲有关主管部门(上市办、深交所) · 尽职调查的目的: ▲自我了解,摸清家底 ▲自我诊断,正确决策 !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第31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改制与辅导 选定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尽职调查;确定改制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改制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 ▲辅导;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贸工局2007年8号文,报销费用] ▲信息披露(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履行辅导程序[授课20小时、6次以上] ▲派出机构验收 (三)申报与核准 预制作申报材料。用词有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等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完善并递交申报材料。证监会收文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上会前,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的意见。投资项目征求发改委意见。] ▲回复反馈意见。积极配合,如实回复。预审员出具初审报告。 [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3个月内。] ▲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上会”,陈述、答辩是重要环节)(新老划断恢复首发后,第8届发审委审核首发110家,通过89家,通过率81% ;第九届发审委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31日审核公司共361家次,通过率87.22% ) ▲等候发行(发行核准)。已获核准的等候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出具批文。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四)发行与上市 核准发行。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核准后、发行前,如有重大事项,应暂缓或暂停发行,并报告证监会、披露。 ▲刊登招股说明书。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新规则: · 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第39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 强化控股股东责任:“第40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签字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控股股东。) ·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第46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报刊公告网址、网站披露全文。 ▲路演、询价、薄记、定价 ▲股票公开发行。细致核对。 ▲募集资金到账。(第27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 ▲挂牌上市。敲钟仪式。 ▲发行情况反馈。[主承销商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 (五)持续督导 时间:发行当年和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容:信息披露(含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等)、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所有规范运作情况及重大事项 ▲目的:风险防范、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实质:要求保荐机构承担长久保荐责任,并继续为企业提供持续服务 !强化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责任:“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企业改制流程 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关联交易情况 3)财务制度状况 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评估和审计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对企业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评估。会计审计也一样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修改《公司章程》。 (八)名称预先核准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九)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十)申请变更     在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准备就绪以后,申请变更。 (十一)股份公司设立     在获得批准以后,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 (一)股本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二)资产状况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 1、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出资涉及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三个方面。 1)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有4种处置方式: A、企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B、企业向国土部门租赁使用; C、企业的控股股东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我们建议尽量不采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润调节,增加审核的难度) D、上述3种方式的组合。 公司原则上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限及付费方式,以及到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 2)商标、商誉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设立股份公司时,与股份公司经营性业务相关的商标必须进入股份公司。若企业改制时,其该商标在控股股东处,控股股东应将该商标以及商誉无偿转让给有限公司,不得将商标、商誉作价入股。(原则上随资产走,之所以强调无偿,主要是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已经包含了该等无形资产的贡献,而且离开了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和管理层的努力,该等无形资产就无法体现价值,因此单独作价有损害未来公众股东利益的嫌疑。)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与商标、商誉的处理不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转让给有限公司。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1)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 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公司治理结构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拟上创业板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严格的资金,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拟上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拟上创业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7) 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拟上创业板公司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8) 拟上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拟上创业板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9)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专业咨询电话 010—81132554 1580152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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