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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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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金融法null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金融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金融法》第五篇 涉外金融法 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十六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 概要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 概要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涉外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在国外这一标准来衡量,涉外金融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涉外金融活动的各个领域。但从我国现行涉外金融关系的管理立法来看...
涉外金融法
null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金融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金融法》第五篇 涉外金融法 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十六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 概要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 概要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关系的法律的总称。从涉外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在国外这一标准来衡量,涉外金融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涉外金融活动的各个领域。但从我国现行涉外金融关系的管理立法来看,我国的涉外金融法主要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和外债管理法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对外开放”也在不断深入和拓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大量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营业和投资,我国国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也逐步走向世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如何规范涉外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金融活动的开展以及由此产生的涉外金融关系?就成为摆在我国立法机关、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面前的共同课题。而我国现行涉外金融立法较为普遍地存在立法层次低、稳定性差、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性、操作规范性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和采取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尽快建立一整套既充分维护我国经济和政治利益,又体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既反映我国金融市场特色,又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既具有高度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又具有适当的灵活性、透明性和操作性的涉外金融法律体系。本章主要就我国现行金融法律、金融法规、规章对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加以介绍。 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 关键术语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 关键术语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代表处 外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合资银行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 境外证券类机构 境外保险类机构 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一)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设立和发展 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其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本质上是外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设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 由于我国实行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政策,所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及其业务的管理呈现下列4个特点。 步入21世纪后,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稳步扩大。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立法概览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概括起来可分为银行业、证券业(或称“投资银行业”)、保险业等三大类,每一大类又可分为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和非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即代表机构)两大类别。 总体说来,我国现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立法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稳定性差,分业立法内容重复、衔接配合不够、立法资源浪费,规范性、准确性、条理性、全面性、透明度等都有待提高的问题,需要根据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向全面集中监管、统一立法迈进。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立法变迁 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一般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我国对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的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二)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监管规定 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直接就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监管问题作了规定。其规定内容主要有: 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的条件及程序。 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监管规定。主要监管内容包括: (1)名称与从业人员监管。 (2)业务范围监管。 (3)财务会计监管与报告。 (4)撤消监管。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规定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指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我国现行关于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有效监管规章主要是2006年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其规定内容主要包括: 设立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条件与程序。 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主要监管规定。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1)名称监管。(2)对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监管。(3)业务范围监管。(4)变更与撤消监管。(5)报告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四)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规定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总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指在中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现行对其有效监管的规章是中国证监会1999年4月发布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其规定内容主要有: 设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条件与程序。 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主要监管规定。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一)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概述 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依照东道国法律的规定,独资或参与部分股本,经东道国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在其境内设立和从事营利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由于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在东道国的金融活动直接对该国的金融同业和产业界产生作用,并有可能影响到该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所以东道国在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方面历来都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普遍实行审慎监管。 从各国监管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包括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的监督检查两个方面。发展中国家基于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和政治利益的考虑,一般还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二)对营业性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定 我国现行对营业性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规范主要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规定有:  营业性外资银行的种类。 营业性外资银行的设立条件。 营业范围与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 此外,《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还就营业性外资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三)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合资保险公司、外国资本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我国现行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规范主要是《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规定有: 设立与登记。 业务范围。 监督管理。 此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终止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四)对中外合资证券类公司的监管规定 中外合资证券类公司,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主要受《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调整; 二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主要受《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调整; 三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这三类机构本质上都是合资证券公司,其设立规则大同小异。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一、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 三、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监管 四、境外中资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一、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指关于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活动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或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还很不完善。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 按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两个《通知》等的规定,我国对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立或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设立或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程序 (三)境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 〔知识链接〕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于2001年8月9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就有关国有独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的营业性银行机构(包括银行分支行、全资附属银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和参股银行)的监管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增减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或修改章程,应事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向东道国监管当局申请。(2)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监管法规和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保证内部控制的充分和有效。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授权管理,完善请示报告制度,严厉查处越权行为,确保境外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商业银行应建立包括境外机构在内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境外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评价和管理,保证全系统的安全性。商业银行应完善境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加强对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3)人民银行每年制定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建立包含境外机构在内的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商业银行实行综合并表监管。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4)人民银行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银行监管的要求,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划分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交流监管信息,确保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5)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代表机构、设立或收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规范。商业银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或收购的境外机构,依照《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执行。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三、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监管 (一)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设立申请、审批及监管 (二)变更管理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四、境外中资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概念及其依据。 设立审批。主要包括设立条件与申请、审查批准、设立后的报告等内容: 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 监督检查。 此外,《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还就擅设境外保险类机构、擅设境外代表机构等非营业性机构、不按规定报送(或虚假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四、境外中资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二)对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管理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概念及其监管立法。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对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监管规定。 问题与思考 — 1:问题与思考 — 1:何谓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立法的现状如何?怎样改进? 为什么我国要实行渐进式的金融开放政策?其发展进程及监管立法有何特点? 何谓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为什么一国金融机构要在其它国家设立代表处?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应具备哪些条件?应依法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我国对外国银行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问题与思考 — 2:问题与思考 — 2: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应具备哪些条件?应依法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我国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规定有哪些内容?为什么要作这些规定? 何谓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我国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状况如何?怎样改进? 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是如何体现世贸规则的基本精神的?这两个监管规范为什么要体现“法人银行导向” — 即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注册或改制为“法人银行”?问题与思考 — 3:问题与思考 — 3:何谓外资保险公司?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何谓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如何改进我国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立法状况? 何谓并表监管?在对金融机构的境外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实践中,为什么会逐步出现监管责任由东道国向母国的转移? 设立、收购或参股境外各类金融机构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我国如何改进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我国目前的涉外金融机构监管立法你有何看法?在分业立法模式与统一立法模式中你作何选择?为什么?第十六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 — 概要第十六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 — 概要 外汇管理法是一国为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汇价水平的稳定,对外汇资金的调节、运用、买卖和国际结算等实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关于外汇管理方面的基本立法是198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与之配套的一系列实施规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汇率并轨,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的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在1996年12月实现了经常项下人民币可兑换的预定目标,外汇汇率基本保持平稳,从而为我国实现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  实现资本项下人民币可兑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巩固外汇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外汇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国务院于1996年1月发布了外汇管理条例,取代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成为外汇管理方面的基本立法,就外汇管理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债管理法是调控我国外债的规模、结构,统一管理外债的举借、偿还与风险控制,监督外债的使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严格外债管理、确保国家对外信誉的需要出发,我国的外债管理法在确立国家外债管理机关及职权,规范外债的举借、偿还和风险防范,规定外债统计、监测制度诸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外汇市场深化、外汇汇率形成机制和外债管理诸方面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此清理和新颁了一系列外汇、外债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针对我国国际收支失衡、外汇储备庞大、热钱涌入、人民币升值压力剧增、外汇风险加大等现实国情,我国的外汇、外债管理体制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而我国现行外汇、外债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规章虽然很多,但总体来说还很不规范、很不系统,迫切需要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第十六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 — 关键术语第十六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 — 关键术语外汇 外汇管理 外汇汇率 外汇管理法 特别提款权 结汇 售汇 经常项目 资本项目 外债 对外担保 外债管理法 第十六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第十六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一)外汇的概念与分类 外汇的概念。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涵义。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是从静态意义来界定外汇的。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外汇的概念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外汇的概念 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及其类型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管制措施。 目前,世界各国的外汇管理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 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三)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沿革与管理立法概要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的沿革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一是1978年以前实施的严格外汇管理体制时期。 二是经济转型时期逐步放宽严格外汇管理体制时期(1979-1993年)。 三是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部分外汇管理体制时期(1994-2000年)。 四是2001年“入世”以来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时期(2001-现在)。 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相伴,我国外汇管理立法也取得了较大成绩。 2008年8月1日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2008年8月1日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汇率制度 新《条例》修订后:“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997年原条例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单一的”予以删除。原因: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人民币对美元一次性升值2%,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货币美元,将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并将逐渐过渡到真正的管理浮动制。此次新《条例》修订,从行政法规层面肯认了2005年的改革成果。取消强制结汇规定 取消强制结汇规定 新《条例》则取消了对境内机构的这些强制性规定,新《条例》第9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其中,对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新《条例》第13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新《条例》第21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原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拓宽资本流出渠道 拓宽资本流出渠道 新《条例》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除“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以外,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可。 而原条例规定,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中国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新《条例》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是在我国外汇储备跃居世界第一的背景下,进一步支持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同时通过藏汇于民、藏汇于企,也能有助于促进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放宽银行境外业务范围 放宽银行境外业务范围 新《条例》第2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 一是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二是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 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 《条例》一方面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一、外债管理法概述 二、举借外债的管理规定 三、对外担保的管理 四、外债资金使用的管理 五、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一、外债管理法概述 (一)外债管理法概述 外债是指在任何给定的时刻,一国居民所欠非居民的以外国货币或本国货币为核算单位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所谓契约性是指以法律文书规定的偿还责任、偿还条件、偿还期限。《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外债进行了法定分类: 按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按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另外,在外债中,还存在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对外担保,这种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即为“或有外债”,也属于外债。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一、外债管理法概述 (二)我国的外债管理及其立法概况 外债管理法是调控我国外债的规模、结构,统一管理外债的举借、偿还与风险控制,监督外债的使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对外债实行严格的“统筹计划、集中管理”制度,以确保外债的规模适度、结构和投向合理。198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第8条从法规的高度确认了这一点。2003年1月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首次从全口径规范各类外债管理的角度,对外债定义和分类、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外债资金使用、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以及外债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二、举借外债的管理规定 (一)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 (二)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 (三)对外发行债券的管理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三、对外担保的管理 (一)对外担保的概念及种类 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不得以留置或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三、对外担保的管理 (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担保范围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三、对外担保的管理 (三)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 对外担保的主管机关及审批权限划分。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受人民银行授权为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 对外担保的设立程序及其管理。 对外担保的登记管理。 其他管理规定。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四、外债资金使用的管理 外债资金使用的原则和具体范围。 外债资金使用方式。 外债资金使用的监管体制。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五、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按时按量还本付息,才能维护国家对外声誉,并有利于长期吸引外资。为此,就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和严格管理来确保外债的偿还,防范和监控外债风险,确保国家金融、经济的安全。 我国《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对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 (一)外债统计监测管理部门及其职权 我国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依法履行外债统计监测的职能,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债的登记监督,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的审批,债务偿还的核准,债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公布全国外债情况。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 (二)外债统计监测的对象范围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偿还手续,开立、使用外债专用账户,并按规定报送各种报表资料。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的外债有境外直接借款和外汇转贷款两大类。登记监测的具体范围包括: 境外直接借款。 外汇转贷款。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 (三)外债登记的种类和登记手续 种类。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两种。 登记手续。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 (四)外债专用账户和信息反馈管理 专用账户管理。 信息反馈管理。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 (五)外债偿还审核制度 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 偿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 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偿还,外汇局不予核准。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 (六)其他管理规定 债务人的外债登记凭证在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将自动失效。开户银行应当在债务人借款使用完毕后,注销其贷款专户;在债务人偿清全部债务后,注销其还贷专户。债务人应当在账户注销后15日内持注销凭证向原登记部门缴销《外债登记证》。 对于违反外债统计监测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问题与思考 — 1:问题与思考 — 1:什么是外汇?外汇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为什么要进行外汇管理?我国外汇管理法制的现状如何?怎样加以改进? 何谓经常项目?何谓资本项目?我国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规定?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遵循哪些管理规定?为什么要对其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核定? 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为什么要进行改革?其改革方向和意义是什么?问题与思考 — 2:问题与思考 — 2:什么是逃汇行为?什么是非法套汇行为?两者的区别何在? 什么是银行间外汇市场?扩大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范围、引入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有何积极意义? 什么是外债管理法?如何完善我国的外债管理法律制度? 什么是外债?我国为什么要对各类外债包括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和分类管理? 什么是对外发债?我国对外发债的主管机关及其职权划分情形如何?问题与思考 — 3:问题与思考 — 3:在外汇紧缺与外汇富裕的情形下外汇与外债管理的思路与侧重点应有何不同?为什么? 何谓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为什么也要纳入外债管理的范围? 我国为什么要对对外担保的主体资格和担保对象范围作出立法规定? 我国为什么要对外债使用的原则和具体范围作出立法界定?其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主权外债与非主权外债的偿还机制有何不同?财政部在主权外债偿还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外债登记的种类及程序有哪些规定?实施外债的登记与监测有何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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