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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2014-04-30 9页 doc 84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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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1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1)内容广泛(2)易于变动(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 2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根本来源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如下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8法律解释(9)其他行政法渊源 3我国行政规范体系的宝塔形结构: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面广、量大、层次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指不属于立法、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
行政诉讼
1行政法在上的特征:(1)内容广泛(2)易于变动(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 2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根本来源和外部现形式。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如下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8法律解释(9)其他行政法渊源 3我国行政规范体系的宝塔形结构: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面广、量大、层次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指不属于立法、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的一类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法的作用(控权,维权):(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监督行政权力的主体,防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3)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这里所说的是广义的法律,即多层次的法律规范)。 6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否则就被视为滥用行政权力(4)任何违反上述要求的行政活动,非经法律事后认可,均可被宣布为无效。 7行政合理性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8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0行政主体的分类:(1)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3)单独行政主体与共同行政主体 11行政机关的特征:(1)政治性和权威性(2)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相对独立性(4)适应性和创造性(5)统一性和层次性(6)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12行政授权的特征:(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规定作为该方面或该项职权的来源(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4)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被授权组织取得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某方面或者某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5)行政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行政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被授权组织:有哪些?(案例,P56)被授权组织,第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组织,能独立地承担因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第二,必须具备有一定的公益性,即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一组织可以是或社会团体,但不能是个人。第三,应当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与承担行政处罚事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13 14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首先,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2)其次,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3)最后,受委托组织的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应诉,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5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1)组织行为性质不同(2)产生的依据不同(3)主体范围不同(4)行为的后果不同。 16职位的分类(公务员):按照性质、特点、管理分类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的级别划分如下:国家级正职(如总理)、国家级副职(如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如部长,省长)、省部级副职(如副部长,副省长)、厅局级正职(如司长、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如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如处长、县长)、县处级副职(如......)、乡科级正职(如科长、乡长、镇长)、乡科级副职(如 ......) 非领导职务仅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具体划分如下:巡视员(相当于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相当于......)、调研员(相当于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主任科员(相当于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7公务员的任免: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三种方式。 18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行政参与权(2)行政知情权(3)行政协助权(4)行政监督权(5)隐私保密权(6)行政保护权(7)行政获益权(8)行政求偿权 19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遵守行政法律秩序(2)服从行政命令(3)协助行政管理 20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1)确定力(又称公定力或不可变更力)(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对相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组织或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3)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力)。 21抽象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2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对象的不特定性(2)可以反复适用性(3)不可诉性 2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职权合法(2)意思表示正确、真实(3)依据合法(4)内容合法(5)程序合法 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还可以更简明地概括为如下三项:(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内容合法(3)行为程序合法。 24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4)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25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P113 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指定具体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 无此情况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规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 地方法规 √ 无此情况 (1)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P114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表-19)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 变更与延续 听证 重要 ①委托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 ②电子政务: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许可――法律没有规定口头是否可以。 ③正当程序: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人以上进行(如果不是实质内容的审查,一个人也可以) ④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⑤陈述申辩: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⑥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如果是不准予许可,则可以不公开) ⑦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有的不需要颁发,只要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 ①启动方式: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决定听证(依职权启动);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听证权(依申请启动) ②公务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③案卷排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记多少,算多少,没记的,全拉倒) 重要期限 ①补正告知期限: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性做出,否则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但不是视为准予许可) ②决定期限: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意:延期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③颁证期限: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④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①需延续的一般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但,不是强制,规章以上可以设定不同的日期。 ②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①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③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注意:这里的“日”,特指工作日,不是指自然天数,不包括节假日 26申请-受理-审查-听证-期限-变更和延续 27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8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9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以其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行政强制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 对人身的行政强制即是对人身自由的强制,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扣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收容审查、强制履行等; 对财产的强制主要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31听证制度:(了解,P165)通知-举行听证-决定 3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3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34行政复议的作用:(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它的救济性(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它的监督性 35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或称为效率原则)(5)便民原则(6)有错必纠原则(7)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8)诉讼终局原则(或称为司法最终原则) 36行政复议基本制度:(1)一级复议制度(2)书面复议制度(3)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 37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p217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8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1)行政法规和规章(2)内部行政行为(3)居间行为 39行政复议管辖(案例,P222)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条块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乡级不设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条条管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①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只记第①项即可,其他法条中没有规定)海金外,两国。 自我管辖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特殊情形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行政公署(由省政府复议); 区公所(由县政府复议); 街道办事处(由区政府或县级市政府复议);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找不到共同上级机关的,分别复议)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如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谁撤销谁就是被申请人) 注意:最后五种特殊情形,可以由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派出多个撤销授权) 40 41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申请人的法律特征(了解):(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申请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3申请人的资格转移(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4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的法律特征:(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3)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的种类:(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4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的法律特征:(1)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裁定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3)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 第三人的种类:6种P227 45复议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46复议决定:(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4)赔偿决定(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47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48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后果(4)因果关系 49违法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责任原则。 50行政赔偿的范围:P238-239 基本原则 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肯定列举 ①损害人身自由权;②损害生命健康权;③损害财产权;④特定条件下损害名誉荣誉权 否定列举 11​ 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②受害人自己致害;③第三人致害;④不可抗力致害 51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52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2)恢复原状(3)返还财产 53行政赔偿计算标准:P244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赔偿计算标准: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计算标准:(1)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收入时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54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55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56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排除性条款:(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的排除性条款:(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5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57特殊地域管辖:(了解,P268)共同~专属 58当事人的特征:(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包括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3)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的裁决拘束 59在实践中,关于原告资格问题有以下特殊情况:P275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2)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60被告的确定:一共11点。考案例分析 p276-277 在特定案件中,原告必须确定适格的被告,其所提起的诉讼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受理。确定被告的原则和标准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作出复议决定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复议决定无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起诉的,而仍符合起诉条件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最初行政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该派出机关有授权的除外。 (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通知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9)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0)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1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有遗漏,或者不适格时,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61现场笔录:p284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作的书面记录。 6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p286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63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4起诉的条件:(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5起诉与诉讼时效:p294-295 (1)经过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时效: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时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时效: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6开庭审理的程序:p299 (1)开庭前准备阶段(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4)法庭辩论阶段(5)合议庭评议阶段(6)公开宣判阶段(7)闭庭 67上诉案件的审理:p308 第二审的特点:(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3)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4)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5)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68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1)提起的主体不同(2)提起的条件不同(3)有无期限限制不同(4)审理的主体不同(5)审理的对象不同(6)程序的性质不同 69行政裁判的判决 一审判决:(1)维持原判(2)撤销判决(3)限期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确认判决 70裁定的适用范围:(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行执行(10)允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71决定: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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