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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当日和释放当日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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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当日和释放当日是否计入羁押期限拘留当日和释放当日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拘留当日和释放当日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作者:伊乐林 朱幸幸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3 15:11:12 【案情】   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5月30日23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对李某某进行了询问,李某某对自己打人的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6月7日10时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时将其释放。后经法院判决,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且认定李某某被先期拘留羁押的8日折抵刑期8日。   【分歧】  ...
拘留当日和释放当日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拘留当日和释放当日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拘留当日和释放当日是否计入羁押期限 作者:伊乐林 朱幸幸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3 15:11:12 【案情】   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5月30日23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对李某某进行了询问,李某某对自己打人的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6月7日10时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时将其释放。后经法院判决,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且认定李某某被先期拘留羁押的8日折抵刑期8日。   【分歧】   就本案而言,就存在三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于5月30日23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应以日计算,当日应当算作一日,且日的计算方式是0时起至次日0时,从有保护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李某某的羁押期限应当从5月30日起计算至6月7日,共计9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拘留应以时计算,期限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那么李某某的羁押期限应从5月31日的零时计算至6月7日10时,共计7天零10个小时。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李某某于5月30日23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那么5月30日当日不计算在内,以日计算,李某某的羁押其就是从5月31日起计算至6月7日,共计8天。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错在不应将拘留当日计算在内,第二种观点错在不应以时来计算。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其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看似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颇多,不同基层法院的认识可能不同。羁押期限的问题与刑期密切相关,尽管存在的误差只有一两天,但关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需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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