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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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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法规庆公积金发〔2013〕9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1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庆政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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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公积金发〔2013〕9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1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黑建金[2013]9号)、《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庆政发[2012]1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大庆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二)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四)本市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七)购买本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 (八)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九)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并在其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十)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分割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非本市户口的; (十一)退休的; (十二)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十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六)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十七)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其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五条 缴存人满足第三条提取条件的,但有以下情形存在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通过赠予、继承无偿取得全部产权的房产; (二)夫妻之间产权进行买卖、过户更名的房产; (三)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体现原夫妻共有房产判给一方,一方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房款给对方的情形; (四)在商业银行用房产抵押办理的非购买自住住房类的贷款; (五)互换产权无交易差价的(互买对方房产的行为视为互换行为); (六)产权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非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 (七)购房人或借款人非本市缴存人,其同户父母、子女不能因其购房或还贷行为提取。 第六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偿还外地市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须夫妻一方在贷款所在地工作。 第七条 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和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多次提取。除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的,如缴存人未因购买此房屋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办理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提取。 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的提取业务,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少于10元;其他非销户类的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提取金额为最后付首付款收据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购房行为的购房总价; (二)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金额为契税发票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购房行为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异地工作的并在其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金额为契税发票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购房行为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三)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的合计金额。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先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十一条 本市互换产权交易有差价的,提取金额为契税发票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支付差价方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第十二条 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大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上标注的金额。 第十三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包括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情况。 (一)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和外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1.偿还一年贷款本息的:必须还款满一年以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且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一年内还贷本息额度; 2.申请结清购房贷款的:必须有还款记录后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且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二)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1.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月还款本息; 2.偿还部分本金和提前结清的:缴存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第十四条 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成员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总收入×15%)×12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得超过房产部门公布的租房指导价格。以前年度应提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第十五条 购买本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扣除拆迁补偿后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十六条 患有第三条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缴存人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同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1.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且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补充协议中注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2.部分首付款收据。 (二)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已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三)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仅翻建自住住房时提供); 5.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本市大修自住住房的: 1.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 2.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3.房屋所有权证。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初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贷款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贷款合同,如购房地址不详细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2.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加盖相关业务印章的贷款余额证明(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证明及还款明细表或还款书,并加盖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3.偿还外地市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贷款所在地的工作证明和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派驻外地市单位仅需提供其单位的外派工作证明。 4.由中心工作人员核实贷款人贷款信息,并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在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打印的查询报告。 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已备案登记的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不用再提供贷款合同。 (六)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1.租房协议; 2.结婚证或户口簿;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住房租赁税完税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公积金系统中缴存基数为准); 6.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缴存人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由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需注明出租方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和开户账号)和出租方出具的租金支付凭据,此款项汇入出租方账户。 (七)购买本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 1.与房产部门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3.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发票 (八)患有第三条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的: 1.医院盖章确认的患病证明; 2.在医保部门报销单据; 3.与医保报销单据相对应的住院费用明细单据; 4.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并在其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3.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工作证明; 4.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 派驻外地市单位仅需提供其单位的外派工作证明。 (十)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分割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非本市户口的: 1.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2.原夫妻双方身份证; 3.分割方户口。 (十一)退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同意退休审批表;未取得退休证的需单位出具证明; 2.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当前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已取得退休证的提供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要持有相关部门的退休证明)、单位盖章的销户提取《证明》; 3. 特殊工种退休的缴存人要求单位开具特殊工种证明; 4. 单位欠缴的缴存人退休提取,需要单位填写《证明》并加盖印章同时缴存人本人签字; 5. 在中心封存账户中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基本信息完整的缴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事处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6.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退休证、法院出具的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该缴存人法定代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 (十二)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十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1.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转出证明、外地市户口簿或者外地市身份证。 (十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1.调转证明; 2.无调转证明的,需提供新单位劳动用工合同和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3.提供标明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行、账号、转入单位情况的证明。 (十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十六)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1.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本市街道社区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布死亡判决、火化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继承或合法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出现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所继承款项转入其中一人账户,并由所有继承人出具书面保证。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未成人的,须在其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注明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或该款项的代管人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同时出具书面保证。 第十八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材料还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本市银行借记卡(非贷记卡、信用卡)或存折〔第十七条(一)、(六)、(七)、(十四)中不需支付给本人的情形除外〕;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同一户口簿,配偶可以用结婚证。 第十九条 如缴存人本人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代办,但必须是缴存人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书证明。如需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才可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中心审核后保留复印件,原件返回。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复印件除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用A4纸复印外,其余均用凭证纸(长26.5mm×12.6 mm)复印。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及受委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情况: 1.缴存人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提取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将提取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或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加盖印章; 2.由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中心办事处提出申请; 3.由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携带中心审核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划款业务。 (二)夫妻一方在外地市工作,并在其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缴存人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提取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将提取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或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加盖印章; 2.由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提取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受理人员填写《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并加盖印章; 3.由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携带办事处初审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及提取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公积金管理科进行审核; 4.由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携带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及提取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返回办事处办理提取业务。 (三)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办理月冲还贷、偿还部分本金、提前结清业务的,借款人本人或其共同还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非借款人须提供与借款人关系证明)到原贷款银行网点申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人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包含两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交易前将所提款项退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购房的职工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将该套住房出售后再次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以不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缴存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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