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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2013-12-19 21页 ppt 1MB 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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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nullnull 证据调查实践课 授课老师:王均平 null 证据的客观性 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 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公孙龙子·名实论》 null 一个物体、一件事情、一个动作、一种关系本来只是自然而然的存在在世界上,并没有自带什幺...
证据
nullnull 证据调查实践课 授课老师:王均平 null 证据的客观性 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 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公孙龙子·名实论》 null 一个物体、一件事情、一个动作、一种关系本来只是自然而然的存在在世界上,并没有自带什幺名字,也并不依赖于称谓它而存在,我们把这样的物体、事情、动作、关系叫做“客观实在”,这就是“实”。人类来到这个世界上以后因为要和它们打交道,为了分别它们,方便自己,才给各种事物取了种种各不相同的名字作为它们的代号,这就是“名”。事物一旦有了名,原来的事物本身仿佛从此找到了一位替身,人们也习惯于利用事物的名来进行交流活动,仅仅是到了需要的时候,才把名还原为事物。 只有在明确概念和实物之间的关系之后,遵循名称指称实物的这一基本的,人们才能正确地使用名称、概念来反映事物。null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一、证据必须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反映,这种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分析所获得,也不是卜卦、梦呓所获得。 二、证据都表现为客观存在物,无论证据的存在的形式是人还是物,都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 三、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客观的。null 法官问女证人:“你多大年纪了?” 女证人:“21岁零几个月。” 法官追问:“究竟零几个月?” 女证人无可奈何地说:“138个月。关于证据客观性的争论关于证据客观性的争论 1、证据的纯客观性说。 该学说是基于证据是能够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的传统概念。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该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回溯。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必定会作用于周围的环境、人或物,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无论这些材料是否为提取证据的主体所认识,也不管在诉讼之中它们能否被提供出来,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证据之所以能产生证明待证事实的效果,就是因为它是对事实真相的客观反映。该学说坚持了唯物论和可知论的立场。该派学者认为证据是纯粹客观的事物,与主观性不相关。 null 2、证据客观性的否定说 该学说认为从法律上要求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是难以做到的,从理论上固守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就难免会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形所产生某种不协调。首先,证据作为某种事实的反映,难免不渗入人的主观意志;其次,证据客观性的理论与法官的对证据的认定权有悖。最后,当证明标准从“客观真实”转为“法律真实”,证据的客观性可被舍弃。否定说揭示了纯客观说的悖论,即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经过法官主观判断后所认定并加以采信的诉讼证据则很有可能是不客观的,但是实际上,无论具有何种形式和内容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与事实情况不符,必将被排除,不会被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证据具有某些主观性因素,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客观性的属性,更不能因此否定其客观性。null 3、证据的主客观相统一说 该学说摒弃了纯客观说对证据客观性形而上学的理解,反对把证据当作纯粹客观的产物,将证据本身与对证据的认识结合起来,肯定了诉讼证据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还有与主观性相联系的一面。 证据的主观性在于:它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客观事实在人意识中的反映,它是第二位的,而不是第一性的,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有正常思维能力是提供证据和充当证人必不可少的条件。 证据的客观性在于:这是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在思维中的再现,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 证据是存在论上的概念还是认识论上的概念,如果是存在论上的概念,那它就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如果是认识论上的概念,那证据就是离不开人的意识的主观范畴。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破案和定案的过程是促使人的主观认识逐步符合客观事实的过程,也就是不断解决主客观之间矛盾的辩证关系。 null  一名罪犯整天想着如何越狱,什么时机最好。这天,在农场干活,他无意中捡到一个桃子,认定是上天暗示他逃!心中大喜!  在审讯室里,警察问道:为什么越狱?  我捡到一个桃子,以为上天暗示我逃,所以就。  那为什么又被抓回来了!  一时大意,没注意到那桃子的颜色是白色! null按照证据与客观性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划分为三类: 一、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他们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的,都是客观存在的实物。虽然物证、书证的收集也不可避免地掺杂有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但是,总体上,他们的客观性较强。 二、人证,如证人证言。客观性与主观性间杂,既含有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客观事实的如实描述,有时也含有证人基于证据的感知加以判断从而形成具有主观性的内容。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在感知事物时深受该人的注意力和精神状态的影响,在记忆过程还有一种“现象再创造”的过程,是感知的某些片段与想象结合在一起。在其他证据的收集中,收集者的主观因素也会对证据造成一定影响。null三、主观性较强的证据,例如鉴定人对待证事实单纯所提供的专家意见,有时就是专家个人的自主判断。英美法中,专家证人不仅包括有高学历的专门人员,还包括某一领域掌握特定技术和特定知识的人员,如专业汽车修理工,水工,电工等,他们也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而且他们的意见也具有证据能力。但主观因素不能歪曲客观事实,否则应当加以排除。也有观点认为鉴定材料的提取、收集、保存、复制等要符合科学要求;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要符合的鉴定条件;鉴定的步骤要符合科学原则;鉴定的手段、方法要具备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所以鉴定结果也是符合科学标准 。而科学就意味着可以反复验证,只要鉴定材料和鉴定方法相同,无论何人鉴定,得出的结果都是一致的,所以鉴定意见应属于客观性较强的证据。 null疯狂的螺帽:你知道直钢棒是怎样神奇地穿过这两个看似乎成直角的螺帽孔的吗? [解析]两个螺帽实际是中空的,虽然它们看起来是凸面的,所以两个螺帽并不互相垂直.螺帽被下方光源照到(一般光线应来自上方),这给人们判断他们的真实三维形状提供了错误信息.美国魔术世界里·安德鲁斯创造了这个精彩的幻觉作品! 佛兰德斯冬日的忧伤曲调:佛兰德斯艺术家约瑟•德•梅抓住了这个不可思议的冬日场景。试想左边的柱子怎么会靠前呢???记住,这个是根据真实发生的场景画的。。。 佛兰德斯冬日的忧伤曲调:佛兰德斯艺术家约瑟•德•梅抓住了这个不可思议的冬日场景。试想左边的柱子怎么会靠前呢???记住,这个是根据真实发生的场景画的。。。 客观性与真实性客观性与真实性客观:1.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跟‘主观’相 对):客观存在;客观事物;客观规律。  2.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加个人偏见的(跟‘主观’相对):他看问题比较客观。 真实:1.与客观事物相符合,不假。 2.真心实意。苏轼《东坡志林》 “ 玄德将死之言,乃真实语也。” 3.确切清楚。《三国演义》第四五回 “后面言语颇低 ,听不真实。” 4.真相境界。真相的实际内容,突破虚幻,真实的觉受。是理性的感悟与体验。null 真实是与假伪相对应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指出,“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是为是,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在我国,根据一般的逻辑语义解释,真实通常就是指与客观事实相符。我们认为,人们在使用真实与假伪这些词语的过程中包含了以下条件:(1)真或假是对某一主观认识(命题或判断)正确与否的评价;(2)真或假是针对某一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事实的相互关系而言;(3)评价真或假的标准是某一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4)真或假与人们的语言陈述密切相关。从这一点看,我们认为,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实际指涉的是证据更倾向是真实的,即具有真实性。 null (1)就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而言,它们都是经过人的主观思维活动产物,其内容是特定人员对业已过去的案件客观事实的一种主观认识,从逻辑上讲它是一种命题或判断,或者是由一系列命题和判断构成的主张。命题才可以言真假,判断才可以论正误。  (2)对于物证、书证而言,如果该物证或书证是在客观事实的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其本身内容和形式都是客观的,但是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和人们的语言陈述有关,因为物证、书证本身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必须通过语言来陈述、阐明该物证、书证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一旦进入语言的王国,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真实性问题,因为语言陈述将物证、书证转化成了命题或判断。比如说“这具尸体就是被害人的尸体”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辨认、确认一件赃物或作案工具是否为案件中的赃物和工具等,这些语言陈述在逻辑上属于一种命题或判断,具有真、假或正确和错误之分。如果是伪造的物证、书证,除上述因素外,因其内容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这种审查判断就更涉及到案件的重大真实性问题。null判断证据真实性需要遵循两大法则: (一)矛盾法则。其内容是,单一证据材料内容自相矛盾,必有问题;两个证据材料相矛盾,必有一假;一证据材料与众证据矛盾的,多属假证;一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定是假证。 一般来说真实的证据,证据之间、证据本身各部分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矛盾,在外观上表现为同向性。所谓同向即证据的证明力所指为同一方向,要么都肯定,要么都否定。相反,如果证据之间、证据各部分内容之间不表现为同向如多次口供的内容互相矛盾,那么就可以肯定其中有一部分是虚假的。何者为假,需要运用经验法则进一步判断。 (二)经验法则。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作为判断事物的一般知识。经验法则有绝对经验法则和相对经验法则。null 一次,林肯担任其亡友小阿姆斯特朗的辩护律师,小阿姆斯特朗被控为谋财害命,被已初步判定为有罪。林肯经过仔细查阅案卷,现场作了实地考察,然后要求复审。全案的关键在于原告的证人福尔逊,因为他发誓说他在 10月18日晚11点15分,在距离小阿姆斯特朗二、三十米的月光下清楚地目击了小阿母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在固定了证人的证言后,林肯开始了他的辩护演说: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点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的脸。请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是在上弦,11点月光早已下山了,那里来的月光?退一步说,就算证人记不清时间了,假定稍有提前,月光还在西天,月光从西边照过来,由于证人的位置在树的东南的草堆后面,他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脸......林肯的推断和分析,充分证明了证人证言是假的,最后福尔逊只好承认是被人收买而提供假证的。于是,小阿姆斯特朗被判无罪释放。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判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明确要求考虑的5个方面的因素。 2.必须综合考虑其他证据,看某一种证据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是否有矛盾等,如有冲突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则真实性就有疑问。 3.如果所有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各证据材料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并排除其他可能性。 4.审查对方提出的反证,看能否得到合理的排除。 5.在若干证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应当注意最佳证据规则。null 证据的三个属性存在的领域是各不相同的:证据的真实性反映了证据的存在状态,处于事实领域;证据的关联性是经过人的主观性判断后才产生的,处在逻辑领域;证据的合法性以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为基础,处于法律领域。null 思考题:   在开往西安的火车上,一个很漂亮的乘务员,盯着一个中年人,大声说道“查票”。    中年人浑身上下一阵翻找,终于找到了,却捏在手里。    列车员朝他怪怪地笑了笑,说:“这是儿童票。”    中年人憋红了脸,嗫嚅着说:“儿童票不是跟残疾人票价一样吗?”列车员打量了中年人一番,问道:“你是残疾人?”    “我是残疾人!”“那你把残疾证给我看看。”    中年人紧张起来,说:“我没有残疾证,买票的时候,售票员就向我要残疾证,我没办法才买的儿童票。    列车员冷笑了一下:“没有残疾证,怎么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啊?”    中年人没有做声,只是轻轻地将鞋子脱下,又将裤腿挽了起来———他只有半个脚掌。    列车员斜眼看了看,说:“我要看的是证件!是残联盖的钢印。”  “我的脚都这样了,还不能证明我是个残疾人吗?”中年人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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