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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主体

2014-04-03 39页 ppt 1M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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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主体null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二章 民事主体 教学要求第二章 民事主体 教学要求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基本法律知识,理解民法主体的法律意义,掌握民事主体相关基本法律规则,熟练掌握基本法律规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内容。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内容。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监护、个人合伙的法律责任。 Ps: ppt中绿色字体为补充内容,不在...
第二章 民事主体
null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二章 民事主体 教学要求第二章 民事主体 教学要求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基本法律知识,理解民法主体的法律意义,掌握民事主体相关基本法律规则,熟练掌握基本法律规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内容。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内容。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监护、个人合伙的法律。 Ps: ppt中绿色字体为补充内容,不在大纲之内;蓝色字体为法律条文的原文;下划线字体表示关键词,需注意。第二章 民事主体 纲要第二章 民事主体 纲要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特征 三、法人的分类 四、法人的成立 五、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一、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案例】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偕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省亲,闻其妻住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1/10,遗赠于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之。 试问丙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民法通则》第二章目是“公民(自然人)”,可以理解为在民法上公民和自然人的内涵相同,《合同法》直接用自然人概念。自然人与法人对应,自然人概念与公民概念相比,更加彰显民事主体的特征。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定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通》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特征】 普遍性 平等性 不可转让性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德国民法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瑞士民法第31条(一):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 日本民法第1条之三: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 台湾地区民法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胎儿的“权利能力”】 一般而言,胎儿因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惟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德国民法第844条:…在受害人被害当时第三人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的,亦发生赔偿义务。 瑞士民法第31条(二):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死者的利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第3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案例】 刘甲的儿子刘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曾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A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就给刘乙去信,信中说A出版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乙能寄来几张,出版社将择优采用。刘乙征得刘甲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两幅作品,不过,此后他们一直未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刘甲在书店见到A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有刘乙寄去的两幅作品。刘甲找到出版社,质问其为何不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不支付报酬,并且在作品上未署刘乙的姓名。A出版社解释说,刘乙只有六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会享有著作权?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而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出版社是不给报酬的。 【问题】刘乙是否享有著作权?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定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前者指享权利、负义务的资格;后者指得依其法律行为而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凡人皆有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当然取得,非因死亡不得剥夺,但并非任何人皆有行为能力。”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案例案情】 1995年5月18日,25岁的甲带邻居家11岁的小孩乙和10岁的丙上街去玩,路遇彩票销售点,甲拿出10元钱去买了五张即开型彩票,刮开一看,只有一张中了末等奖,奖金2元。甲便叫乙、丙去买,但两人表示没有带钱。甲当即将所得的2元奖金给乙,又从钱包里掏出2元给丙。两人说回去再还给他,甲回答不用还了。结果,丙没有中奖,但乙买的彩票中了三等奖,奖金5万元。此时,甲声称乙是小孩,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买奖券的钱是他本人出的,所以奖金应归他所有,因此拿走了彩票,领走了5万元钱。考虑到是借乙的手气中的奖,甲从所得奖金中拿出1000元给王某,作为给他的奖励。乙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多次找甲索要奖金,均遭拒绝。 1995年5月23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归还剩余的奖金人民币4.9万元。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分类及其意义】 《民通》将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划分的基础是智力状态,即意思能力,划分的基本是年龄。 划分的意义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具体规定——《民通》】 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案例解析】 本案原告王某为11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可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包括两类:一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二是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受益活动。本案原告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两项,一是接受被告李某的赠与;二是向彩票出售人买彩票。原告接受被告李某的赠与,可以获得2元钱而不负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属纯受益行为,原告可以独立实施,其行为有效。购买彩票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原告王某完全能够理解买彩票行为的意义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可能中奖。因此,原告与公告人(彩票出售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获得彩票中的奖金5万元。 Ps:2009年《彩票管理条例》第18、26条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责任能力,通常讲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总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之能力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 【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之不足而受影响,监护制度弥补了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可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人设立的规定】 法定监护人:父母 其他法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自愿且父母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 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无近亲属(见下页)且无亲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协议确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近亲属范围内且有顺序)。 监护人的变更:丧失监护能力(见下页),或对被监护人不利,或协议变更(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方可协议变更)。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 【关键词的解释】 “近亲属”:《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能力”:《民通意见》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Ps:刑事法律中“近亲属”规定不同,如《刑诉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行政法律中“近亲属”规定不同。如《执行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1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自愿且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顺序(1234+其他亲属朋友)。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 《民通意见》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四、监护 【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教学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五、自然人的住所 【概念、意义和确定】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意义: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确定:《民通》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法定期限:二年。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无顺序) 《民通》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民通》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法定期限: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顺序,为什么?) 《民通》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案例】 张某的丈夫李甲自1989年1月起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1995年,张某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宣告李甲死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宣告李甲死亡。此后不久,张某患重病,无钱治疗,女儿李乙的生活与上学也成了问题。同村王某一直都很喜欢李乙,提出收养李乙的要求,张某见自己难以抚养女儿遂同意由王某收养李乙,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1996年,张某与同村刘某登记结婚,1998年,刘某遇车祸死亡。1999年,失踪多年的李甲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宜告。李甲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王某,当初送养李乙时未征得其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人作主,是无效的。王某与张某均不同意李甲的主张,李甲遂诉至法院。  【问题】 李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案例】 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A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丁、戊工作中打闹嬉戏不慎将客户己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庚的头上,庚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万元。在购买车辆及对庚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 问题: (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庚所受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民通》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拟制说(拟制人格不具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实在说(实际人格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有限责任)。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二、法人的条件与分类 【条件】 依法成立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二、法人的条件与分类 【分类】 企业法人(营利法人) 机关法人(公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法人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自身性质、法律法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与自然人相比: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教学案例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通》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28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案情】 王甲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承包对象是村里的一片水塘,期限是5年。王甲在水塘里养殖鱼苗,他的两个儿子王乙与王丙也参加了鱼塘的经营管理。从第一至第三年,王甲按合同规定,每年上交村委会1万元。此间,王乙与邻村姑娘李丁结婚,李丁带来了3万元的陪嫁。婚后,王乙未与父亲分家,全家仍是共同生活。不料,在第四年,王甲因病去世,王乙与王丙没有养鱼的经验,致使鱼苗大批死亡,眼看要造成严重亏损,便向村委会提出:父亲原以他的名义承包了鱼塘,现在他去世了,承包合同应自动失效,他们兄弟俩不再负责了。村委会不同意,但王家兄弟自此就撒手不管了。结果,当年鱼塘就亏损了2万多元。 【问题】 村委会是否有权要求王乙与王丙履行合同?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案例】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二、个人合伙 【概念与财产】 个人合伙是指自然人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财产:一般来说,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民法通则》第32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在合伙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要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二、个人合伙 【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理论上的“双重优先”原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二、个人合伙 【退伙和入伙】 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所谓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第三人入伙应当以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并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案例】 甲、乙、丙、丁等10人欲集资购地建厂,制造游艇外销,对于采取“合伙”或“公司”方式经营,议论甚久,最后决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试想其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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