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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

2013-11-15 14页 doc 74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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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第1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混凝土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承重结构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3章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以分...
混凝土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混凝土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订本。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承重结构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的规定. 第3章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达式进行设计。 第3.1.2条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称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疲劳破坏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 第3.1.3条 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一、承载力及稳定: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在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尚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验算; 二、疲劳:直接承受吊车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但直接承受安装或检修用吊车的构件,根据使用情况和设计经验可不作疲劳验算; 三、变形:对使用上需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四、抗裂及裂缝宽度:对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对使用上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叠合式受弯构件,尚应进行钢筋拉应力验算。 第3.1.4条 结构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和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均应采用荷载设计值;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验算,均应采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直接承受吊车的结构构件,在计算承载力及验算疲劳、抗裂时,应考虑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预制构件尚应按制作、运输及安装时相应的荷载值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预制构件吊装的验算,应将构件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可取1.5,但可根据构件吊装时的受力情况适当增减。 对现浇结构,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当结构构件进行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及其他荷载值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 第3.1.5条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第10章有关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3.1.6条 结构应具有整体稳定性,结构的局部破坏不应导致大范围倒塌。 第3.1.7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确定。若建设单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3.1.8条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规定 第3.2.1条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第3.2.2条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使用阶段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第3.2.3条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 3.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第3.3.1条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 第3.3.2条 受弯构件的最大挠度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影响进行计算, 第3.3.3条 结构构件正截面的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 第3.3.4条 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类别和本规范表3.4.1规定的环境类别,按表3.3.4的规定选用不同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度限值ωlim. 3.4 耐久性规定 第3.4.1条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表3.4.1的环境类别和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 第3.4.2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混凝土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3.4.3条 一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 2混凝土中的最大氯离子含量为0.06%; 3宜使用非碱活性骨料;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混凝土中的最大碱含量为3.0kgm3; 4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按本规范表9.2.1的规定增加40%;当采取有效的表面防护措施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少; 5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维护。 第3.4.4条 二类和三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应采取专门有效措施。 第3.4.5条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潮湿环境中,结构混凝土应满足抗冻要求,混凝土抗冻等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3.4.6条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3.4.7条 三类环境中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宜采用环氧树脂涂层带肋钢筋;对预应力钢筋,锚具及连接器,应采取专门防护措施。 第3.4.8条 四类和五类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其耐久性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对临时性混凝土结构,可不考虑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 第4章 材料 4.1 混凝土 第4.1.1条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按照标准方法制作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 第4.1.2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当采用HRB335级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当采用HRB400和RRB400级钢筋以及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当采用钢绞线,钢丝,热处理钢筋作预应力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 注:当采用山砂混凝土及高炉矿渣混凝土时,尚应符合专门标准的规定。 第4.1.3条 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4.1.3采用。 第4.1.4条 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4.1.4采用。 第4.1.5条 混凝土受压或受拉的弹性模量Ec应按表4.1.5采用。 第4.1.6条 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 ffc,fft。 第4.1.7条 混凝土疲劳变形模量Efc。 第4.1.8条 当温度在0℃到100℃范围内时,混凝土线膨胀系数αc可采用1 ×10-5℃。 混凝土泊松比νc可采用0.2。 混凝土剪变模量Gc可按表4.1.5中混凝土弹性模量的0.4倍采用。 第4.2.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普通钢筋宜采用HRB400级和HRB335级钢筋,也可采用HPB235级和RRB400级钢筋; 2 预应力钢筋宜采用预应力钢绞线、钢丝,也可采用热处理钢筋。 注:1 普通钢筋系指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钢筋; 2 HRB400级和HRB335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中的HRB400和HRB335钢筋;HPB235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中Q235钢筋;RRB400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中KL400钢筋; 3 预应力钢丝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中的光面、螺旋肋和三面刻痕的消除应力的钢丝; 4 当采用本条未列出但符合强度和伸长率要求的冷加工钢筋及其他钢筋时,应符合专门标准的规定。 第4.2.2条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热轧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屈服强度确定,。预应力钢绞线、钢丝和热处理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定。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预应力钢筋的强度标准值。 各种直径钢筋、钢绞线和钢丝的公称截面面积、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按附录B采用。 第4.2.3条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y;预应力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py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 第4.2.4条 钢筋弹性模量Es 第4.2.5条 普通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的疲劳应力幅限值△ffy和△ffpy 第5章 结构分析 5.1 基本原则 第5.1.1条 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必要时,尚应对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的部分进行更详细的结构分析。 第5.1.2条 当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阶段有多种受力状况时,应分别进行结构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的作用效应组合。 结构可能遭遇火灾、爆炸、撞击等偶然作用时,尚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结构分析。 第5.1.3条 结构分析所需的各种几何尺寸,以及所采用的计算图形、边界条件、作用的取值与组合、材料性能的计算指标、初始应力和变形状况等,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并应具有相应的构造保证措施。 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种简化和近似假定,应有理论或试验的依据,或经工程实践验证。计算结果的准确程度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第5.1.4条 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力学平衡条件; 2应在不同程度上符合变形协调条件,包括节点和边界的约束条件; 3应采用合理的材料或构件单元的本构关系。 第5.1.5条 结构分析时,宜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布置、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选择下列方法: --线弹性分析方法; --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 --塑性极限分析方法; --非线性分析方法; --试验分析方法。 第5.1.6条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电算程序应经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和有关标准要求。 对电算结果,应经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5.2 线弹性分析方法 第5.2.1条 线弹性分析方法可用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作用效应分析。 第5.2.2条 杆系结构宜按空间体系进行结构整体分析,并宜考虑杆件的弯曲、轴向、剪切和扭转变形对结构内力的影响。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作相应简化: 1体形规则的空间杆系结构,可沿柱列或墙轴线分解为不同方向的平面结构分别进行分析,但宜考虑平面结构的空间协同工作; 2杆件的轴向、剪切和扭转变形对结构内力的影响不大时,可不计及; 3结构或杆件的变形对其内力的二阶效应影响不大时,可不计及。 第5.2.3条 杆系结构的计算图形宜按下列方法确定: 1杆件的轴线宜取截面几何中心的连线; 2现浇结构和装配整体式结构的梁柱节点、柱与基础连接处等可作为刚接;梁、板与其支承构件非整体浇筑时,可作为铰接; 3杆件的计算跨度或计算高度宜按其两端支承长度的中心距或净距确定,并根据支承节点的连接刚度或支承反力的位置加以修正; 4杆件间连接部分的刚度远大于杆件中间截面的刚度时,可作为刚域插入计算图形。 第5.2.4条 杆系结构中杆件的截面刚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混凝土的弹性模量应按本规范表4.1.5采用; 2截面惯性矩可按匀质的混凝土全截面计算; 3T形截面杆件的截面惯性矩宜考虑翼缘的有效宽度进行计算,也可由截面矩形部分面积的惯性矩作修正后确定; 4端部加腋的杆件,应考虑其刚度变化对结构分析的影响; 5不同受力状态杆件的截面刚度,宜考虑混凝土开裂、徐变等因素的影响予以折减。 第5.2.5条 杆系结构宜采用解析法、有限元法或差分法等分析方法。对体形规则的结构,可根据其受力特点和作用的种类采用有效的简化分析方法。 第5.2.6条 对与支承构件整体浇筑的梁端,可取支座或节点边缘截面的内力值进行设计。 第5.2.7条 各种双向板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均可采用线弹性方法进行作用效应分析。 第5.2.8条 非杆系的二维或三维结构可采用弹性理论分析、有限元分析或试验方法确定其弹性应力分布,根据主拉应力图形的面积确定所需的配筋量和布置,并按多轴应力状态验算混凝土的强度。混凝土的多轴强度和破坏准则可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其荷载和材料性能指标可取为设计值;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其荷载和材料性能指标可取为标准值。 5.3 其他分析方法 第5.3.1条 房屋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连续梁和连续单向板,宜采用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其内力值可由弯矩调幅法确定。 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以及双向板等,经过弹性分析求得内力后,也可对支座或节点弯矩进行调幅,并确定相应的跨中弯矩。 按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设计的结构和构件,尚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或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以及要求不出现裂缝或处于侵蚀环境等情况下的结构,不应采用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 第5.3.2条 承受均布荷载的周边支承的双向矩形板,可采用塑性铰线法或条带法等塑性极限分析方法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同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第5.3.3条 承受均布荷载的板柱体系,根据结构布置和荷载的特点,可采用弯矩系数法或等代框架法计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内力设计值。 第5.3.4条 特别重要的或受力状况特殊的大型杆系结构和二维、三维结构,必要时尚应对结构的整体或其部分进行受力全过程的非线性分析。 结构的非线性分析宜遵循下列原则: 1结构形状、尺寸和边界条件,以及所用材料的强度等级和主要配筋量等应预先设定; 2材料的性能指标宜取平均值; 3材料的、截面的、构件的或各种计算单元的非线性本构关系宜通过试验测定;也可采用经过验证的数学模型,其参数值应经过标定或有可靠的的依据。混凝土的单轴应力-应变关系、多轴强度和破坏准则也可按附录C采用; 4宜计入结构的几何非线性对作用效应的不利影响; 5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应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并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受力特点和破坏形态作相应的修正;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可取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 第5.3.5条 对体形复杂或受力状况特殊的结构或其部分,可采用试验方法对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分析或复核。 第5.3.6条 当结构所处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发生变化,以及混凝土的收缩和徐变等因素在结构中产生的作用效应可能危及结构的正常使用时,应进行专门的结构分析。 第9章构造规定 9.1 伸缩缝 第9.1.2条 对下列情况,本规范表9.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宜适当减小: 1柱高(从基础顶面算起)低于8m的排架结构; 2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的排架结构; 3位于气候干燥地区、夏季炎热且暴雨频繁地区的结构或经常处于高温作用下的结构; 4采用滑模类施工的剪力墙结构; 5材料收缩较大、室内结构因施工外露时间较长等。 第9.1.3条 对下列情况,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本规范表9.1.1中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1混凝土浇筑采用后浇带分段施工; 2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措施; 3采取能减小混凝土温度变化或收缩的措施。 当增大伸缩缝间距时,尚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 第9.1.4条 具有独立基础的排架、框架结构,当设置伸缩缝时,其双柱基础可不断开。 9.2 混凝土保护层 第9.2.1条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第9.2.2条 处于一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规范表9.2.1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二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表面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规范表9.2.1中一类环境数值取用。 预制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预制肋形板主肋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按梁的数值取用。 第9.2.3条 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9.2.1中相应数值减10mm,且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第9.2.4条 当梁、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40mm时,应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 处于二、三类环境中的悬臂板,其上表面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9.2.5条 对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处于四、五类环境中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9.3 钢筋的锚固 第9.3.1条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普通钢筋 la=αfydft (9.3.1-1) 预应力钢筋 la=αfpydft (9.3.1-2) 式中 la--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fy、fpy--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4.2.3-1、4.2.3-2采用;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4.1.4采用;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40时,按C40取值; d--钢筋的公称直径; α--钢筋的外形系数,按表9.3.1取用。 钢筋的外形系数表9.3.1 钢筋类型光面钢筋带肋钢筋刻痕钢丝螺旋肋钢丝三股钢绞线七股钢绞线 α 0.16 0.14 0.19 0.13 0.16 0.17 注:光面钢筋指HPB235级钢筋,其末端应做180°弯钩,弯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3d,但作受压钢筋时可不做弯钩;带肋钢筋系指HRB335级、HRB400级钢筋及RRB400级余热处理钢筋。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计算的锚固长度应进行修正: 1当HRB335、HRB400和RRB400级钢筋的直径大于25mm时,其锚固长度应乘以修正系数1.1; 2HRB335、HRB400和RRB400级的环氧树脂涂层钢筋,其锚固长度应乘以修正系数1.25; 3当钢筋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易受扰动(如滑模施工)时,其锚固长度应乘以修正系数1.1; 4当HRB335、HRB400和RRB400级钢筋在锚固区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钢筋直径3倍且配有箍筋时,其锚固长度可乘以修正系数0.8; 5除构造需要的锚固长度外,当纵向受力钢筋的实际配筋面积大于其设计计算面积时,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其锚固长度可乘以设计计算面积与实际配筋面积的比值。但对有抗震设防要求及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不得采用此项修正。 6当采用骤然放松预应力钢筋的施工工艺时,先张法预应力钢筋的锚固长度应从距构件末端0.25ltr处开始计算,此处ltr为预应力传递长度,按本规范第6.1.9条确定。 经上述修正后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按公式(9.3.1-1)、(9.3.1-2)计算锚固长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250mm. 第9.3.2条 当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纵向受拉钢筋末端采用机械锚固措施时,包括附加锚固端头在内的锚固长度可取为按本规范公式(9.3.1-1)计算的锚固长度的0.7倍。 机械锚固的形式及构造要求宜按图9.3.2采用。 采用机械锚固措施时,锚固长度范围内的箍筋不应少于3个,其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0.25倍,其间距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当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小于钢筋公称直径的5倍时,可不配置上述箍筋。 第9.3.3条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钢筋的抗压强度时,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受拉锚固长度的0.7倍。 9.4 钢筋的连接 第9.4.1条 钢筋的连接可分为两类: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机械连接接头和焊接接头的类型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受力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在同一根钢筋上宜少设接头。 第9.4.2条 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杆件(如桁架和拱的拉杆)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当受拉钢筋的直径d28mm及受压钢筋的直径d32mm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第9.4.3条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 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倍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图9.4.3)。 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板类、墙类及柱类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第9.4.4条 构件中的纵向受压钢筋,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受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4.3条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的0.7倍,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200mm. 第9.4.5条 在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配置箍筋,其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当钢筋受拉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当钢筋受压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当受压钢筋直径d25mm时,尚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 第9.4.6条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宜相互错开。钢筋机械连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机械连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在受力较大处设置机械连接接头时,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拉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大于50%。纵向受压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可不受限制。 第9.4.7条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的机械连接接头,除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抗疲劳性能外,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 第9.4.8条 机械连接接头连接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宜满足纵向受力钢筋最”;げ愫穸鹊囊蟆A蛹之间的横向净间距不宜小于25mm。 第9.4.9条 纵向受力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钢筋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焊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焊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对纵向受拉钢筋接头,不应大于50%。纵向受压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可不受限制。 注;1装配式构件连接处的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接头可不受以上限制; 2承受均布荷载作用的屋面板、楼板、檩条等简支受弯构件,如在受拉区内配置的纵向受力钢筋少于3根时,可在跨度两端各四分之一跨度范围内设置一个焊接接头。 第9.4.10条 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纵向受拉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也不宜采用焊接接头,且严禁在钢筋上焊有任何附件(端部锚固除外)。 当直接承受吊车荷载的钢筋混凝土吊车梁、屋面梁及屋架下弦的纵向受拉钢筋必须采用焊接接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闪光接触对焊,并去掉接头的毛刺及卷边; 2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焊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25%,此时,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应取为4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 3疲劳验算时,应按本规范第4.2.5条的规定,对焊接接头处的疲劳应力幅限值进行折减。 9.5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第9.3.4条 对承受重复荷载的预制构件,应将纵向非预应力受拉钢筋末端焊接在钢板或角钢上,钢板或角钢应可靠地锚固在混凝土中。钢板或角钢的尺寸应按计算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10mm。 第9.5.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9.5.1规定的数值。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 表9.5.1 受力类型最小配筋百分率 受压构件 全部纵向钢筋 0.6 一侧纵向钢筋 0.2 受弯构件、偏心受拉、轴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 0.2和45ftfy中的较大值 注: 1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减小0.1;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0及以上时,应按表中规定增大0.1; 2偏心受拉构件中的受压钢筋,应按受压构件一侧纵向钢筋考虑; 3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和一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以及轴心受拉构件和小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b'f-b)h'f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当钢筋沿构件截面周边布置时,一侧纵向钢筋系指沿受力方向两个对边中的一边布置的纵向钢筋。 第9.5.2条 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板中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第9.5.3条 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中的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Mu≥Mcr (9.5.3) 式中 Mu--构件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按本规范公式(7.2.1-1)、(7.2.2-2)或公式(7.2.5)计算,但应取等号,并将M以Mu代替; Mcr--构件的正截面开裂弯矩值,按本规范公式(8.2.3-6)计算。 9.6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构造规定 第9.6.1条 当先张法预应力钢丝按单根方式配筋困难时,可采用相同直径钢丝并筋的配筋方式。并筋的等效直径,对双并筋应取为单筋直径的1.4倍,对三并筋应取为单筋直径的1.7倍。 并筋的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预应力传递长度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均应按等效直径考虑。 注:当预应力钢绞线、热处理钢筋采用并筋方式时,应有可靠的构造措施。 9.6.2条 先张法预应力钢筋之间的净间距应根据浇筑混凝土、施加预应力及钢筋锚固等要求确定。预应力钢筋之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其公称直径或等效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下列规定:对热处理钢筋及钢丝,不应小于15mm;对三股钢绞线,不应小于20mm;对七股钢绞线,不应小于25mm。 第9.6.3条 对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预应力钢筋端部周围的混凝土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对单根配置的预应力钢筋,其端部宜设置长度不小于150mm且不少于4圈的螺旋筋;当有可靠经验时,亦可利用支座垫板上的插筋代替螺旋筋,但插筋数量不应少于4根,其长度不宜小于120mm; 2对分散布置的多根预应力钢筋,在构件端部10d(d为预应力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内应设置3-5片与预应力钢筋垂直的钢筋网; 3对采用预应力钢丝配筋的“澹诎宥100mm范围内应适当加密横向钢筋。 第9.6.4条 对槽形板类构件,应在构件端部100mm范围内沿构件板面设置附加横向钢筋,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 对预制肋形板,宜设置加强其整体性和横向钢度的横肋。端横肋的受力钢筋应弯入纵肋内。当采用先张长线法生产有端横肋的预应力混凝土肋形板时,应在设计和制作上采取防止放张预应力时端横肋产生裂缝的有效措施。 第9.6.5条 在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梁、吊车梁等构件靠近支座的斜向主拉应力较大部位,宜将一部分预应力钢筋弯起。 第9.6.6条 对预应力钢筋在构件端部全部弯起的受弯构件或直线配筋的先张法构件,当构件端部与下部支承结构焊接时,应考虑混凝土收缩、徐变及温度变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宜在构件端部可能产生裂缝的部位设置足够的非预应力纵向构造钢筋。 第9.6.7条 后张法预应力钢筋所用锚具的形式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9.6.8条 后张法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束的预留孔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预制构件,孔道之间的水平净间距不宜小于50mm;孔道至构件边缘的净间距不宜小于30mm,且不宜小于孔道直径的一半; 2在框架梁中,预留孔道在竖直方向的净间距不应小于孔道外径,水平方向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倍孔道外径;从孔壁算起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梁底不宜小于50mm,梁侧不宜小于40mm; 3预留孔道的内径应比预应力钢丝束或钢绞线束外径及需穿过孔道的连接器外径大10-15mm; 4在构件两端及跨中应设置灌浆孔或排气孔,其孔距不宜大于12m; 5凡制作时需要预先起拱的构件,预留孔道宜随构件同时起拱。 第9.6.9条 对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端部锚固区,应按下列规定配置间接钢筋: 应按本规范第7.8节的规定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并配置间接钢筋,其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5%; 2在局部受压间接钢筋配置区以外,在构件端部长度l不小于3e(e为截面重心线上部或下部预应力钢筋的合力点至邻近边缘的距离)但不大于1.2h(h为构件端部截面高度)、高度为2e的附加配筋区范围内,应均匀配置附加箍筋或网片、其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5%(图9.6.9)。 第9.6.10条 在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端部宜按下列规定布置钢筋: 1宜将一部分预应力钢筋在靠近支座处弯起,弯起的预应力钢筋宜沿构件端部均匀布置; 2当构件端部预应力钢筋需集中布置在截面下部或集中布置在上部和下部时,应在构件端部0.2h(h为构件端部截面高度)范围内设置附加竖向焊接钢筋网、封闭式箍筋或其他形式的构造钢筋; 3附加竖向钢筋宜采用带肋钢筋,其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e≤0.1h时 Asv≥0.3Npfy (9.6.10-1) 当0.1h<e≤0.2h时 Asv≥0.15Npfy (9.6.10-2) 当e0.2h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置构造钢筋。 式中 Np--作用在构件端部截面重心线上部或下部预应力钢筋的合力,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但应乘以预应力分项系数1.2,此时,仅考虑混凝土预压前的预应力损失值; e--截面重心线上部或下部预应力钢筋的合力点至截面近边缘的距离; fy--附加竖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4.2.3-1采用。 当端部截面上部和下部均有预应力钢筋时,附加竖向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按上部和下部的预应力合力分别计算的数值叠加后采用。 第9.6.11条 当构件在端部有局部凹进时,应增设折线构造钢筋(图9.6.11)或其他有效的构造钢筋。 第9.6.12条 当对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端部有特殊要求时,可通过有限元分析方法进行设计。 第9.6.13条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曲线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束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4m;对折线配筋的构件,在预应力钢筋弯折处的曲率半径可适当减小。 第9.6.14条 在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拉区和预压区中,应设置纵向非预应力构造钢筋;在预应力钢筋弯折处,应加密箍筋或沿弯折处内侧设置钢筋网片。 第9.6.15条 构件端部尺寸应考虑锚具的布置、张拉设备的尺寸和局部受压的要求,必要时应适当加大。 在预应力钢筋锚具下及张拉设备的支承处,应设置预埋钢垫板并按本规范第9.6.9条及第9.6.10条的规定设置间接钢筋和附加构造钢筋。 对外露金属锚具,应采取可靠的防锈措施。 第10章结构构件的基本规定 10.1 板 第10.1.1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板的厚度不应小于表10.1.1规定的数值。 钢筋混凝土板的最小厚度(mm) 表10.1.1 板的类别最小厚度 单向板 屋面板 60 民用建筑楼板 60 工业建筑楼板 70 行车道下的楼板 80 双向板 80 密肋板 肋间距小于或等于700mm 40 肋间距大于700mm 50 悬臂板 板的悬臂长度小于或等于500mm 60 板的悬臂长度大于500mm 80 无梁楼板 150 第10.1.2条 混凝土板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计算: 1两对边支承的板应按单向板计算; 2四边支承的板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长边与短边长度之比小于或等于2.0时,应按双向板计算; 2)当长边与短边长度之比大于2.0,但小于3.0时,宜按双向板计算;当按沿短边方向受力的单向板计算时,应沿长边方向布置足够数量的构造钢筋; 3)当长边与短边长度之比大于或等于3.0时,可按沿短边方向受力的单向板计算。 第10.1.3条 当多跨单向板、多跨双向板采用分离式配筋时,跨中正弯矩钢筋宜全部伸入支座;支座负弯矩钢筋向跨内的延伸长度应覆盖负弯矩图并满足钢筋锚固的要求。 第10.1.4条 板中受力钢筋的间距,当板厚h≤150mm时,不宜大于200mm;当板厚h150mm时,不宜大于1.5h,且不宜大于250mm。 第10.1.5条 简支板或连续板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支座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5d,d为下部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当连续板内温度、收缩应力较大时,伸入支座的锚固长度宜适当增加。 第10.1.6条 当现浇板的受力钢筋与梁平行时,应沿梁长度方向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且与梁垂直的上部构造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8mm,且单位长度内的总截面面积不宜小于板中单位宽度内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三分之一。该构造钢筋伸入板内的长度从梁边算起每边不宜小于板计算跨度l0的四分之一(图10.1.6)。 第10.1.7条 对与支承结构整体浇筑或嵌固在承重砌体墙内的现浇混凝土板,应沿支承周边配置上部构造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浇楼盖周边与混凝土梁或混凝土墙整体浇筑的单向板或双向板,应在板边上部设置垂直于板边的构造钢筋,其截面面积不宜小于板跨中相应方向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三分之一;该钢筋自梁边或墙边伸入板内的长度,在单向板中不宜小于受力方向板计算跨度的五分之一;在双向板中不宜小于板短跨方向计算跨度的四分之一;在板角处该钢筋应沿两个垂直方向布置或按放射状布置;当柱角或墙的阳角突出到板内且尺寸较大时,亦应沿柱边或墙阳角边布置构造钢筋,该构造钢筋伸入板内的长度应从柱边或墙边算起。上述上部构造钢筋应按受拉钢筋锚固在梁内、墙内或柱内; 2嵌固在砌体墙内的现浇混凝土板,其上部与板边垂直的构造钢筋伸入板内的长度,从墙边算起不宜小于板短边跨度的七分之一;在两边嵌固于墙内的板角部分,应配置双向上部构造钢筋,该钢筋伸入板内的长度从墙边算起不宜小于板短边跨度的四分之一;沿板的受力方向配置的上部构造钢筋,其截面面积不宜小于该方向跨中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三分之一;沿非受力方向配置的上部构造钢筋,可根据经验适当减少。 第10.1.8条 当按单向板设计时,除沿受力方向布置受力钢筋外,尚应在垂直受力方向布置分布钢筋。单位长度上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宜小于单位宽度上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15%,且不宜小于该方向板截面面积的0.15%;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250mm,直径不宜小于6mm;对集中荷载较大的情况,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应适当增加,其间距不宜大于200mm. 注:当有实践经验或可靠措施时,预制单向板的分布钢筋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10.1.9条 在温度、收缩应力较大的现浇板区域内,钢筋间距宜取为150-200mm,并应在板的末配筋表面布置温度收缩钢筋,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1%。 温度收缩钢筋可利用原有钢筋贯通布置,也可另行设置构造钢筋网,并与原有钢筋按受拉钢筋的要求搭接或在周边构件中锚固。 第10.1.10条 混凝土板中配置抗冲切箍筋或弯起钢筋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按计算所需的箍筋及相应的架立钢筋应配置在与45°冲切破坏锥面相交的范围内,且从集中荷载作用面或柱截面边缘向外的分布长度不应小于1.5h0(图10.1.10a);箍筋应做成封闭式,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h03; 3按计算所需弯起钢筋的弯起角度可根据板的厚度在30°-45°之间选取;弯起钢筋的倾斜段应与冲切破坏锥面相交(图10.1.10b),其交点应在集中荷载作用面或柱截面边缘以外(12-23)h的范围内。弯起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且每一方向不宜小于3根。 第10.1.11条 对卧置于地基上的基础筏板,当板的厚度h2m时,除应沿板的上、下表面布置纵、横方向的钢筋外,尚宜沿板厚度方向间距不超过1m设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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