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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2013-11-20 7页 doc 47KB 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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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作者:张千帆     所有的教条主义理论,不论其主张的特定教条为何,都有一个共同的通病,也就是不分价值 (value)与事实(fact)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是指针对价值中立的事实做出的判断。事实命题是可以通过经验的判断标准验证真伪的。我手里拿的是一瓶矿泉水还是一瓶花生油,我们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去检验它。对于事实问题,我们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与此不同的是价值判断,或者说是规范(norm)判断。它是我们对某种事件或现象所表达的主观评价,也就是这是“好”的还是“恶”的,“应该”做的还是“不...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作者:张千帆     所有的教条主义理论,不论其主张的特定教条为何,都有一个共同的通病,也就是不分价值 (value)与事实(fact)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是指针对价值中立的事实做出的判断。事实命题是可以通过经验的判断标准验证真伪的。我手里拿的是一瓶矿泉水还是一瓶花生油,我们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去检验它。对于事实问题,我们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与此不同的是价值判断,或者说是(norm)判断。它是我们对某种事件或现象所表达的主观评价,也就是这是“好”的还是“恶”的,“应该”做的还是“不应该”做的。作为主观判断,价值判断是因人而异的,没有检验真伪的客观标准,因而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错之分。     在此有必要提到休谟定理 (Hume’s Law)。大家可能知道,休谟是怀疑主义的集大成者。他的这个定理是说,当你用逻辑的方法去推断价值命题的时候,前提当中必然也包含着价值命题,不可能从纯粹的事实命题逻辑地推演到价值命题。所谓逻辑,就是传统的三段论:如果你知道大前提是正确的——凡人都不免一死,小前提也是正确的——苏格拉底是人,那么结论也必然是正确的——苏格拉底必有一死。休谟定理是说,如果结论是一个价值命题,譬如“社会主义就是好!”,那么无论你怎么往回推,前提中必然也得有价值命题,而不可能全部都是可用客观标准检验的事实命题。因此,所有的价值判断最终都是主观的,是在逻辑上不可能被证明绝对“正确”或“错误”的。         休谟定理看上去简单甚至有点乏味,但它在骨子里对法律和道德的正当性发起了挑战。在某种意义上,道德法则就像是人的口味:川渝人喜欢吃辣的,广东人喜欢吃甜的,而甜的或辣的本身却没有正误之分。既然如此,政府还有什么理由将价值判断强加在公民头上呢?由于价值判断本身没有对错之分,任何强加都是没有正当依据的。事实上,任何强加价值判断的政府都是严格意义上的专制政府,因为专制正是将没有理由的东西强加在别人头上。法律也将义务强加在公民头上,但如果这种法律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它实现了一种公认的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并不说它是专制的法律;但如果所强加的法律义务是没有理由的,那么这就是地地道道的专制之法。中外历史上很多当时认为天经地义的东西,像“三纲五常”、“三年之丧”、天主教的教义、带上神学色彩的“地心说”,等等,都早已经失去了“绝对正确” 的光环。在我们今天看来,人类以往固执坚持的某些东西简直就是一场笑话。之所以如此,休谟定理提供了最终的解释,且如果我们的制度没有根本的改进,这种笑话还会继续下去。看上去不起眼的休谟定理让我们得出了这么一个多少有点惊人的结论。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康德。休谟的怀疑主义摧毁了教条主义的基础,但它的自然推论是道德相对主义乃至虚无主义。康德对此深恶痛绝,他想创造一种超越教条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学说,既不陷入传统教条主义的陷阱,又可避免怀疑主义的不良倾向,因而写下了他那不朽的三部批判,在此相关的主要是其《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的形上学基础》。他特地将命题分为先验的和经验的,分析的和综合的。分析命题就是通过逻辑推理形成的,综合命题则通过与此相反的归纳过程而形成的:苏格拉底死了,柏拉图死了,孔子死了……至今我们见过的人都死了,所以归纳的结论就是凡人都难免一死。经验命题是通过经验观察而形成的,先验命题则是先于或独立于经验过程而形成的。一般来说,分析(逻辑)命题是先验的,不需要通过经验观察就知道对错的;综合命题则是经验的,也就是通过个案观察和归纳才形成的。但康德偏偏要证明先验综合判断之存在。他的一个著名例子是“5+7=12”,他认为这个简单的数学命题既不是经验判断,也不是分析判断,而是先验综合判断。他进而想证明他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也是先验综合判断。譬如“人应该永远被作为目的,而非仅仅作为手段”,他认为是先验综合判断。既然是先验的,绝对命令就应该是绝对“正确”的,就像“5+7=12”一样,而不是因人而异的个人主观判断。然而,虽然哲学家对康德的学说褒贬不一,相当一致的共识是康德并未能超越怀疑主义和教条主义,令人满意地证明他的绝对命令是先验综合判断。最后,既然不可能所有人都接受同一种教条,我们仍然必须认真对待休谟定理。     康德的学说发展将我们带到限制言论的另一种依据——实用主义。在西方,教条主义早已站不住脚了,但是实用主义仍有一定的市场。我并不反对实用主义。事实上,我们也正是从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的角度为言论自由辩护的。但我主张我们的实用主义必须对于我们社会是真正“实用”的,而不是以此为名号的短浅之见。这种短浅的实用主义认为,政府可以不管言论的对错,但是如果言论(不论正确与否)可能危及政府或社会稳定,政府总不能撒手不管。现在让我们应对这种论点。这是本文更主要的任务,因为实用主义论点可以打动更多的人,而且它也确实并非一无是处。     我们已经看到,任何政府都没有正当理由将不存在客观标准的价值判断强加在个人之上。那么事实判断又如何呢?根据康德的分类,事实命题有两种:先验的分析命题和经验的综合命题。逻辑命题是绝对正确的,但是逻辑命题对我们并没有太多的用处,因为逻辑推理的结论早已包含在前提之中。如果你已经知道前提是正确的,那么结论当然也是正确的。这也正是为什么绝对正确的东西一般没有什么用处,而有用的东西却又不可能是绝对正确的。套用霍姆斯的话说,我们的现实生活是经验而非逻辑。所有对我们日常生活有价值的创造都是经验的产物,包括前不久发射成功的神舟六号。这些东西是不可能通过三段论推演出来的,而是通过观察上归纳上升到一般自然规律,然后反过来运用到实际生活而产生的。因此,经验命题对于我们有用得多,但有用的代价是经验命题是不可能像逻辑命题那样绝对正确的,而总是存在着错误的可能性。当代哲学家波普尔(Karl Popper)曾提出一个“可证伪性理论”,也就是任何有意义的命题都必须是可证伪的,否则就是无意义的同义重复。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经验命题总是存在被证明错误的可能性。     让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西方落下。自有人类以来,我们每天都看到这种运动。这是一个经验观察,绝对正确吗?当然不是,其实没有什么能保证明天还是这样。或许会有一颗我们天文学家没有预见到的彗星撞了地球,导致其反向运转。这样,如果我们还活着的话,看到的将不是太阳从东方升起,而是从西方升起,东方落下了。这种概率当然是微乎其微的,但是它在严格意义上不是零。不论是十的负多少次方,它是一个非零(尽管是未知)的正数。连我们最习以为常的几乎已成铁律的自然现象都是如此,比此复杂得多、规律性差得多的社会后果又如何预测?因此,和价值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确实是存在衡量对错的标准的,但是由于社会事实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和人类预测的有限能力,衡量的结果往往是未知的。     从理论上讲,政府确实可以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言论。问题在于,究竟什么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究竟谁有权利做出最终的权威判断,以至他能够正当地打压不同意见?这不仅是一个价值判断。更多的时候,在我们可以基本同意利和害是什么的情况下,它是一个经验判断,而任何人的经验判断都可能出错。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也不例外。政府是由可能犯错误的人组成的,因而也不可能避免犯错误的可能性,甚至并不能保证比普通人犯错的概率更低。     当然,这是一个法治主义的行为假定。我们没有必要无条件地同意这个行为假定。事实上,中国的儒家传统是反对这种假定的。儒家认为世界上有君子、有小人,他们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而儒家的任务是要把君子而非小人送进政府做官。既然君子比小人高明,也不会滥用手里的权力,当然就不需要制度制约了,尤其是不能让小人通过选举去选择和约束君子——试想,自私自利、目光短浅的小人能选出来什么人呀?但不论怎么说,这种假定在我们今天看来似乎过时了。假如不过时,我们也不会在宪法修正案中加入建设“法治国家”的字眼。假如我们可以绝对信任政府的道德和能力,假如官员都是不会犯错的“君子”,我们为什么还要用宪法和法律去约束他们呢?这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接受了法治主义的行为假定,那么我们就必须假定政府对言论的判断也可能出错。这样也使我们看到,言论自由的逻辑最终是和法治完全一致的。接受了法治的逻辑,也就意味着接受了言论自由。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怎样缠绕的 最近,我教的两个班同学,在他们的第一次评论作业都涉及辨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困惑。但同学们不止于提出困惑,他们勇于自己独立思考,提出见解和质疑。这使得我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也进一步深入。这正是所谓“叩之以小则小鸣,叩之以大则大鸣”的问答之道。将同学在作业中提出的问题、见解和我在批阅作业中的回应谨录于此,以供其他同学参考。   马老师,   附件是我的作业,麻烦您查收。这是我第一次正式接触新闻评论,在完成作业时花了一些时间进行消化以致作业交得晚了,抱歉。 在回顾笔记的时候,我对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分还有一小点疑问:我记得上课时您说过事实判断包括了判断事物的性质等,而价值判断包括判断“什么应该”“什么好”“什么坏”。 我的困惑是:什么好,什么坏不属于事物的性质吗?如何理解“性质”的含义呢?例如说,“布什是天外来客”是事实判断,那么如果说“布什是恶魔”(或者更直接地说“布什是坏人”)是属于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呢?望少华老师指点,谢谢。 [“坏”与“好”到底是一个对事物的价值判断还是对事物“性质”的判断,取决于我们究竟判断了什么。我觉得,这种界线不清的情况,可能更多地是由于我们在实际语用层面上“混乱”。即我们在使用语言的时候并不严格区分使用,有时候就会将“价值词”适用于判断事物“性质”的语境中。反过来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因为语用是一个客观事实,结果积非成是,反过来增加了我们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界线的困惑。所以,我觉得,我们在辩识价值与事实时,需要尽可能摆脱语用的干扰,而深入观察判断的内容实质。“布什是天外来客”是事实判断,尽管它是错误的事实判断。而“布什是恶魔”是价值判断。——马]   另一位同学分析社论《防控精神疾病 硬性指标摊派很荒诞》 这篇评论在观点表达上是比较“规矩”的价值判断,对政府的一个政策进行点评,通过摆出大量执行过程中的数据和环环相扣的推导,指出此政策的不合理之处。事实上,很多时候,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难以进行明确的区分,事实判断中往往隐含着作者的价值导向,而价值判断也常常是建立在一个事实前提之上的,仅仅从语言表述的角度划分一个观点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有时并不恰切。[没错。因为在实际的语用中人们一般并不严谨,所以,我觉得,我们在辩识价值与事实时,需要尽可能摆脱语用的干扰,而深入观察判断的内容实质。——马] 以本文为例,“就这一点而言,这些恰恰属于政府的责任范畴,不应存在非议之处”,因为“属于政府责任范畴”,所以才“不存在非议之处”,先有事实判断,再有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 [这两句话之间就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分野。——马]“要走出“硬性摊派”的惯性逻辑,避免“运动式治理”席卷无辜的人群,改变执政者的观念当然是最为重要的”,……是重要的,看上去是一个价值判断,但仔细考量这个观点,不难发现作者实质上是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而“……可以解决……”似乎应该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作者用“……是重要的”这个句式只是为了使措辞显得委婉一些。[进入语言、语义的分析层面,非常难得。——马] [这个分析有自己独立思考的见解和勇气,非常值得鼓励。——马] 还是这位同学,分析《网络上的文化复兴》一文时写道: …… 这篇评论在观点表达上很有趣。作者在全文中进行了大量的事实判断,由这些事实判断一环推一环,从而得出了最后的观点。有趣的是,这些小观点拆开看都是事实判断,但和在一起却构成了一个潜在的价值判断过程:当代中国人的文化生活空虚,现状堪忧——人们需要充满意义的文化生活——有活力有吸引力的文化生活转移到了网上(这显然是一件好事)——新兴的网络文化是中国文化的复兴,它是值得支持和提倡的。事实上,这篇评论的写作目的是让读者得出一个价值判断,即新兴网络文化应该得到支持。但作者直到结尾也没有直说出这个价值判断,而是通过词语引导、逻辑推断和事实陈列引导读者自己做出判断,这显然比直接摆出作者自己的价值判断要更有说服力一些。或者不如说,作者其实是在“挂着事实判断的羊头,卖价值判断的狗肉”,但对大部分读者来说,这个策略还是比较有效的。 [这个分析和见解相当精彩。可见分析之细。——马]   还是这位同学,分析《给司法解释多点时间和理由》: …… 越是影响深远的司法解释,越要审慎地考虑。婚姻法的后两次司法解释,都曾在网上公布草稿征求意见,激起公众强烈的建言热情。给司法解释多一点时间和理由,就是给司法多一些信任度和权威性。(……是……,字面上看,是一个事实判断,但“信任度”和“权威性”这两个词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导向,因此这应该是一个隐含着价值判断的事实判断,或者说,是一个必然会导向价值判断的事实判断。)[我感到,“隐含着价值判断的事实判断”的说法是成立的。它往出现在,当做出事实判断之后,对它的价值判断是不言自明的。所谓“隐含”,正是此意。——马]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经济学笔记之16) 在整理资料的时候,发现了一篇我以前打印的论文:米尔顿·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英文,中文)。这篇论文写得很长很费解,以前没有看懂,现在重看还是没有坚持读完。 不过,这篇论文谈论的问题很重要,也是我一直思考的。 所有命题(statement)可以分为两类:事实判断(fact judgement)和价值判断(value judgement)。前者只陈诉客观事实,也就是“what is”的问题;后者讨论行为的标准,也就是“what ought to be”的问题。 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注意到,人们经常在事实判断的后面,跟一句价值判断,而实际上从第一句话并不能推出后一句话。 比如,下面这句话: 人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增加。我们应该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前半句是事实判断,后半句是价值判断。如果不附加逻辑条件的话,从前半句是得不到后半句的。 因为事实判断是客观的,是惟一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的,是不惟一的,所以弗里德曼说经济学应该是一门实证科学(positive science),只与事实判断有关,就像物理学一样。 但问题是经济学是否真的应该是一门实证科学?我发现张曙光在《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中总结得很好: 在规范和实证、价值和事实相互关系的争论中, 始终存在着互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科学与价值判断无关, 它只涉及对事实的客观描述, 而不包含人们的主观评价(R·史密斯,1962), 主张保持价值中立(马克斯·韦伯);另一种观点认为, 对于社会科学来说, 价值判断具有不可或缺性(施莫勒), 经济学的观点与所有的科学观点一样,都是充满价值的,(霍尔·卡杜里安,1980)其中, 有人主张“隐含的价值观”,(维克里,1973)有人主张“明确的价值判断”(米尔达尔,1992)。 我认为,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进一步说我认为,了解事实判断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或者支持某种价值判断。 我现在最想知道的是,价值判断本身是怎样形成的?或者说,怎样从事实判断可以得到价值判断?这个问题实在是很复杂,好像已经接近了伦理学的核心问题。现在一点头绪也没有,留待以后慢慢思考吧。 周屹 说: 我觉得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桥梁就是人的需要,无论是表述者自己还是他人,都是因为有着某种需要而在实践活动中接触到了某个事实存在——无论这种需要是基于利己还是利他,是自愿还是被迫,是被主体意识到了的还是主体永远都无法认识到的潜意识,抑或是主体永远无法发现的来自遥远的其他人的需要,都必然是构成人的实践的出发点——在这个过程中,事实存在是在实践活动中被人意识到了存在,于是产生事实判断,而当感受到了事实存在的主体基于人类的种种需要而做出的判断就是价值判断,也就是该事实对人类来说的价值有无,价值大小,什么价值以及这种价值应该如何满足人类需要而做出的结论。但是同时,人的实践,甚至是最彻底的观察家(例如那些经济学家),也都在意识到某种事实的时候参与到了改变事实的行动中,比如在报纸发表评论,写博客,与他人面对面探讨,都可能改变事态的进程,而不要说经常需要取样来解剖的自然科学了,只是影响大小的区别而已,并且有很多影响是人暂时意识不到的。 也就是说,事实是被行动中的人意识到了的事实,这种行动的目的始终都是以人为中心的,所以事实判断的产生,价值判断的产生,二者的派生关系都依赖于人的需要。无论经济学还是伦理学,还是宗教,基督,佛祖,包括自称完全客观的自然科学,都是与人类的需要有着或远或近的逻辑关系的。 另外,所谓自然科学的精确性与真理的唯一性,已经被许多科学发现打破了,光的波粒二象性,相对论的出现,测不准原理,都说明即便是普遍真理如物理学,同一个命题,站在不同的角度和时空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PAG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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